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推薦]徵求可以打敗恐龍法官的勇者律師

作者: yoyolover (嘿喲)   2015-11-30 09:02:45
※ 引述《sportseer (seer)》之銘言:
: (已知判決書內容更新)
先撇開實體有無理由部分,我覺得原PO節錄的原因事實及部分判決內容尚無法觀其全貌
: 另外補充說明 原告覺得法官審按程序上有疑慮的地方:
: 1.
: 問案態度雙重標準 (雖是原告個人感受但有聽錄音的話應該就知道了 )
此點或許有可能
法官審案時,對於原告未委任律師,若問訴之聲明、請求權基礎,很怕當事人只是把
兩造的糾紛從頭到尾講一遍,然後法官要的條文聽不到
每一個案件的開庭時間有限,法官無法讓當事人慢慢地說故事
開庭要簡單扼要,法官只想聽到他要的答案
所以當事人未委任律師的時候,常常無法切重要點,然後拖到開庭時間
開庭延遲,法官會被研考(雖然倒楣的是書記官,因為寫報告是書記官在寫)
: 2.
: 原告聲請證據要求調「被告」與銀行之間的信託契約與附件,結果法院給銀行的公文寫
: 要調「原告」與銀行的信託契約
調查證據的公文副本有無給您?若即使未給您,想必您也是閱卷時發現公文有錯誤
您有無向法院陳報該項錯誤,請求法院重新調查?
: 3.
: 法庭問案時講一大堆,結果筆錄只寫一點點,而且法官疑似態度偏頗的問話都沒記載
筆錄開宗明義就寫「本日辯論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之事項如下」
所以筆錄只記載書狀沒有出現的內容、法官對兩造書狀有疑問當庭詢問經兩造回答的部分
筆錄本來就不會逐字記載
至於您所說的偏頗部分,因為這涉及主觀認定,並且這對實體有無理由亦不生影響
所以無記載之必要
: 4.
: 跟法院的人說要聲請法庭錄音光碟,拿了對方給的法院制式表格填寫申請書送件,結果法
: 官公文下來說沒寫申請理由所以不准,若要抗告請再付1000元重新申請,問題是制式表格
: 根本沒有填寫申請原因的項目欄位啊!!!
: (後來知道應該寫"申請狀"好吧這就算我沒經驗吃悶虧但是法院也沒有善盡告知啊,自己
: 發的申請表格卻不能用是怎樣?)
: 而且申請書和法官拒絕交付光碟的判決書都沒有在閱卷(全卷)的卷宗內
您不問訴輔科承辦人員聲請開庭錄音光碟的書狀應如何記載,不會有人知道您不知道如何
填寫
案件是自己的,自己要對自己的案件關心,不明白的地方要問承辦書記官或著是訴輔科
法院是站在中立的角色,不可能對原告有特別的照料
至於您說聲請狀未附於本案卷
目前對於聲請光碟乙案,法院會另編聲字案,也就是會有新的案號和卷宗
所以相關文書、裁定是不會附於本院卷的
此外
您可以上網查查有關於當事人聲請錄音光碟法院准駁的比例
以及新修訂的「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內容
基本上,不論你是當事人或律師,被駁回的機率非常高
雖然律師及學界對此批評不斷
但目前法院作法是這樣,不是僅針對您個人
: 5.
: 證人到庭作證後就約定宣判時間,要調筆錄查閱證人證詞結果說因為要宣判了筆錄都在
: 法官那裏不能調,要到宣判後才能調,叫我應該當庭確認證詞無誤,問題是沒人告訴我最
: 後一次開庭到宣判前都不能調筆錄,而且就算我當庭確認了,誰知道筆錄還會不會再變
: 動呢?
: (這也算原告沒經驗吃悶虧,但總覺得是被故意欺負的...)
此點亦是不論當事人本人還是律師
只要言詞辯論終結,法官定了宣判期日,就不會准聲請閱卷
所以沒有欺負您,是對所有人都這樣
而且筆錄都會上網(要在網路看要付費)
所以法官和書記官至多修改錯字,或增加書記官庭上未打到的內容但確實是當事人有敘述
的,而這些增補第一次修訂或許是重新印出筆錄,第二次以上的修訂就不重新印,而是在
筆錄內用筆修改,並且書記官會蓋章以示負責
至於變更當事人的說法,這不可能發生,畢竟是犯法的(有沒有無良法官、書記官這我就
不能保證)
: 6.
: 被告答辯狀再三強調A證人沒有出庭必要,法官就說因為傳票寄到「被告公司」,但是A證
: 人已經離職了所以被退件沒辦法傳,問題是寄傳票前就已經知道A證人已經離職了卻還是
: 堅持要寄到「被告公司」又是怎樣?
所以這位A證人最後有沒有出庭?
中間寄庭通的過程有那麼重要嗎?最後有無出庭應該才是關注的點吧
至於這位A證人看敘述應該是原PO聲請傳喚的
民事訴訟是當事人進行主義
所以您要自己負責提出證據,證人要怎麼找到,亦應是聲請人要提供資料讓法院去通知
除非該證人對於該案件有必然影響勝敗之因素,不然法院不會主動幫您找到
: 7.
: 原告所有申請調查證據的書狀,法官全部都再寄給被告一份,包括調閱被告社區的訪客
: 登記記錄表。
: (雖不知道是否正常但總覺不妥,被告不會因為被通風報信就搶先把證據銷毀或變更嗎
: ?)
