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黑心律師的告白:如何幫打死小偷的勇夫「民事不用賠錢」+「

作者: thisisapen (我真的怕了)   2016-09-08 10:54:34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907/943941/
黑心律師的告白:如何幫打死小偷的勇夫「民事不用賠錢」+「刑事再上訴」
作者:楊律師
今天最轟動全台的新聞(
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local/20160906/943013/),既
然刑事結束了,接下來就可能有民事訴訟了,說實話,我個人是比較偏向勇夫是合情合理
合法的正當防衛,根本沒有防衛過當,但我貴為黑心律師,只好繼續幫殺人犯了,未來若
小偷的家屬民事求償怎麼辦?放心,黑心律師一如往常半毛不賠,是該再露一手了
壹丶如何民事不用賠錢?
一丶先幹掉刑事訴訟法第500條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有特別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
實為據」,講白一點,民事法官必須照抄刑事判決,所以我們要先幹掉這個條文,方法很
簡單,實務上刑事法官為了偷懶,幾乎會把99.9999%的附帶民事訴訟移到民事庭去審判
,然後就會從「附帶民事訴訟」變成單純的「民事訴訟」,我剛查了一下,果然如我所料
,早在今年5月就移到「民事」庭審判決,所以就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了,
講白一點,民事法官可以愛怎麼判就怎麼判,民事法官也可以說刑事判錯了,應該是正當
防衛才對。
二丶再幹掉刑事判決理由
二審判決書還沒上網,但用猜也猜得到理由必定是「勒太久才會死,所以勒太久就是防衛
過當」,若照這邏輯,只要受傷或死亡就必定是防衛過當?若照這邏輯,只有沒傷沒死才
能成立正當防衛?當然不是,因為正當防衛本來就是自力救濟,本來就可能造成死傷。
防衛過當在於是否超過「必要」,如果刑事法官認為不必要,表示刑事法官認為有「其他
更好方法」,麻煩教幾招?信不信,任何法官都想不到,就算有什麼天馬行空的怪招,任
何法官也不敢寫在判決書讓人恥笑
所以一個厲害的黑心律師會把重心從「過當」轉移到「必要」再轉移到「其他更好方法」
,最後逼法官作出正當防衛的無罪判決
三丶再用過失相抵及抵銷
假設民事法官認為勇夫成立過失的侵權行為,ok,讓我們先算一下過失比例, 很明顯95
%以上的過失在闖空門的小偷身上,勇夫只要負5%的責任,100萬的5%了不起才5萬
換勇夫出牌了,若我沒猜錯,小偷的家屬一定沒有拋棄繼承,所以小偷要賠的,勇夫也能
告家屬,小偷入侵住宅丶傷害勇夫丶嚇到老婆(老婆可把債權讓與勇夫)丶胎兒早產…所
以造成的各種損害賠償100%是小偷的責任,50萬的100%仍是50萬,抵銷之後,勇夫不用
賠半毛錢
四丶再逼小偷家屬撤回
當小偷家屬看到上述答辯理由後,他們就會嚇到,然後我們可當庭嗆:「未來打到三級三
審後,我一毛錢都不用賠,但你會花很多時間丶訴訟費丶律師費,你覺得有必要浪費法官
們的時間嗎?」,然後聰明的法官就會接話去壓對方了,如果沒有意外,很快就撤回訴訟
,畫下不用賠錢的完美句點
貳丶如何刑事上訴第三審或非常上訴?
一丶先上訴第三審
雖然刑事判緩刑,但背個前科實在很不爽,我前面說過,我也認為這個案件若用我上述的
策略辯護是有可能打到無罪的,現在遇到一個程序問題「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不能上
訴第三審」,所以坊間的新聞媒體都說刑事已經判決確定了,怎麼辦?簡單,交給我,除
了生孩子有屁眼外,沒有什麼是黑心律師幹不出來的
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是可以上訴三審的,只要高檢署的檢察官曾經主張這是傷害
致死罪,縱使最後法院判過失致死罪,仍可上訴第三審(理由詳見大法官釋字60號解釋)
,所以我們就用這個理由先上訴第三審
我們要如何證明本案是傷害致死呢?方法很簡單,當你用最大力量去勒一個人脖子時,必
定會有瘀血及勒痕,那必定是種傷害,所以本案百分之百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
才對,一審二審法官都搞錯了,麻煩三審法官發回重審
二丶再提起非常上訴
若第三審仍程序駁回,沒關係,我們就提起非常上訴,理由同上,本案百分之百是刑法第
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才對,一審二審法官都搞錯了,麻煩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
上訴,麻煩最高法院法官發回重審
三丶萬一發回重審,要如何辯護?
