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oracleangel (Ink blood)》之銘言:
: 因為最近在撰寫版規,
: 有鑑於近日各版訟棍有出沒傾向,
: 想在版規內增加條款保護板友。
首先,「訟棍」定義為何?
不經謹慎考慮使用這個詞是危險的。
對我個人而言,司法機制是用來解決問題的,顧名思義定紛止爭。
而所謂訟棍,是指惡意地濫用司法機制並從中牟利者。
但以旁人的角度去揣測個人內心是否心存惡意是很困難的
即使是真的受到委屈的被害人,
你能說他心中完全不存有想利用司法機制達成個人報復目的的惡意嗎?很難。
有時候,有些被害人,同時也是相關事件的加害人,這很難分的清楚。
而也許,看起來是訟棍的人,身上真的有冤情。
使用批踢踢的人口,絕大多數都是成年人,
別說刑法上十四歲就有責任能力
就算是大學生二十歲在民法上就已經有完整的行為能力
平日對自己的言行看可能引起的風險,就要有所警覺,
自己做的事情自己負責任,這觀念這也是對一個成年人的尊重。
你可以提供相關資訊,使成年人更有餘裕去辨識這些風險
但以板規強制或禁止相關行為,
不僅是不相信不尊重使用者的自主能力,
也是在限制使用者行為和言論上的自由。
所謂保護和限制,經常只是一體兩面。
不要討論法律,光說批踢踢就好
此舉似也有違批踢踢站方最初創立的精神。
: 大概的想法如下:
: 以效力來說,當然是
: 法律>站規>版規,
更精確地說,是憲法>法律>站規>板規
: 但是因為之前在八卦版有看到某個人的簽名檔下有寫類似
: "任何關於本人文章的回文以及推噓文,本人都放棄提告的權利以及動作",
: 所以在想是不是有辦法可以在版規增加類似
: "於本版發文者,視同同意放棄 該文章的推/噓/回文 的
: 善意使用者之法律提告權利及動作"
訴訟權是憲法16條賦予人民的權利,
倘若批踢踢和使用者的定性是像站方所稱是民事法律關係
以民事契約要求使用者放棄憲法位階的權利
是不可能的。
: 當然,第一個要考慮的就是 要是真有惡意謾罵,污辱,名譽傷害及恐嚇等的文章,
: 該怎麼處理?
請使用者自負法律責任。
批踢踢作為這種讓不特定公眾能在任何時間任何地點發表意見的聯繫工具
不管是站方或任何看板都不可能有法律篩漏機制,
怎麼可能系統或誰判定哪一句話構成XX罪?
能判定的人只有審判時那位法官,
連檢察官充其量都只是以成罪的可能性來起訴而已。
假設今天甲用中華電信手機恐嚇乙,
難道乙去提告中華電信而不是告甲恐嚇,
中華電信並不會因此有責任替甲的行為負責。
如果板主是自己想免除責任,那板主自己平常也請謹言慎行吧。
事實上,既然擔當板主,權力伴隨責任,
若沒有很好的理由而剝奪其他使用者的使用權利
此時這種權力與暴力就沒有差異。
總之,這種法律上的風險,應由使用者自行承擔。
板主亦然。
: 不過想到恐嚇等比較嚴重的是公訴罪,這個效力就比版規大太多了
: 第二個就是善意使用者的判定標準?
: 現在的想法是只要沒有違反版規"違反善良風俗,惡意人身攻擊"的判決,
: 都視作善意使用者。
: 也就是說,這個條款就變成"版主說他沒違規(人生攻擊等),你就不能告人"
: 有點類似這樣的模式。
「善良風俗」和「惡意」都是不確定法律概念
誰來心證?
其次前面已經提過憲法第16條訴訟權的問題。
怎麼能阻止人民正當行使他法律上的權利?
換句話說,
他要告是他的事,告不告得成,那是他的本事。
其實現在這類網路上妨害名譽案件實務上實在太多了
不管是偵查或起訴階段
看到這類事情多半也心裡有數
所以不起訴的機率或無罪/緩刑的機率相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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