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了一些資料 嘗試整理一下關於捷運的營運問題
先不管真實營運或者現況 從法律跟現有資料來看
若捷運是由政府興建
看大眾捷運法的架構 看起來是
決定主管機關(中央、地方,路網跨越則協議,協議不成交通部指定之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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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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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建設(中央辦理,行政院同意得由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13I)
但主管機關得委任、委託其他機關辦理§ 13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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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
地方主管機關建設的大眾捷運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立營運機構或甄選營運機構營運(§ 25II)
另外大眾捷運法的邏輯是 建設營運的主管機關跟路線的所有權是分開的
路線的所有權是依據各級政府出資比率持有(§ 25III)
而營運單位又是建設的主管機關決定的
似乎與路線財產持有的政府沒有絕對的關聯
套用到環狀線 應該就是(參考維基的歷史表)
2005 交通部同意台北縣政府為BOT招商及建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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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改為政府自行興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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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雙北政府達成協議 地方主管機關改為台北市政府 經交通部同意(包含後續建設土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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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雙北政府簽訂行政契約 台北捷運工程局承接環狀線工程 完工後移交台北捷運公司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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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台北捷運公司營運
從這樣來看的話 爭議點應該是當初雙北政府怎麼協議的
如果是將整個路線的主管機關改成台北市政府 那後續的興建營運應該也是由台北市政府主
?
反之 如果當初只是台北縣政府將環狀線的興建先委託給台北市政府興建
那主管機關還是新北市政府 而後續簽訂行政契約 先由台北捷運公司營運
那期限過後的營運還是由主管機關新北市政府決定
這部分因為沒有看到詳細的行政契約跟協議內容 所以沒辦法確定
雖然不確定內容 但邏輯上我覺得主管機關還是台北市政府
因為如果主管機關是新北市政府 按照25條的規定應該交由新北市政府所設立的營運機構來
?
而且法條中並沒有交由其他機關營運的選項
這樣當初就應該要設立新北捷運局去處理營運的部分
就像今天的淡海輕軌一樣
但既然是由台北捷運公司營運的話
(但看起來台北捷運公司並不算是新北市政府所設立的營運機構...)
如果要符合法律的規定的話主管機關就是台北市政府
而出現環狀線第一階段為新北市所有 但由台北捷運公司營運
是因為第一階段全在新北市境內緣故 故除中央補助外 由新北市支出(不確定有無法源依據
)
但在其他階段陸續通車後 就會由雙北政府依比例持有
但依照上述說明 路線所有權跟是誰營運並沒有絕對關聯
現階段環狀線的現狀只能說是美麗的錯誤、命運石之門的選擇(?)
(但不確定路線的持有是依照興建的路線來分或者是照全部的路線來看
就是路線的所有權是依照環狀線一階、北環、南環、東環分開持有,或者是僅有環狀線
這部分涉及更細的財產歸屬辦法就沒有再細看了)
同樣另外不確定的點是 大眾捷運法的路線主管機關的路線
是依照興建路線 還是最後整體營運路線(跟上面是分計畫還是僅算環狀線一條)
但不管怎麼樣 從營運面來看 整個環狀線還是交由同一個營運單位營運較佳
但這就只能仰賴地方政府協議或者交通部出面協議了
好像幫雙北市法務整理完資料了
大概是這樣 有錯誤或遺漏歡迎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