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申訴] Stock板板主laptic濫用職權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3-12-02 10:00:35
致組務、申訴人,謹此回覆案件爭點:
一、使用 4-11 (上位法「聚眾鬧板」) 之緣由
按照板務部看板警察局的詮釋,「聚眾鬧板」的定義為「公開教唆或煽動群眾至特定
看板,進行破壞或影響看板秩序之行為」。以個人理解而言,該行為以在A看板挑動
該板使用者,至B看板(即股票板)為亂板行徑為構成條件,故所附證據得不受限於
板上現存之文章、推文。
當初觀察申訴人在數月前發表之言論(註一),當時其在他板完成一系列的指定行為
後,發文嘲諷本人有精神問題(具自殺傾向);唯如果組務有仔細審視自本人申請實
習板主之後的板務執行狀況,應不難發現目前帳號使用狀況正常,並無其所敘述之相
當情事。
接著,在當事人預告要到股票板鬧板之後,本人隨即加緊審視申訴人在該板之作為,
最終於十一月十一日,以該條板規(即補足板規不完善的部分)合併「鬧板」規定,
藉板上證據對申訴人加重施予「水桶十年處分」。
二、事後改判之理由
本人當初援用組務判例(註二),宣告主動迴避該案,並在之後嘗試提供另兩位板主
所引述之法規、證據。期間再觀察版面情況,除了當事人之外,尚有訴外第三人在本
人於十一月十九日撤銷處分前,同樣為類似行為(該部分無關本案,因此僅作簡略說
明),加上申訴人多次催促處理、甚至揚言無視既有程序逕行上訴,故在十八日重新
思考之後,認為此游走灰色地帶之行徑雖非一般人樂見之事,但按現行板規而言,不
適合予以水桶處分,因此才決定作出改判並結案。
*本處敘明「灰色地帶」,係為表明當事人發言並非完全無違規,只是現有板規不足
部分不適合用上位法處理。
三、針對申訴人之訴由的回應
因其事由說明支離破碎,且原本含有無序引申之不當內容(經組務告知後已移除),
這裡僅就能理解之部分,答覆如下:
1.申訴人訴求「解任板主職務」,所基於之「私人恩怨」,經查顯屬個人揣測、為無
的放矢之言辭,而且無關板務管理,應認定為無理由。
2.即使是板主或上級組務人員,亦有作出錯誤決策的可能性,且不局限於一次。正所
謂「人非聖賢、孰能無過」,如因對申訴人予以水桶處分,而要受「解任」處分,
不僅違背比例原則,更將形同製造寒蟬效應,使板務人員不敢按板規處理板上疑似
違規之文章、推文。
3.就其提到之前次受組務警告處分一案、公告文內容等部分,兩者間情形完全不同,
但申訴人意圖混為一談,應認定為脫序妄加之言論,不應納入考量。
綜上,請組務基於維護法治公信、避免看板陷入混亂,不採信且駁回申訴人之提案;唯如
認對此有需給予板務指導之處,本人沒有異議。
註一:Stock 板精華區 z-14-96 及 z-14-97
該證據位於「板主工作區」,已經上鎖處理(但組務應可查閱該目錄)。
註二:#1Zuy2r96 (Law-Serv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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