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yuki921 (我原來還留在原地)》之銘言:
: 一、便宜行事基本上可以討論兩個層次:程度輕重、是否對他人權利造成妨礙。
: 程度輕微而未影響他人權利時,他人為何有義務要提出意見?
: 用樂華夜市來說明,剛開始只有幾攤時,有些住戶覺得吃喝方便有點好處,
: 也未對居住品質造成嚴重影響,所以無所謂沒意見(悶不吭聲)。
: 等到出現嘈雜垃圾等問題時,這些當初未”立即提出意見”的住戶,
: 再跳出來就是在蔣幹畫?
: 給人方便、便宜行事不代表就地合法,不代表其他人因之前不吭聲就失權。
所以你的意思是說,同樣的行為,有好處我要默默的拿
但是同樣的行為,侵犯到我的權利的時候,我就要大聲喊了?
: 二、以實質公平性角度來看:
: 1.因為某家先打再摸,變相課予其他家確認他是否完成吃牌的義務,
: 對其他家公平?就像我前文舉的例子該怎麼解?
: 2.權衡先打三條再吃一條的B,跟欲胡三條的C之間,
: 使B負放槍責任,跟使C負包牌責任,孰輕孰重?
: B先打再吃的行為可歸責,負放槍責任你覺得不妥;
: 那麼C胡三條的行為可歸責嗎?C負包牌責任有比較公平?
: 若謂C應該要確認B完成吃牌,
: 又回到前面為何必須負擔此義務~那先吃再打的意義究竟何在?
先討論你說的孰輕孰重的問題,同樣的行為,造成的後果本來就有可能不同
譬如某家打五桶入海,我看錯看成四桶,我喊碰,發現不能碰,是不是罰一台
某家打五桶入海,我看錯看成四桶,我胡牌倒牌發現不能胡,是不是詐胡?
同樣是看錯這個行為,因為是碰牌或是胡牌,之後的罰則就是不同
不應該因為"喔詐胡要包好嚴重" 而受到保護
然後再來討論先捨在吃意義何在的問題,這邊你繞入死胡同了
先捨再吃是為了快,但是副作用是可能產生爭議
妳為了迴避掉爭議,要去等先捨再吃這家,那本來就已經把這個動作的好處抹殺了
又何必問我"意義何在" XD
就類似兩種藥物,A可以治頭疼,副作用是腹瀉,
B可以治腹瀉,副作用是頭疼
結果為了治頭疼吃了A,然後腹瀉了又吃了B,然後又頭疼了
然後你問我吃藥的意義何在? XD
我前面一直在強調的是"不要拿了好處又不要副作用"
先捨再吃這個動作肯定有加速作用,副作用就是在少數情況下會出現爭議
要好處,請連副作用一起吞下去
否則請一開始就不要好處,禁止先捨再吃
: : 以上面舉的"莊家喊過捕後直接打牌" 這樣的便宜行事的情況,會出現的問題是
: : 1. 莊家開門,補花,喊過捕,打出東風
: : 2. 第二家喊過捕,直接碰東風,打出西風
: : 3. 第三家補花,喊過補
: : 4. 第四家補花,第四家說我聽牌了
: : 請問給不給嗆migi,甚至第四家補完花,說我要胡單吊東風,給不給算MIGI+胡牌?
: 前四張喊碰不用錢,
: 我想應該算是打牌的基本功了~
第一,如果起手有兩三張以上的花,我認為你是不可能會看出補完花會有MIGI機會 XD
第二,你當然可以指責第四家說"你自己不喊碰先檔的,怪我囉?"
但是會有什麼後果呢
往後第四家就算拿起來七張字,他還是會給你先喊個碰
第二家打完,再喊個碰,第三家打完再喊個碰
反正你想照規則來嘛
這其實也就是前面提到互相遷就的問題,這邊咬死規則不放
對方在規則內多的是手段來弄
: : 這就是便宜行事可能造成的一些爭端
: : 當然,你可以跟第四家說,按照規則有人吃碰你就沒有MIGI,我管你怎麼想
: : 那很好,以後就是所有人補完花之前,莊家不准打牌
: : 就是大家都不要便宜行事搶快
: 莊家開門請補已盡義務,理論上沒有額外責任要確認是否大家都有補好補滿~
: 或者確認是否有人要嗆migi之類的...
