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輪椅當碰碰車撞傷捷運站長 身障女遭判刑3

作者: jwph (胖達)   2017-09-18 19:54:06
輪椅當碰碰車撞傷捷運站長 身障女遭判刑3個月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台北市1名身障女子,去年9月在北捷迴龍站時,以電動輪椅撞傷
捷運站長,並且撞壞閘門門角。被捷運提告後,女子辯稱自己是對輪椅操控不熟悉,才會
橫衝直撞。但法官查出她過去疑似有類似情事,以傷害、毀損等罪判處3個月,可易科罰
金9萬元,另要賠償捷運7千餘元。
據《TVBS》報導,身障女子當時在迴龍站想上廁所,按了服務鈴請人幫忙打開閘門讓她出
站。但站長尚未完全打開閘門時,身障女竟然直接用電動輪椅衝撞,導致站長右腿挫傷、
閘門受損。結果她上完廁所後,又以電動輪椅撞壞1號出口電梯門角。
北捷決定提告,身障女辯稱她是因為不熟悉操作,誤觸開關才會撞到人。但法官勘驗監視
器後,發現她疑似想兩度衝撞站長,而且在同年8、9月間,她在捷運中山站與台北橋站,
似乎都有發生破壞閘門或電梯等狀況,因此新北地院最後將她判刑又罰錢。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196774
作者: aaronbest (心情悸動Aaron)   2017-09-18 20:20:00
才3個月而已喔 還能易科罰金 也太輕了 這種前科累累的人要抓進去關才會怕
作者: eugenelu (Office365 真難懂)   2017-09-18 20:54:00
這種人抓去關更麻煩,還要照顧她生活起居
作者: sj4 (sj4)   2017-09-18 21:39:00
台灣的法律...
作者: hinajian (☆小雛☆)   2017-09-18 22:35:00
明明是中華民國的法律
作者: mu178 (阿魯巴原蟲)   2017-09-18 22:51:00
挫傷也就是皮肉傷 3個月已經很重了 不然是要怎樣 台灣人腦子裡是每一條罪都要關的嗎要不是撞到閘門 皮肉傷一般就是拘役二、三十天而己
作者: ultratimes   2017-09-19 00:18:00
二三十天拘役?刑法277普通傷害最重可是能罰到三年判三個月?這反而比較像過失傷害的刑度過失傷害284 六個月以下
作者: kenliu100 (漢堡是我是漢堡包)   2017-09-19 00:41:00
看到新聞,覺得開心~^^
作者: kawhi5566 (尬廣跟上吵到抱歉)   2017-09-19 01:02:00
大師刑總開課辣 今天要點名喔
作者: aaronbest (心情悸動Aaron)   2017-09-19 02:21:00
mu178 是不用每條罪都關 但這種蓄意又前科累累的 不關不會怕 就跟一堆酒駕的只因科以罰金刑就完全不怕 一犯再犯直到撞死人 今天只是皮肉傷 誰知道下次是不是故意把站務員撞死? 對於人 我主張人性本惡 人有那麼配合改進就不會有一堆黑人問號的事情一再發生。
作者: Killercat (殺人貓™)   2017-09-19 06:45:00
總要有個循序漸進 再來幾次遲早真的被關進去
作者: mstar (Wayne Su)   2017-09-19 07:52:00
六樓不知道鄉民的六法全書是整本唯一死刑嗎?
作者: Odakyu (青蛙騎士 瀬戸幸助)   2017-09-19 12:31:00
這只是刑事欸 還有民事求償
作者: ultratimes   2017-09-19 12:51:00
民事才7千元,比易科罰金的錢還少
作者: heykissass (我不是肯德基)   2017-09-19 12:58:00
所以我只要不爽我都可以坐輪椅去撞別人囉??因為只是皮肉傷嘛~~~~是嗎?? 而且才三個月把他撞到全身皮肉傷我也才被關三個月 XDDDD 真爽ㄟ
作者: aaronbest (心情悸動Aaron)   2017-09-19 16:32:00
推樓上 那假如有人學鄭捷在捷運上砍人 結果被害人只是皮肉傷 是不是也只要判三個月還能易科罰金就好?
作者: ultratimes   2017-09-19 18:50:00
這不就相同結果,不同意圖? 傷害罪->殺人未遂
作者: aa4live (Horse)   2017-09-19 20:13:00
heykissass你覺得爽可以去做啊 加油喔!
作者: jayahting (加雅)   2017-09-19 21:33:00
推北捷做法 不要姑息這種莫名其妙的人 都以為捷運公共設施以及員工都是可以任他為所欲為的
作者: ultratimes   2017-09-19 22:04:00
只是我覺得應該還有一條妨礙公務罪
作者: JOGIBA (978)   2017-09-19 23:05:00
北捷作法沒什麼好推的好嘛,前面已經在中山站、大橋頭站鬧過都當沒事了,如果之前就直接處理,後面會有副站長受傷?
作者: macarthur   2017-09-20 00:31:00
北捷又不是公務人員
作者: abc480528 (Treebase)   2017-09-20 00:48:00
一樓上次就說精神病要直接抓去槍斃了 真是不意外建議與u大師聯手開課
作者: ultratimes   2017-09-20 01:19:00
會有妨礙公務只要是刑法上的公務員即可,不需要真的是公務員
作者: ROCAF (宅宅軍曹)   2017-09-20 01:36:00
那為什麼看到警察就不會手滑
作者: coon182 (微笑小空空♥)   2017-09-20 01:50:00
那你在隔壁板說遊覽車司機是公務員是....
作者: aaronbest (心情悸動Aaron)   2017-09-20 08:44:00
abc480528 那是講氣話啦 不好意思QQ
作者: ultratimes   2017-09-20 11:40:00
我沒說遊覽車司機是公務員...我是說調查遊覽車司機的警察和檢察官是
作者: canandmap (地圖上的流浪者)   2017-09-20 21:57:00
結果還不是被專家洗臉XDDD
作者: mu178 (阿魯巴原蟲)   2017-09-22 13:09:00
為什麼會從被判三個月推論到 只要不爽都可以去撞別人 這邏輯我也是醉了 砍人的罪名 手段都不同 這也有什麼好比的還不就是因為在捷運犯罪 你各位捷運迷特別沈痛 這就跟別人傷害到我們親人 我們也會覺得應該重判 但你抽離親疏這個要素 他就是一件造成皮肉傷加7000元損失的沒水準行為至於那種再假設如果有人拿刀拿槍這種說法 那就只是假設而已跟本案的行為主客觀要件都沒有任何關係
作者: red0whale (red whale)   2017-09-23 18:38:00
這種人應該判死刑,前科累累又明顯故意傷害,沒判死根本對不起站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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