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看到一個最高法院之判決,
思考後還是不太知道原因,所以只好上來請問各位道長。
此案原告起訴請求100萬元,一審全部勝訴,
二審審理程序中,原告擴張起訴聲明到250萬元,但二審只判75萬,
也就是一審超過75萬之部分廢棄,擴張部分也駁回。
於是原告上訴三審,上訴三審的聲明為:
一、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
二、上開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上訴駁回。
被上訴人應另給付上訴人新台幣150萬元及利息。
最高法院的判決認為上訴人並未就二審被廢棄之25萬元上訴。
個人思考的結果,
最高法院是否認為,二審廢棄的部分,不算是不利於上訴人的部分?
但還是覺得這樣的解釋有點怪怪的。
請問原告是否真的未就該25萬元提起三審上訴呢?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3-13 12:38:00怎麼我看到跟你的差這麼多 廢棄的部分不就是少判的25萬?!
會不會是因為'被上訴人應另給付上訴人新台幣一百萬元'?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3-13 12:39:00我的結論看到就是 給付一百萬元@.@
上訴人的意思是,除了廢棄的25萬部分駁回二審上訴,另外被上訴人應給付擴張的一百萬元。最後最高法院有發回擴張的部分,但認為25萬部分沒有上訴。所以二樓認為那句話造成上訴範圍只有一百萬元嗎?
如果聲明第2項第2點是寫175萬,最高院或許就不會誤會?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3-13 13:24:00應該是訴之聲明的問題因為你應該是漏寫請求依一審給付100萬
但是其實另給付的部分,是由擴張起訴的時點開始算利息所以也無法寫在一起。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3-13 13:25:00因為你只寫不利的部分廢棄而已,那不利部分廢棄只是回到二審
所以道長的意思是,寫駁回被上訴人之二審上訴還不夠,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3-13 13:26:00所以你應該是兩個聲明請求不利部分廢棄,被告並應給付100萬
須清楚寫到依一審給付100萬元才算是有提起上訴嗎?因為一審已經全部勝訴,想說寫駁回被上訴人之上訴也是應該也是一樣的意思。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4-03-13 13:30:00有沒有三審的判決主文 貼出來看一下我是覺得該上訴聲明1.要再加" 被上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25萬元
聲明一請求的是"不利"部分(25萬)廢棄,聲明二上開廢棄廢棄部分被上訴人上訴駁回,所以就是這敗訴的25萬請求駁回,以致第三審認為這25萬不在請求給付範圍。
作者:
defent (台中,我們夏天見。)
2014-03-14 11:44:00我覺得要多加一個聲明針對原告在第二審擴張聲明的部分(25w)是為了避免聲明一二主要針對一審聲明的結果,聲明三再另列因為全部加到聲明二150+25 就會向原Po說的有點怪...但25w也不適合與聲明1列在同一段聲明故如沒有再列第三個聲明另行請求25萬,就被三審當作沒有了不好意思我誤會了 請無視我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