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經] 《五戒相經箋要》第二十五集

作者: nmamtb (南無阿彌陀佛)   2022-04-28 19:21:15
五戒相經箋要  悟道法師主講  (第二十五集)  2009/9/23  中國山東省海島
金山寺  檔名:WD11-003-0025
  《五戒相經箋要》。佛陀教育網路學院的同學,大家好,阿彌陀佛!請放掌。
  我們上一集已經把五戒第一條犯殺戒罪業輕重可悔不可悔這段經文,我們大概學習了
一遍。我們這一集接著要來跟大家學習五戒第二條盜戒。五戒從第一條不殺生,一直到第
五條不飲酒,這五條戒都是屬於止持。止就是禁止的,禁止就是不允許去做這個事情。如
果受了戒,再去造殺盜淫妄酒,這叫犯戒。犯戒,有輕重不同。在第一條戒,犯殺戒這一
大段經文,我們學習過一遍,也知道一個大概。從戒經裡面講的這個內容,我們就可以明
白,這個戒屬於止持,是禁止的。我們今天學習第二條,在科判裡面是「丙二、盜戒」。
我們受了五戒,不偷盜,就是不可以做偷盜的事情。怎麼樣是犯了偷盜?這段經文裡面會
給我們說明,現在請大家看經文:
  經【佛告諸比丘。優婆塞以三種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用心。二者用身。三者離
本處。用心者。發心思惟。欲為偷盜。用身者。用身分等。取他物。離本處者。隨物在處
。舉著餘處。】
  這一段經文就是給我們講,怎麼樣的行為構成犯偷盜戒。『佛告諸比丘』,佛告訴諸
比丘,『優婆塞以三種取他重物』,「優婆塞」是受五戒的男眾,女眾是優婆夷,講一個
代表,就包含受五戒的女眾,「以三種取他重物」,有三種因緣盜取他人的財物就犯不可
悔罪,犯不可悔就不可懺悔,在小乘戒講不可懺悔。哪三種?第一個是『用心』,第二個
是『用身』,第三是『離本處』。經文也給我們說明什麼叫用心,『用心者,發心思惟,
欲為偷盜』。用心就是我們現在講起心動念,他的動機「欲為偷盜」,他心裡有偷取別人
、盜取別人財物的想法,這叫「發心思惟」。他發起這個心,想要偷盜別人的財物,這叫
用心,就是他有這個動機。
  第二個用身,『用身者,用身分等,取他物』。「用身分等」,這四個字是含蓋性的
言詞。當然我們去偷盜,你有這個心,具體的行為就是透過這個身體,用這個身去偷別人
的財物、去盜別人的財物,這個我們可以理解。身分等含蓋性就非常廣,身分等這個意思
延伸來講,就是我們現在講用他的身分、用他的地位,或者利用他的職務,就是他的工作
。比如說我們現在常講的監守自盜,他職務是看管那些財物的,他有這個機會,他起了這
個念頭,要去盜取這些財物。像一般團體裡面,公司行號,或者是政府機關辦事的官員,
貪污舞弊,這些都屬於用身分等。所以偷盜的範圍是非常廣泛的。在五戒裡面講,小乘戒
偏重在具體事實的結果來結罪,如果你有這個心,但是實際上你這個身並沒有去偷盜,這
在五戒來講不構成犯不可悔罪,一定要構成事實才結罪的。這是講用身分等取他物。身分
就是各種身分,等就是包含其他的,你方便取他人財物的,這都屬於用身。所以這個身我
們也不能很狹隘的只看作我們這個身體,是這個身體沒有錯,我們除了這個身體,還有我
們的身分(就是你的身分、你的地位、你的職務、你的工作等等),你在社會上的人際關
係,比如我們在道場裡面擔任執事的,這都是屬於身分,取他物就犯了盜戒。
  第三是『離本處者,隨物在處,舉著餘處』。「離本處」就是判定有沒有犯盜戒;「
隨物在處」就是這個東西放在這裡,把它偷偷拿走,把它移開。離開本處,原來它放的地
方,他拿走了,「舉著餘處」,拿到別的地方,藏在其他地方。這三種構成一個事實,就
