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novterm 信箱]
作者: likeair (閒暇之愚)
標題: Re: 版規7-5
時間: Sat Jun 21 11:36:42 2014
有啊
第一行就有出現ID
且前任版主julian0805有過判例
※ 引述《novterm (詞長)》之銘言:
: 5.文章中他人ID和暱稱部分亦須當事人同意才得發表。
: 一經當事人檢舉則不經警告立刻給予處份,檢舉時效為24小時,以文章發表
: 起始時間計算。
: 底下原文 請問有提到他人ID或暱稱嗎@@?
: ※ 引述《likeair (閒暇之愚)》之銘言:
: : 那...你們是同時有討厭很多人嗎??
: : 不然之前怎麼那麼多人抱怨說突然被你們刪掉FB....
: : 不過 我本來就跟你們互動不多
: : 我被刪掉 我是不意外啦..
: : 至於其他人...恩
: 那...你們是討厭C___嗎
: 不然為什麼要噓文 還說是每日任務
: 不過我的自由心證告訴我 應該是巧合
: 開噓文的時候剛好C___發文
: 希望發完這篇文後不要有巧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