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替當事人寫一件支付命令,相對人是一家公司
因為一直無法合法送達,以致於超過一個月都無法確定
小弟有一些疑問
1、這家公司明明就有在營業,怎會無法送達?如果是被相對人公司拒收
是否就無法發生送達之效力?還是可以如某台灣法律網所寫:
如債務人惡意拒收支付命令,可以聲請法院用補充送達、
寄存送達及留置送達方式來完成送達?
(小弟沒試過,試問前輩前述內容是否為真)
2、以前當助理時,如果相對人是公司的話,聲請支付命令時法代地址都會
直接寫公司地址,我想問對於法代之送達,
寫公司的地址書記官會直接送達到公司地址,
還是書記官會等債權人補法代謄本後,依據法代戶謄地址寄送,才算合法送達
?(小弟沒當過書記官,被當事人一問,只會講要合法送達,才會發生效力,
只好 答非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