犯了不可悔。這就是一開始有心要去偷,第二個用身體去行動,第三個的確把那個財物搬
離開它原來的地方,拿到其他地方去藏起來,這樣就構成不可悔。我們看《箋》,祖師給
我們註解:
  箋【盜戒以六緣成不可悔。一他物。二他物想。三盜心。四興方便取。五值五錢(西
域一大錢。值此方十六小錢。五錢。則是八十小錢。《律攝》云。五磨灑。每一磨灑。八
十貝齒。則是四百貝齒。滇南用貝齒五個。準銀一釐。亦是八分銀子耳)。六離本處。今
云取他重物。即是他物。他物想。值五錢之三緣。用心。即是盜心。用身。即是興方便取
。離本處。即第六緣。六緣具足。失無作戒體也。】
  這一段是《箋》給我們解釋這段經文,盜戒以六種因緣就構成不可悔罪。第一個是『
他物』,「他物」就是別人的財物,不是自己的。第二個『他物想』,這個財物是別人的
,自己心裡想要盜取,也知道這個是別人的,他並不是不知道,知道那個是別人的,就是
想要把它偷盜過來變成自己的。「他物想」,他這個想法,這個物的確是他人的,不是自
己的。第三『盜心』,起念頭,思惟要怎麼樣把那個東西拿過來,心裡在計畫,在想辦法
。心裡有這個想法,第四個就『興方便取』。「興方便」就是用什麼方式把那個財物拿過
來,怎麼把它拿過來變成自己的,這叫興方便,就是方法、手段。『五、值五錢』,「值
」就是他人的財物它的價值達到五錢的價值。五錢的說法很多種,此地講的五錢,古時候
印度,當時那個國家、那個地區、那個時代的錢,折合現在錢多少,我查了註解,現在還
沒有一個很確定的數字,只是一個大概,沒有辦法很確定。這裡講『西域一個大錢,值此
方十六小錢』,「此方」就是我們中國這個地方,西域古時候一個大錢值我們這裡十六個
小錢。這個註解《箋要》是蕅益祖師註的,蕅益祖師是明朝末年、清朝初年那個時代的人
,那個時代十六小錢值現在多少,這個也要去考古了,要去考證歷代錢幣的價值,相當於
現在價值多少錢。這個五錢,西域一個大錢是中國這個地方十六個小錢,蕅益祖師他們當
時計算,五錢就是中國八十個小錢,在當時計算是八十個小錢。
  『《律攝》云:五磨灑,每一磨灑,八十貝齒』。「五磨灑」,在經上講的,這都是
古代計算錢幣的單位。每一個磨灑是八十貝齒,五個磨灑(一個磨灑是八十貝齒),五乘
以八十就是四百,四百貝齒。『滇南用貝齒五個,準銀一釐』,貝齒也有待考證,古代有
用貝殼代替作錢幣的,我們中國在遠古,就是用貝殼作錢幣用的。所以財物用這個貝字都
有關係的。「準銀一釐」,四百貝齒是當時的八分銀子。八分銀子是清朝時代的八分銀子
,這個資料應該可以考證考證,不過這要找一些比較屬於考古的來考證,可能會比較準確
一點,畢竟距離我們現在也有三、四百年了。這是祖師在此地給我們解釋五錢。五錢說法
也很多種,世尊當時制這個戒,滿五錢就犯重戒,犯不可悔罪。他是依當地,摩竭陀國的
法律,當地、當時的法律規定,偷取別人的財物達到五錢就被判處死刑了,可見得五錢在
當時是很重的。
  廣化老法師又有一個資料:「又《大律》云」,《大律》就是《四分律》、比丘律。
佛在世的時候有一個比丘,「誤取他人一件袈裟,被羯磨滅擯」,這就是一個比丘誤取(
他還不是盜取),拿了別人一件袈裟,僧團做羯磨就被趕出去了,「故亦可依一件袈裟之
價值來判罪。」這是廣化老法師依《大律》裡面,舉出這個例子。但是這個例子跟這裡是
不是完全相吻合?這也有待考證。所以五錢,我們依蕅益祖師講清朝初年八分銀子,看現
在折合人民幣多少;或者現在用人民幣去買銀子,看看買八分銀子要花多少人民幣,這樣
來定這個價錢。它這裡講的都是依本地、本處價值的,因為每個地方貨物的價錢不一樣,
他是以當時、當地貨物的價錢。比如說南北,你要買一斤青菜,北方跟南方的價錢就不一
