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 法律追訴期產生的理由是什麼?

作者: marxo10926 (藍色的斯芬克斯)   2011-03-10 01:45:21
※ 引述《joshuawu0607 (joshua)》之銘言:
: 主要是為了懲罰政府怠惰不作為吧
: 而且其實太常的追溯期有些時候證據上會有困難
: 對於被告來說可能沒有辦法證明自己 無罪
這個問題任何一本基本的刑法或刑訴教科書都會多少提到,
不過我還是第一次看到"懲罰政府怠惰不作為"這種說法,我認為
這種說法在法理上不甚恰當;畢竟國家的刑罰權係為貫徹國家保
護法益的義務而存在,焉有國家怠於履行義務,反被"懲罰"不用
再履行義務的道理呢?
比較常見的說法會連結到刑罰的目的,就一般預防而言,在
案件剛發生時,較易引起他人的模傚;反之,當時日遷移,案情
已為世人淡忘時,國家再去重提舊事,吹皺一池春水,反而易使
社會秩序重又趨於不安。
就特別預防而言,犯人在犯案後,如果很久都沒有再犯案了
,則是否還有再去預防他再犯案的必要?
綜上所言,"追訴時效"、"執行時效"背後的法理還是在於刑
法謙益性
作者: stevegreat08 (見鬼說鬼話)   2011-03-13 04:16:00
其實最近一直在思考死刑這東西知的可以被稱做刑罰嘛?至少就現代化的刑罰理論上來看,我到覺得屬於保安處分死刑往往市所有現階段刑罰都無法衡量其刑或有永久與世隔絕的必要,這幾乎沒有特別預防的作用,無論就應報主義,或教育刑的概念,死刑應無法成為刑罰當然這是我個人見解,而且如果是持這種見解死刑恐怕會更無線上綱,因此或許將死刑定在刑罰反有可以使其謙抑再者,保安處分對於無罪責能力依然可以為之,這就需要好好考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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