大方向如前所述,把重心從「過當」轉移到「必要」再轉移到「其他更好方法」,最後逼
法官作出正當防衛的無罪判決,但具體內容我要看到卷宗筆錄及錄影畫面才能策劃,目前
我暫無法詳述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9-08 11:12:00
呃,這種以適用法規錯誤上訴還蠻冒險的吧= =a
作者: aqwa (我想去流浪.....)   2016-09-08 11:46:00
敗壞律師名聲的投稿
作者: imlouis (Always here)   2016-09-08 11:49:00
ㄜ...我可以請教他到底黑心或高明在哪裡嗎?
作者: kimberly1225 (柚子)   2016-09-08 12:08:00
判緩刑還有前科?!不是只要緩刑期間無事就沒前科嗎?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08 12:12:00
律師全名是那一位?
作者: yujui (Ray)   2016-09-08 12:20:00
個人認為應該要求以律師名義發言的人要具名...
作者: kpnyao (=..=)   2016-09-08 12:22:00
這應該轉自臉書上的
作者: guitarvolley (笑點低)   2016-09-08 12:32:00
看最後一段就知道前面都不用看,果然結論很重要。
作者: edison1003 (魯國小律師)   2016-09-08 12:56:00
搜尋楊律師就可看到他部落格惹 fb是楊律師(黑心律師)
作者: jobshencbsil (很傻很天真)   2016-09-08 13:18:00
開格寫文章,自己臉又全上馬賽克...
作者: lukehong (有此一說)   2016-09-08 13:28:00
高明在 多生案子?
作者: forbit1989 (forbit1989)   2016-09-08 13:31:00
恩 用說的的確是滿簡單的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6-09-08 13:43:00
應該是楊華興,幫保成寫書的那個
作者: ShineA   2016-09-08 13:58:00
二審判決還沒上網好歹也先看一下一審判決...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6-09-08 14:15:00
他應該是沒看判決啦http://i.imgur.com/uiE1EQF.jpg
作者: luminosa (芬多精)   2016-09-08 15:06:00
我一直不懂,為何律師不敢以全名示人?有這麼丟臉?請問有人敢公布他全名嗎?有觸犯個資法嗎?謝謝。
作者: Bluesemen (藍洨人)   2016-09-08 16:52:00
出了幾本速成兵法那位吧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08 17:02:00
上面有人說啦
作者: fiercehawk (猛鷹)   2016-09-08 19:55:00
不解為何不以全名及真實相片示人?
作者: sisistar   2016-09-08 22:24:00
這是業配文嗎?到時後判出來再跟我們分享喔
作者: zhaomine801 (暴龍推事)   2016-09-08 22:42:00
看Luma在某律師fb下留言,似乎是Luma的學生?
作者: alawyer (alawyer)   2016-09-08 23:15:00
出全名吧,要不全台這麼多楊律師,誰知道是誰。
作者: Lawleit (大員郭奉孝)   2016-09-09 00:54:00
還可以為自己的不利益上訴喔??第一次聽說。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09 01:07:00
樓上,大家不點破,你打臉打這麼大力,他受不了吧
作者: bseiqwkbk (速度的力量)   2016-09-09 02:31:00
主張277條2項,並採取正當防衛這樣?
作者: Ulster (Hollensturz)   2016-09-09 13:52:00
如果法官只採前面不就G了= =
作者: dnoteb (法學之路永無止盡..號:)   2016-09-09 16:26:00
通偏都在講一些似是而非的法律論述 打的贏再來說吧吹的那麼利害 拿個訴訟代理的判決出來看就知道水準
作者: Lawleit (大員郭奉孝)   2016-09-10 02:48:00
如果是明知不得上訴而鼓吹上訴,再讓法院迅速程序上駁回,爽領委任費,那就真的夠資格稱黑心。
作者: zxzzzzzzzzzz (小拓)   2016-09-11 09:27:00
就說文組誤國阿,一個防衛過當扯一大堆
作者: BrightKiller (石頭)   2016-09-11 12:47:00
應該是反串過頭 想回頭不了只好硬凹的一種概念XD
作者: evilsura (The Show Must Go On)   2016-09-12 22:16:00
他在puma師臉書上的發言好像不覺得自己硬凹啊
作者: a9301040 (加油)   2016-09-12 23:13:00
我真的懷疑這樣上訴不用送懲戒?2年以下換七年以上...
作者: chen87   2016-09-13 12:11:00
傷害致人於死最少7年..拿最重2年換至少7年= =
作者: Lawleit (大員郭奉孝)   2016-09-13 12:19:00
其實看不太懂他臉書在寫什麼。他說他的上訴理由是判決違背法律.(不然第上訴三審還有啥其他理由==?),不是傷害致死。然後扯一下構成要件跟阻卻違法的不同。。。到底在說啥?
作者: deann (古美門上身)   2016-09-14 08:42:00
那個刑事上訴的理由太扯吧 XD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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