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是不是可以區分啊,
這次事件發生後,
發現道長們各自心中的標準不一。
考量的重點也不一樣(例如考慮不要讓實習過度被當免洗),
陳君瑋律師在這個事件的作法,
看起來是認為實習律師不需經過指導同意,
可以幫別的律師代庭。
不知道大家的線畫在哪邊?
如果只有陳君瑋律師的見解那樣,
其實以後大家執業時就注意陳律師作法就好
(例如未來略為提醒實習)。
可能的標準如下(依我心中的寬嚴次序):
1.實習律師不當訴訟(複)代理人出庭,只能坐旁聽席(我所知道的多數事務所作法)。
2.實習律師能當訴訟(複)代理人,但指導需親自在旁邊一起開庭。
3.實習律師能當訴訟(複)代理人,但指導需知情,旁邊有正式律師一起開庭。
4.實習律師能當訴訟(複)代理人,但指導需知情,可獨立開庭。
5.實習律師能當訴訟(複)代理人,指導不需知情,但需旁邊有正式律師一起開庭。
6.實習律師能當訴訟(複)代理人,指導不需知情,可獨立開庭(本件陳君瑋律師作法)
不知道大家覺得1-6線畫到哪邊比較好?
※ 引述《APUDOOR (APUDOOR)》之銘言:
: 我想討論一下為何實習律師不能開庭這件事情
: 1.既然都律師高考及格 為何不能獨立或練習獨立開庭?只要當事人跟指導律師沒意見。有何不可?
: 誰天生下來就會開庭?
: 2.法院一堆毫無法律專業的也在做訴訟代理,為何實習律師不能代庭 非常莫名其妙
: 3.如果實習期滿。不走傳統訴訟。那這樣是不是完全不知道開庭是什麼?不是很可笑嗎?有律師牌卻無「獨立」開庭經驗
: 4.即便訴訟經驗豐富的人也會錯誤百出,為何不能讓實習律師開庭?
: 最近在簡易庭常常看到銀行法務對債務人提告時候,完全忽略掉今年央行升息而使用錯誤的利率去計算。即便這些幾乎每天跑法院的人也常錯誤百出
: 很多法官都給包容度 為何不能給實習律師機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