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balamindo (公館手槍營營長)》之銘言:
: 本來在八卦板發問
: 順便轉來這邊問問意見
: 有沒有可能真的「得被害人承諾」而使聲明有效呢?
今天我有跟幾個同仁及事務官討論過
我想用詞可以稍微精準一點
那就是
"名譽法益是否可以得被害者承諾?"
不過我們的討論僅止於實務經驗和法感
被害者承諾的範圍
是以身體法益做一個分水嶺
輕微的身體法益以下的可以得被害者承諾
而名譽法益是在身體法益之下
應無不可得被害者承諾的理由
只是範圍可以限縮在一篇文章
例如說
"在這邊文章中,我開放樓下對我各種噓文謾罵"
(這是舉例,請不要對我各種謾罵謝謝= =)
而這樣的內容,應該是有被害者承諾的適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