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thes板規沒有一條提到刊登者有提供購買證據義務,
不管主動或被動,既然沒有提到,這種出示證據要求於理不合、於情不符。
以無罪推定常理來看,
難道今天任何人在沒證據下隨意一句指控你有嫌疑,
我就有義務得證明自己無罪嗎?
請問誰都可以隨意指控某些人有嫌疑,要求他們出示購買證據嗎?
為求公正管理,請該板板規要求每個刊登者提供購買證明和出售理由,
這樣只針對某些身份要求出示購買證據,只藉身份任意指控非個人物品非常荒謬。
宣稱為防範代買圖利自己,所以要求出示購買證據?
只有代買才會圖利自己嗎? 其他人就不會圖利自己?
既然板規從未禁止代買刊登個人物品,
請問何來根據指定只有代買需要出示購買證據來證明清白?
這樣無限上綱擴大解釋板規的『自家商品』的作法未免太不合理
『自家商品』的定義是該板主說了算嗎?
到底自家商品的範圍有多廣,為什麼不放進板規裡白紙黑字說明清楚?
請問在歐洲買得到的任何品牌是不是都是自家商品?
在店內買的收據誰會特地留那麼久,更何況是去年買的?
再說早在去年就刊登的包包,為何也要出示購買證據?
去年身份既不是代買,要求出示證據的理據在哪裡?
請問那些旅遊或短期代買者在此版刊登文章,需要出示購買證據嗎?
若是不用,為什麼只有長期代買需要出示?
無法接受這種無憑無據刻意針對的不合理要求
請指出板規哪裡有明文規定代買一定要提供購買證據的義務?
還是一切由板主自由心證片面解釋即可論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