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cman (三喵演義)
2017-08-15 11:21:33妨害秘密罪
第 315-1 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
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
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用電腦上網跟講電話都算是非公開活動,所以應該是違法的!
台灣有人告過嗎?
一般說法都是不管你是監聽、錄影或是記錄電腦活動等等的
在公司內只要有事先公告,也就是被監視者自己也知道的情況下就不算違法吧!
不告知就偷錄,好像和這判決一樣,得有合理動機
我聽到的公司要嘛不做
做的話都是有公告通知員工公司有在記封包、錄電腦畫面,光明正大的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