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v3su 2015-04-04 20:19:00
記得之前評論節目就有探討過這個問題,但可惜的是以前因為無個資法,所以最後結論是曾經在公開的網站個人資訊得一一關閉及刪除。畢竟當出是他人可以隨意在網站取得的資訊,不違法所以您應該先探討的是,對方可以在公開網站搜尋得知就不算違反個資。反之,如果自己已經將之可搜尋個資關閉或刪除,他人再公開就觸犯個資法。譬如,警政署長的信箱搜尋就可得知,這也是他自己授權並公開若我沒經過他同意,就將信箱貼在我的FB或是公開論壇,不觸法但相反的,我如果公開他不願讓人知道的通訊地或是私人手機就不行了。 個資法的定義其一在於非公開性而不是無授權性而無授權性,指的不是"非經過個人同意",而是指公開網站以上是較早前的評論節目,針對個資法以及勞工簽署個資條款所討論的。搜尋一下應該還是可以看見專業文章或新聞所以如果您是已經將之前的連結性給取消,"對方違反個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