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lody (Piko)》之銘言:
其實你們自己唸法律系時同學的素質也很清楚
真正認真負責的人還是少數。
市場上很多律師 收了錢 卻沒真材實料 你們也一定看過不少
走法院這麼勞民傷財、又要賭法官、又要賭律師人品、又要搜證
風險全部在消費者身上
不要說委任前咨詢可以看的出來律師優劣,這是不太可能的
這個制度是有問題的,也許律師都只接大案、小案不太想理
那久而久之,消費者只好尋其他管道
案件來源的市場,就只有這樣。
這是二廂情願的事,酸言酸語也沒有用,勉強不來。
就這樣囉。
: ※ 引述《cgfan (carryme)》之銘言:
: : 瞭解,謝謝你的說明~
: : 請問,是否可以社區的名義提告?
: : 這樣就變成一次性告訴、集體求償。
: : 求償金額高,住戶參與意願應該也高
: : 而社區也有比較多的資金提供適當的報酬。
: : 其實我原文是說,勝訴適當報酬+80%後酬,約為10-25萬
: : 敗訴1萬報酬
: : 這是因為我用你們說的價格找過四次律師,
: : 結果,品質真的是令人覺得當了冤大頭,真的很失望。
: 看你定義是甚麼
: 如果敗訴=當冤大頭的話
: 那單就或然率來說,你有二分之一的機會是冤大頭。
: 當然話不能這麼說,有些事情本身體質很重要
: 找不找的到請求權基礎,證據有沒有留足,因果能不能證明都會影響
: 雖然這麼說很讓人傷感,但常理上來講有道理的事情
: 至少還有法條本身跟舉證責任兩件事情要處理
: 另外補充一點,如果你是老闆,面試一個面試者的時候,
: 他告訴你,”我前四個老闆都是慣老闆”,你會不會很害怕你做得再好都是第五個?
: : 如果不把報酬與勝訴和求償金額作連結,消費者真的是採地雷只求有緣遇到好律師。
: 建議同,如果功課做足證據充分,又覺得案件簡單,
: 建議書狀也自己寫好了,這樣連一萬都省起來。
: 只是各行各業都有一些眉角,事情有時候沒有真的這麼簡單。
: 原告的角色舉證責任是很讓人崩潰的(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