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04] 不服 HateP_Picket板主群判決neverfly

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3-12-24 05:26:29
※ [本文轉錄自 HateP_Picket 看板 #1bUQBJsl ]
作者: luciffar (☆晨星-台以友好☆) 看板: HateP_Picket
標題: [檢舉] #1bUM97mQ neverfly 政檢6-2 7-2
時間: Wed Dec 13 20:25:51 2023
一、檢舉人ID:
luciffar
二、被檢舉人ID:
neverfly
三、違反板規:
※此項請直接複製完整條文貼上,切勿只寫板規編號※
2.板務建議文之標題與內文得針對主題簡明扼要說明,若與板務無關或有濫用
現象者(包括但不限於以建議文名義偷渡回覆非當事者之檢舉文予檢舉者/被
檢舉者之相關意見等),則違規者水桶35天並刪除,判定與板務無關或有濫用
現象由板主群多數決認定之。
2.本板發文與推文之內容,受政黑板板規第三章言語/漫罵攻擊規範。
此外,若有誹謗行為或討論內容無關板務者,經板主群多數決認定違反,
同樣處以水桶35天之處分。
四、違規文章之 文章代碼"與"網址(以利電腦查詢作業) 與重點說明:
┌─────────────────────────────────────┐
│ 文章代碼(AID): #1bUM97mQ (HateP_Picket) [ptt.cc] [建議] 檢舉文的舉證沒有 │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HateP_Picket/M.1702453831.A.C1A.html │
│ 這一篇文章值 0 Ptt幣 │
└─────────────────────────────────────┘
6-2
還在審理的案件非當事人請不要亂發言!
偷渡意見意圖影響判決
有意見請審理完畢再發建議文
7-2
誹謗我加工證據 我的圖是在解釋上下文因果關係 何來加工之說
他才是故意只抓那張圖來誹謗我
我前半段的檢舉文 一樣把不相干的發言全部刪除了
他為什麼不把整篇檢舉文全部截出來?
斷章取義非常不可取!
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2-12-13 20:49:00
7-2補充兩句:檢舉所附的證據竟然可以變造,試圖去影響板主的心證?請他說明 哪裡變造了?然後那句"試圖影響版主的心證?"請列入6-2判決參考!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22-12-13 20:55:00
我並未對申訴案本身內容進行任何評論,完全沒提到我對該內容之看法,僅就檢附之證據是否可以進行加工討論板規之規範。另外我不知道你哪來的權利"請我說明"。更正,權力
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2-12-13 21:02:00
你可以不說明沒關係 版主判決會列入參考這樣會坐實誹謗的事實你如果不瞭解刑法偽證罪的要件請自己谷歌一下你現在是被檢舉人 你自行放棄辯護的權力是你的自由這裡也不會有免費的律師幫你辯護的 請自重!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22-12-13 21:07:00
我已經在原先的建議文中充份說明我將其視為"變造證據"的理由,而顯然在該建議文中板主也充份理解我的說明。至於板友的識字能力似乎不是我所能控制的部份。而我更加不理解板友哪來的權力"請我說明"任何事另外我都不知道在政檢板被檢舉要找律師,長知識了
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2-12-13 21:14:00
你有甚麼要說的就在這篇說 否則不具證據力 懂了嗎?我就看你要不要說啊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22-12-13 21:21:00
政檢板規說明僅第三章檢舉案需要傳被檢舉人來答辯,其餘檢舉案由板主決定是否受理並審理。就我有限的識字能力來看,板規似乎沒有寫被檢舉人要在該檢舉文底下,任由檢舉人"請我說明"。所以是哪一條板規說檢舉人有權"請我說明"?板規也沒寫不說明的話,板主就不能參考我的原文。至少我也不會吶喊:"請板主列入參考!"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2-12-13 22:28:00
沒那麼嚴重 人家也有提出可在採納內的建議事項
作者: luciffar (自動手槍人偶)   2022-12-13 23:07:00
Z版 所以這樣是6-2 7-2你都審完了嗎?7-2是分成誹謗行為跟討論內容無關板務兩項喔我控訴他誹謗我的部分有兩點 1.變造證據 2.加工證據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22-12-13 23:45:00
我是舉例,以我舉的例子而言,難道截圖沒有被加工嗎?說一張被加工過的證據是"加工證據",會構成誹謗嗎?
作者: zeuswell (zeuswell)   2022-12-14 00:12:00
這算合理範圍舉例吧,對方說的某些程度上也是合理的以前我也會以案件內容做例子提建議,沒道理禁止他人這樣
作者: neverfly (neverfly)   2022-12-14 00:13:00
另外該篇文章標題開宗明義就在討論板規的規範了,內文也從末涉及審理中的檢舉文的評論,何來無關板務之有?
作者: Rrrxddd (RRXD)   2022-12-14 12:07:00
#1bUM97mQ (HateP_Picket) 同此篇若無特殊情況 請先暫停爭論 避免不必要爭執皆無違規 屬合理討論板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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