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Eng-Class版主pierse對版友之檢舉吃案

作者: TouchAgain (謝謝)   2013-01-17 00:17:51
針對pierse版主的回應如下:
本人於上一篇證據中對版主的回信內容就說得很清楚了,再次重申一次,
請不要混淆焦點,本人質疑的是版主pierse對hopeliu的判決,本人從未
抗議版主於11月底對我水桶的判決理由不足,本人抗議的是pierse版主對
hopeliu的無罪及過輕判決。這點從過去到現在本人一直在強調,不論是
這次事件中所有的信件,以及之前11月底來往的信件,都可以證明這一點,
所有信件都還保留著。本人在這次申訴文中,也很清楚的表明,「本次申訴
不論之前種種事項,單論此次之檢舉。」因此一事歸一事,指控本人「挾怨
報復」之說從何說起? 申訴範圍都已經寫得清清楚楚,為什麼還要一直扯到
11月底的事情? 退一萬步來說,即使本人的申訴真的是「挾怨報復」好了,
那跟這次的判決標準又有何相關? 難道可以依照對我水桶多久來判斷這次
hopeliu應該判多久? 最後還不是要回到板規來判斷?
pierse版主也提到版規表明情節得「依情況懲處」:
違規文(凡觸犯者得經板主認定逕行刪除,並處以水桶兩週,期滿請自行來函
解除,不另告知。)情節嚴重或屢犯者得視情況加重懲處期限!請板友自重!
即便從板規來看,版規所謂「依情況懲處」也僅表明「情節嚴重或屢犯者得視情
況加重懲處期限」,但未表明觸犯者可以依版主的主觀意識而減輕罰則!且版規
表明「凡觸犯者」得經板主認定逕行刪除,並處以「水桶兩週」。就法源依據來說,
減輕罰則是站不住腳的,只要認定為觸犯者,就是刪除文章跟兩周水桶。「警告」
二字自始自尾都沒有在版規中出現! 即在法律上,法官也是不能在罰則上擅自做
更動的,除非有特別法條的明定,否則在罰則上就必須依照法律的量刑範圍內裁決!
除非你判斷他的行為不符合法規的要件,判他無罪,否則一旦罪名成立,法官就不
能隨意做出法規外的裁決。
經過pierse版主的提醒,本人還真找到一個案件也是用類似罪名來判決的:
判決1.「經發文者檢舉 回文內容明顯挑釁 實屬不當 故兩者各判警告一次」(#1BT3jt0C)
這是pierse版主判斷挑釁罪名成立而作出的「警告一次」判決。
判決2.在(#1DlbHM_a)中以「推文用詞有挑釁引戰之嫌 根據版規,處以水桶兩週,
期滿自行來函,不另告知。」
這是pierse版主判斷挑釁罪名成立以「水桶兩週」做判決。
檢視上述兩種判決,讓人疑惑,究竟確立挑釁罪名之後的判決為何? 根據版規,
理應為兩周水桶,不做第二想,而判決2.也確實是以「根據版規」為由做出「處以
水桶兩週」的判決。如此不禁令吾人猜想,那判決1.的法源依據為何? 版主是以何種
標準來做出這樣的判決? 版主是真的有客觀標準做判斷,還是以一己好惡來決斷?
如果有客觀標準,那是何種客觀標準? 請版主提出來!
討論至今,再將本案判決代入:
本案版主pierse判決hopeliu不當推文:「經來函檢舉 有意圖挑釁之嫌 故判警告一次」
若將本案判決罪名與上述判決2.中相比,幾乎是一模一樣,都以「挑釁之嫌」為罪名,
但為何判決結果卻截然不同? 版主欲以曾經做過警告判決來合理化這次的判決,但是
卻從未提出一個合理客觀的判斷標準,不僅版規不能為版主減輕量刑的判決提供法
源依據,版主本人也從未正面說明其個人減輕量刑之判斷標準。如此一來,版主豈非
是以個人好惡來判斷犯事之人的罪責?
也許認識的版友就減輕罪責,不認識的討厭的就加重罪責?
版規有賦予版主這樣的權力?
另外更重要的是,在本人檢舉之二:
→ hopeliu:to TouchAgain:我只是問考試時怎麼選較好 若你眼睛或腦有 01/14 21:15
→ hopeliu:問題 請去就醫 01/14 21:16
版主一直強調這是假設句,以及「在公堂之上, 假設並不犯法」。請問這句話從何而來?
當討論問題的時候,人們可以假設狀況,以利討論主題的運作。在公堂上,人們可以假設
狀況,以利案情的討論。那請問你說的這些種種假設,與hopeliu的推文能夠相提並論?
「若你眼睛或腦有 請去就醫」這很明顯就是人身攻擊,說別人腦有問題,跟罵人智障有
多少差別? 指名道姓的說別人腦有問題,這種「假設」是在什麼基礎上提出來的? 是為了
討論問題? 方便討論? 還是純粹關心台灣人民的身體健康? 真是強行狡辯! 你所謂只要有
「若」「如果」就能使言論免責的標準是從何而來? 請提出來! 看看你找的例子能不能跟
這種情況相提並論,或站方曾經告訴過你相同的判斷方式,請你提出來,讓大家看看這是
不是一般人普遍能接受的解釋! 「若你眼睛或腦有 請去就醫」除非是專業的醫療建議,
在某些特別的場合,還有人能相信你的解釋,否則哪個人會說這不叫人身攻擊? 就如同我
在信中所說,如果你這種講法成立,「若你是智障快去看醫生」,「若你是白癡快去作心
理治療」,「若你腦子不清楚等下出門小心被車撞」,這些推文都是理所當然的了?
另外,本人這次所有與版主pierse往來的信件都已經於證據中轉錄了,一共就三封信,都
在證據中完整呈現,版主也都有回我信,所以別說什麼我騷擾版主,三封信都在上面清清
楚楚,所有的主張跟抗議也都很清楚,完全也都是以合理的方式跟版主反應,不曾有任
何在版規及判決外的糾纏或騷擾,或惡意的辱罵言論。本人也本就事論事的精神,從申訴
文中就表達得很清楚了,一切以本次案件的申訴為範圍,若版主還要再堅持我是因11月的
水桶挾怨報復,本人會認為這就是純粹情緒發洩了,於本案件的釐清沒有絲毫幫助。
作者: hopeliu (阿翔)   2013-01-17 00:55:00
這討論串 t大已經說你挑釁 他只是沒檢舉你 是你先在他文章搗亂 而且這是我發問的問題 我想要教我小妹 我是發問方你就是在搗亂 你要版主認定嗎? 那就請版主在這裡認定你三句話 只少有兩句在挑釁t大!!! 我的看法 你不要以為t大沒檢舉你 你就為所欲為 沒錯 版主認定需要t大檢舉在先好 我一定請t大檢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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