樣。所以是以當地、當時,在平常的價值為準,不然南北價錢不一樣。比如說在沿海,你
買青菜,平常的時候青菜不貴,但是做了颱風,那個時候就貴了好幾倍,這個又不一樣。
所以要以當時、當地,平常的價值來計算,這樣比較準確。
  五錢確定的價值我們還有待考證,現在我們先根據蕅益祖師這個《箋》給我們講的,
清朝時候八分銀子。廣化老法師依《大律》講,一件袈裟。一件袈裟,看現在我們去做一
件袈裟大概現值多少,這也是計算一個大概。但是如果說以一件袈裟的價值來講,像我現
在身上披的袈裟大概台幣一千多塊。換句話說,如果你偷人家一千多塊台幣,那就犯不可
悔罪,這也是非常嚴重的。一千多塊不是很貴重、很高的這種價值,就犯了不可悔。所以
盜戒這條也相當的微細。在五戒來講,是比較偏重在論事的,就是實際上它定的這個,你
達到這個價錢,才犯不可悔。如果你沒有達到這個價錢,那是可悔。它以實際上你偷盜的
,那個錢幣的價值來定可悔不可悔,可見得犯偷盜很容易。比如說現在,我們一不小心偷
了,像我這個袈裟是一千多塊台幣,這個很容易,很容易就犯了不可悔罪;如果說你偷一
億人民幣以上,才算不可悔罪,那就比較不容易。現在台幣跟人民幣折合是一比五,五塊
錢台幣換算一塊錢人民幣,在人民幣來算,也不過二、三百塊。換句話說,你偷了三百塊
人民幣的價值,你就犯了不可悔,這個就很容易,很容易就犯不可悔罪。所以五錢按照這
樣的計算,不多,這個價值不高、不多。因此弘一大師講,偷盜這條戒,他都沒把握。他
勸我們先把盜戒這條戒相搞得很清楚,搞得很明白,再來受這條戒。這在前面我們給大家
報告《弘一大師演講錄》裡面,就跟大家報告過了。弘一大師是一生專精在戒律方面的,
所以他勸我們先把盜戒戒相了解得很清楚,再受這個戒,大概也是這個原因。
  第六是『離本處』,「離本處」就是把財物拿離開它原來放的地方,這叫離本處。『
今云取他重物,即是他物、他物想』。「今云取他重物」就是經文上講的「優婆塞以三種
取他重物」,取他重物就是「他物、他物想」這兩個,還有『值五錢』這三個因緣。『用
心,即是盜心。用身,即是興方便取。離本處,即第六緣』,第六個就是把財物拿離開原
來放的地方。『六緣具足,失無作戒體』,這六種因緣如果具足了,就喪失掉無作戒體了
,五戒就破了,破戒,不可懺悔了。這一條非常非常容易犯,所以五戒來講,盜戒這條是
最細的。我們接著看《補》,是弘一大師補充解釋的:
  補【文云。用身分等。取他物。《大律》作。若手。若腳。若頭。若餘身分。取他人
物。】
  《補釋》解釋,就是指我們身體的部分。所以從五戒來講,它就是偏重在事相上。這
個身體,剛才跟大家報告了,包括我們的工作、職務,社會上的身分、地位,都含蓋在其
中。所以我們不能只有很狹義的看到說,只有這個身體的部分,你用手去偷東西,或者用
腳去偷東西,或者用頭去偷(頭怎麼去偷?這個我就不太清楚)。『若餘身分』,身體其
他的部位怎麼去偷?這可能有一些方法,可能要專門幹偷盜的,他們才有這些各種方法。
用手是比較普遍的,一般比如說扒手,扒手手法很高明的,都可以去把別人口袋的東西拿
走。
  在小乘戒裡面講,我們知道它制這個戒就是偏重在事相,偏重在你身體造作,身口七
支具體的行為,以具體構成的行為結果來結罪的。這跟大乘講的戒,不同的地方在此地。
大乘戒偏重在心地,小乘戒偏重在事相、身口。還有你盜的對象不同,結罪也不同。在五
戒這個地方,比較偏重在具體的偷盜,怎麼樣算是構成偷盜的罪。這方面在《沙彌律儀》
裡面,講的就比較細一點,你偷盜的對象,你偷盜財物的對象是屬於什麼,結罪不一樣,
這個差別很大。偷盜戒在佛法裡面講,盜三寶物是最嚴重的,我們講《沙彌律儀》都會講