: 就像反過來後面的也沒義務去確認前面的是否補對,
: 莊家打牌後第二家補花,然後第三家發現莊家有花漏補,
: 這時會判莊家跟第二家一起相嗎?沒道理~
不會啊,莊家出排了就是默認已補好,第二家補花完全沒問題啊 0.0
: 剛好也呼應旁證原例:胡牌的無義務確認先打牌的是否吃好吃滿。
: 第二家行使補牌權利跟履行過補義務後,類推之,
: 三四家加上喊碰中斷牌局不用受罰的權利,
: 本例第四家既有權利而怠於行使,應無保護必要~
: 上述說明,莊家請補後出牌,我不認為是違規(有瑕疵),
: 所以不太能體會本例跟原例的關聯@@
: : 回到原來的情況,先捨再吃也是一種便宜行事搶快的做法
: : 同樣的不是100%c符合規則,同樣也會另外造成一些尷尬的情況如原題
: : 我自己的想法是,要吃牌而現的搭/打的牌,若是因為被碰走而無法吃
: : 那麼現的搭/打的牌,就應該被視同"從來沒有出現過
: : 譬如上家打9萬,我現出78萬要吃,對家碰走9萬
: : 本家之後是否可以吃胡69萬,應該是可以的
: : 因為現出的78萬,應該被視為"沒有現出來過"
: 我覺得不妥之處在於:
: 既然現實客觀上已經現出了,資訊已經揭露,
: 為何要視為"沒有現出來過",有種自欺欺人的感覺~
: 此例仍可吃胡69萬,
: 我的理由是阻卻違法:
: 構成要件行為同樣都是現出78萬,
: 但無正當理由時現牌應罰;
: 有正當理由時(欲吃被碰、被別人弄倒時)
: 阻卻違法(無實質違法性)而不罰~
: 可以討論有何不妥。
: : 同樣的邏輯,先捨的3條,因為一條被碰了,這個3條也應該是沒有出現過的牌
: : 其它家要如何去胡一張"沒有出現過的三條"?
: 依上開說明,同樣的邏輯,
: 先捨的三條並非"沒有出現過",
: 且先捨再吃此行為係可歸責而不得阻卻違法,
: 又其對捨出三條會放槍,應具有預見可能性,
: 故使其負放槍責任,尚難謂輕重失衡顯不相當。
: : 我個人絕對同意
: : "打到海底的牌不可以收回"
: : "打到海底的牌就可以胡"
: : 但是那是在完全正常行牌的情況下
: : 當有人搶快便宜行事,而其它家默許的情形
: : 如果因為這個搶快而發生狀況,請協調出公平合理的解法
: : 否則請在對方第一次先捨再吃的時候,就請告知不可以這樣
: 是否在對方第一次,即負告知義務,說明如上~
: 然後我真的不覺得要倒牌的包,會比較公平合理...
: 或者讓可碰牌的操作給不給胡,會比較公平合理...
規則要講公平合理,還要有邏輯性
如果沒有"一以貫之"的邏輯在,那就是每出現一種新的狀況,就要用新的規則去補
何謂邏輯?
回到我前幾篇舉過的例子
A捨一條,B捨三條,B要撿一條,幾乎同時,D喊碰三條,C喊碰一條
這個情況,你說應該照行牌順序給C碰一條,B三條收回,D沒得碰
如果D抗議說這樣他洩漏牌情不公平,你會怎麼說?
"誰叫你要喊碰這麼快? 下次慢一點看清楚點" 這樣?
那麼原來的狀況
A捨一條,B捨三條,B要撿一條,幾乎同時,D喊胡三條,C喊碰一條
有沒有發現,完全照同樣的邏輯
我完全可以跟D說
"誰叫你要喊胡這麼快? 下次慢一點看清楚點"
這邊又回到我前面提過
完全同樣的前置動作,五桶看成四桶
誰叫你不看清楚就喊碰 => 罰一台
誰就你不看清楚就倒牌 => 包
這本來就不相同的
這邊也是一樣,完全相同的前置動作,為什麼當D是碰三條的時候是D活該
D是胡三條的時候,就應該去保護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