被檢舉人所提之案例是2016年的判例 當時並無現在的3-3板規現形板規3-3明確規範以法院判決有罪為準 是在2017年6月時新增
https://i.imgur.com/TDajlwb.jpg既然此條板規是後來新增的,你所提的案例當然不符合現形板規1. 如果你認為板規違反中華民國法律,那應該建議板主修改板規2. 我所謂的2016年判例,是指你拿政檢板2016年板主的判決當作辯詞,但當時板規與現在完全不同,不該拿來佐證以前判無罪,現在也應該判無罪,並不是指法院判決案例,所以你拿2018的法院判決來混為一談,你覺得我能不講什麼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