到。我們現在學習五戒,先就五戒戒經裡面講的來學習。以後有機會,我們再跟同學來進
一步的學習沙彌律。我們接著再看下面的經文:
  經【復有三種取人重物。犯不可悔罪。一者自取。二者教他取。三者遣使取。自取者
。自手舉離本處。教他取者。若優婆塞教人言盜他物。是人隨意取。離本處時。遣使者。
語使人言。汝知彼重物處不。答言知處。遣往盜取。是人隨語取。離本處時。】
  到這裡是一段。這一段經文是再給我們說明,『復有』,「復」就是還有。上面講的
第一段經文,就是六緣構成不可悔罪。上面講的盜心,用心、用身、離本處,具足六緣就
構成不可悔罪。這段是講還有三種,你奪取別人貴重財物,也是犯了不可悔罪。『一者自
取』,這是第一個;第二個『教他取』;第三個『遣使取』,這三種。
  下面給我們解釋什麼是自取。『自取者,自手舉離本處』,自己親自動手,把財物拿
離開它原來放的地方。『教他取者,若優婆塞教人言盜他物,是人隨意取,離本處時』。
這不是自己動手的,但是他教別人去偷取財物。若一個受五戒的優婆塞教別人說,你去把
某某人的財物給他盜取過來,給他奪取過來。「是人隨意取」,那個人就聽這個優婆塞的
話,他真的就去拿那個財物,拿離開它原來的地方。「離本處時」,拿離開它原來放的地
方,這個時候就犯不可悔罪,已經構成偷盜的事實,在法律上講是現行犯,現行犯就是他
現前這個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事實。『第三遣使者,語使人言,汝知彼重物處不』,這就
是遣使。找一個人去偷財物,問那個人,你知道某某人貴重的財物,他放在那裡,你知道
嗎?那個人『答言知處』,那個人說他知道。這個優婆塞就給他講,那你去把他那個財物
盜取過來,拿來給我。『是人隨語取』,這個人真的就去盜取、去偷取,把那個人的財物
偷取過來。偷取就是他把那個財物拿離開它原來放的地方,拿離開的這個時候就犯不可悔
罪。又有這三種取人重物,犯不可悔。我們看《箋》:
  箋【此三種取。皆辨所興方便不同。同以六緣成重也。】
  《箋》給我們解釋,這段經文講的這三種偷盜、取他人財物的方法,『皆辨所興方便
不同』,這一段就是辨別他所興方便,「所興方便」就是他所用的方法、手段不一樣,跟
前面『同以六緣成重』,只要具足六緣,你用這樣的方式也是結成重罪,不可悔。不是說
自己親自動手去偷盜,這個結重罪,叫別人去偷盜就不結重罪。這裡再進一步給我們說明
,你自己動手去偷盜,或者叫別人去偷盜,只要構成這個事實,把別人的財物拿離開它原
來放的地方,那個時候就結成不可悔罪。所以這條只是所興方便不同,就是他用的偷盜方
法、手段不一樣,但是跟前面具足六緣是一樣的、是相同的。我們再看《補釋》:
  補【文云。是人隨意取。《大律》作。是人隨語。即偷奪取。】
  這是《四分比丘律》文裡面講的。『是人隨意取』,這裡是講『是人隨語,即偷奪取
』,隨這個優婆塞跟他講的話,講完之後,他就去取。在《大律》的文「是人隨語,即偷
奪取」,隨他的意去取,這是四分比丘律裡面講的,是人就是那個人,隨著這個優婆塞講
的語言,即,他就馬上去偷奪,把別人財物取過來。這是以《大律》,再給我們補充說明
這段經文。我們再看下面這段經文:
  經【復有五種取他重物。犯不可悔。一者苦切取。二者輕慢取。三者詐稱他名字取。
四者強奪取。五者受寄取。】
  這段又給我們講,又有五種取他人的重物,犯不可悔罪。第一個是『苦切取』,「苦
切」就是裝作很苦、很貧窮、很懇切的讓別人同情你,這也是犯了不可悔。苦切取,以前
我剛出家的時候,也是有遇到這麼一個情況。有一個年輕人很可憐,拿一個拐杖,一隻腳
綁著繃帶(受傷包傷口的繃帶,綁的一隻腳都是),然後又拿著拐杖,一拐一拐的到基金