兩造的書狀本來就要有一份對與對造,這部分應該是您不瞭解訴訟程序
請您自己想想,如果被告的書狀不給您一份,您有辦法知道對造是如何答辯的嗎
若確實存在您所說的證據,並且該證據對於案件有影響勝敗的因素
若被告因此銷毀或變更該證據,民事訴訟法已經有相關規定來處理了
一般民眾不喜上法院,更不想和司法人員打交道
所以如果真的有訴訟,不得不到法院,相當然會對於訴訟程序很陌生
常常感覺,開庭的時候為何我要說的法官都不給我機會講
我有疑問的地方,為何法官、書記官不能好言好語的和我對話
所以民眾自己出庭,時時因為法院表現出的態度而有一肚子的怨氣
可是
為何您來律師板詢問這些程序問題,道長們都說這是您不懂
因為大家對這些問題都認為不是問題,是見怪不怪的
律師們開庭次數這麼多,法律、訴訟程序充斥著生活,所以您的問題怎能得到大家的認同
只能說術業有專攻,您的疑惑都是無法成立的問題
既然您已經收到判決了
趕緊找律師研究有沒有上訴的空間,記得不要逾越上訴期間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5-11-30 09:20:00
其實y大實在不用為了那種人浪費時間打這些 他來抱怨而已
作者: wbar (MAYBE)   2015-11-30 10:19:00
推專業。但當事人認識上有很大的問題,大大認真了。基本上一句話"訴訟是自己的"既然敗訴了,在上訴期間前應該認清敗訴事實,積極一點去事務所請律師再詳細討論判決內容,而不是透過這個方式尋求有相同處境(敗訴不服司法)的人,恣意謾罵,甚至引起戰文。如果等到壓線才找到律師也於事無補啊…
作者: liping27 (Love yourself ￾￾)   2015-11-30 10:27:00
y大真是好人一枚,還願意細細解說!
作者: likeselina (怡情養性)   2015-11-30 10:52:00
y大真是好人且有耐心,推。
作者: sportseer (seer)   2015-11-30 10:53:00
非常感謝您的回應,不知道您是否為執業律師?如果您的時間方便,想跟您預約付費案談的時間。我發文的目的不在宣洩不滿情緒,而是在徵求一位真正了解受託者需求且不以專業為傲慢的律師,在您的回覆中我感受到了。
作者: aimify ( 愛米飛)   2015-11-30 11:24:00
推耐心回應~
作者: clocei (直來直往)   2015-11-30 12:53:00
強者Y大人也太好!
作者: clidelee (小徳)   2015-11-30 13:29:00
結論 該找律師就花錢聘律師打 省小錢 到時候判決不利再來想反敗為勝 不但耗費還費時
作者: sportseer (seer)   2015-11-30 14:00:00
本來就是來找律師的,但律師好壞真的差很多,真的要慎選!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11-30 15:19:00
推回文認真。但當事人不要上訴輸了又說恐龍律師了…
作者: miau1222 (苦)   2015-11-30 16:51:00
開庭拖庭被研考的報告書不是書記官在寫的,是法官要寫。然後言辯終結已定宣判,也不一定不准閱卷,端看法官用卷需求,若案子很大,需要長期寫判決,則可能不會准閱。以上至少是我個人所屬法院以及我個人的作法。
作者: sportseer (seer)   2015-11-30 17:20:00
樓上是法官嗎?真的好想哭喔!為何深深覺得要遇到一個公正客觀認真判案的好法官還要靠運氣呢?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5-11-30 17:39:00
這時候不禁還是要推 http://i.imgur.com/gFalHQQ.png
作者: miau1222 (苦)   2015-11-30 17:53:00
給原po,你遇到的法官可能也自以為自己很公正跟認真,只是你自己不這樣覺得,何謂公正認真?從你的發文我只覺得你只看結論,其他你寫出來覺得偏頗情形,大部分是因為你不具法律專業知識所致。律師好或不好,也不是看他敢不敢嗆法官來判斷。有禮貌的律師就代表他不敢對抗法院法院的見解嗎?我覺得你還是直接把判決案號貼出來讓大家看一下比較實在然後拜託記得一定要上訴,讓二審廢棄原判好好教訓一下原審那個恐龍法官
作者: Rhodenbarr (Bernie)   2015-11-30 18:49:00
哦!看到判決了
作者: leehui12 (lee)   2015-12-01 00:35:00
Y大好人 但原PO只怕還是自我主見過強 能順應的才喜見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5-12-01 09:32:00
字號才是一切
作者: askey (像鑰匙)   2015-12-01 15:56:00
真有耐性
作者: Rhodenbarr (Bernie)   2015-12-01 16:49:00
看了判決(我判斷的案號)感覺跟原po說得爭點完全不同
作者: shantaram (...)   2015-12-01 18:18:00
我猜是新北104訴1602 如果猜對有P幣嗎^_<
作者: sportseer (seer)   2015-12-01 21:10:00
鄉民真的很強大啊!這是我覺得被法官故意忽視的部份,ttp://ppt.cc/lrJjY不知為何ptt縮文章不能用,也許是我不會用>_<感謝miau1222大的回應,您說的每句話我都聽進去了~
作者: VVax (超黑心事務所)   2015-12-01 23:31:00
這系列禁止再討論法律問題 違者一律水桶一年
作者: LMessi (梅西)   2015-12-02 11:47:00
推樓上
作者: MASAMIFANS (MASAMI NAGASAWA)   2015-12-02 22:05:00
人真好 推你
作者: amose999 (噢 )   2015-12-04 07:42:00
人也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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