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w: 檢舉

作者: seraphimm   2014-10-21 22:52:43
※ [本文轉錄自 seraphimm 信箱]
作者: b0339576 (<( ̄︶ ̄)>)
標題: Re: 檢舉
時間: Tue Oct 21 02:43:47 2014
7-2的1年期限是這樣:
假設A在2014/10/01觸犯水桶條款,
之後又在2014/10/15觸犯警告條款,
由於是1年內發生的,故依照7-1累進水桶,
但若A前後兩次犯的都是水桶條款,
那就不甘7-2的事,直接依7-1辦理即可。
所以7-2純粹針對警告連續犯,
7-1才是針對水桶連續犯,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 引述《seraphimm (瞎米呆記)》之銘言:
: 噗 你桶的說不作就不作推給別人 真是慶幸你不作了
: 7-2就不是板規
: 7-2
: 一年內有過水桶之記錄者,若再度發生判處警告,直接以連續犯論處。
: 一年內有過水桶之記錄者,若再度發生==>連續犯
: 即表示板規已註一年內有過水桶之記錄者才是連續犯
: 不要來這套那是警告不是水桶
: 同樣是處分的手段會有兩種標準?
: 以你的層次還是直接同意我向組務申訴好嚕
: ※ 引述《b0339576 (<( ̄︶ ̄)>)》之銘言:
: : 1. 原先的7-1的確有1年期限,
: : 但該規定在9月中旬頒布新板規時就被j板主拿掉了
: : 加上您過去的3次水桶紀錄皆因6-1,含今次就是四度累犯,
: : 故判處永久水桶。
: : 2. 7-2雖有1年期限,但那只針對警告犯規的部分,
: : 蓋美麗上次被我判警告時就運氣很好地沒踩到這條。
: : 3. 個人已經於10/13卸下高雄板板主一職,
: : 若對板規變動有任何不滿,麻煩請向現任板主反應。
: : m(_ _)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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