會(那個時候我住在佛陀教育基金會)就來要錢,大家看他很可憐,捐錢給他。那個時候
我也在基金會,看到這個樣子,這個人很可憐,看到出家人:佛祖大慈大悲,要施捨。我
們就拿一些錢給他。後來有一個居士跑來告訴我,他說:悟道法師,剛才那個年輕人是假
的,他腳根本都沒有受傷。他說:剛好在基金會轉角那條濟南路(我們基金會那條路叫做
杭州南路,再拐一個紅綠燈,拐角那條路叫濟南路,就是我們山東的濟南,濟南路),他
拐到濟南路,我就看到他把繃帶拆下來,拐杖丟掉,騙你們的。我說騙也沒辦法,就被他
騙走了,你也追不回來了。
  那個時候我們就知道,有一些人真的用這種方式來騙取別人財物的,這也是犯了偷盜
罪。所以有一年我到五台山去玩,有很多乞丐,看到我是出家人,都一直來向我要錢。當
時我就給他講,我說我是貧僧,我跟你們一樣,都是向人家要錢的。我說我也是在向人家
要錢的,後來那個乞丐就笑笑走了。以後我們到觀光區,我們要帶一個缽去,我說你討多
少,慈悲慈悲給我一點,因為我們出家人本來就是去討飯的。所以有一些他裝得很可憐、
很苦切,其實他不是真的那麼苦。聽說有一些人用這種方式去騙取別人財物,錢還滿多的
,過的生活滿享受的,都不要工作的。用這種方式,這都屬於盜取。如果是受了五戒的優
婆塞去幹這個事情,那就犯了不可悔罪。
  第二個叫做『輕慢取』。「輕慢取」,在註解裡面給我們講一個例子,「如古之主僕
,主人拿僕人之物,僕人敢怒不敢言。」輕慢取就是輕視、傲慢,廣化老法師舉出一個例
子,比如說主人跟僕人,主人要僕人的東西,叫他拿來就拿來,他不甘心不情願,他也得
拿出來。輕慢就是不尊重他,不尊重這個財物是他的,用他的勢力、用他的地位,逼他把
財物交出來,就不尊重。凡是屬於這一類的,屬於輕慢取。你要人家的財物,用這種輕慢
的態度,不是一種真誠的態度,是輕慢的態度,這也犯了盜戒。所以盜戒很細,從這條我
們再延伸下去,就知道什麼是輕慢取。有一些人,特別有一些大護法,他有時候捐錢捐了
也不少,但是他輕慢。輕慢取就是你要取他的東西,但是他輕慢,這一類的都是犯了盜戒
。所以有一些大護法在佛門修的功德,出錢出力,但是他輕慢,福報也都虧折掉了。
  『三者詐稱他名字取』,「詐稱」就是利用別人的名字去偷取。這個事情我在年輕的
時候遇到過,說來命苦,在年輕的時候我們家也是很窮的,我母親在賣菜,有時候有空,
我們出去幫忙賣賣菜。那個時候我弟弟就有三輪車去幫人家載貨,到市場去載貨。那天剛
好我放假,我也去,我說今天我來拉好了。我就到市場去,就有一個人給我講,他說你到
哪一家店,你講哪一個人的名字,他那個菜就給你了,你載到哪個地方給我。我終於等到
一樁生意,真的就去那個店,我就跟他講,某某人剛才跟你訂的東西,他叫我來拿,就搬
給我了。搬給我,我交給那個人,他也把工錢拿給我,我想今天運氣還不錯。後來我又在
那邊等,看有沒有再多賺一點錢。結果剛才去載菜的那家老闆就跑過來把我拉住了,他說
你剛才那個東西載給誰?我說不是某某人叫我去載的嗎?他說,不是,那個騙人的。我才
知道上當了,我也不知道。老闆上當,後來老闆說要我賠錢;那個失主很痛恨,說「這個
一定是跟他共謀的」,說我是跟他共謀的。那個時候我想,我跳到黃河也洗不清了。後來
要我們賠他的錢,追到我家去,我賺那趟錢不夠賠他的。「詐稱他名字取」,這個我親身
經歷。
  今天時間到了,我們就講到此地。下面的,我們下一次再繼續跟大家來學習。謝謝大
家收看,祝大家法喜充滿,阿彌陀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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