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因為我不知去哪個版問。
法國大革命以後,拿破崙主導的法國民法典奠定了包含契約自由在內的古典私法自治
的原則(後來的演變姑且不論)
我想請益的是,那麼在這個古典私法自治原則形成「之前」;換言之民事關係在「商談、
協調」而訂定契約時,難道遵循的是「契約不自由」的原則?
請問古早時候,歐陸小商人、手工業者做簡單買賣,在羅馬法情況下會是怎樣的情形?
法學者講從身份到契約。但我不是問身份的角度。我是疑惑契約自由原則形成以前,
羅馬法有私法自治的精神嗎(據說有,可是這樣說來,私法自治的開始時期就更早囉?)
所以我才誇張一點問,歐陸在近代之前,難道平民間的民事關係上是「契約不自由」
的原則?
因為實在搞不懂,不知道版上有無專家惠予解析呢?十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