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bQhru5V (Law-Service)這篇雖然是用[建議],但是看得出是在回應laptic這篇
#1bQe_6sb (Law-Service)
根據yangjam本人說法,他有站內信詢問小組長是否可以提問反駁laptic的回應,小組長回
說可以,可是他似乎以為被S的文章不能回文,所以又寄信詢問小組長是否能用[建議],但
是並沒有得到回應所以就先發了[建議]。
#1bQhru5V (Law-Service)
: 當初觀察申訴人在數月前發表之言論(註一),當時其在他板完成一系列的指定行為
: 後,發文嘲諷本人有精神問題(具自殺傾向);唯如果組務有仔細審視自本人申請實
: 習板主之後的板務執行狀況,應不難發現目前帳號使用狀況正常,並無其所敘述之相
: 當情事。
: 小組長於本案件申訴文中即說明:「勿帶入其他非本小組看板所轄之事務。」
: 引用其他看板事務當作Stock板水桶使用者的依據,直接挑戰小組長組務內容說明,此等以
: 下犯上、無視上級單位的行徑,絕非適任板主所為。
→ IanLi: 板務請至股檢板提出,另本篇已再次帶入他板223.137.170.253 12/03 10:56
→ IanLi: 事務,再次警告並對本建議退回股檢板處理223.137.170.253 12/03 10:57
laptic以他板言論認定yangjam聚眾鬧板,yangjam發文回應這點,但是卻被小組長警告不
要再次帶入他板事務。
想請問小組長為什麼板主laptic可以在申訴回應中提及他板事務,而申訴人卻不能對lapti
c提及他板事務這點做出回應?
為什麼板主可以帶入他板事務,申訴人卻不可以帶入他板事務?請問這是雙重標準嗎?
還是是因為yangjam他用的是[建議],不是回文原本那篇[申訴]的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