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恕刪
環一的地方主管機關本來就是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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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議會公報 第75 卷 第11 期
捷運工程局書面工作報告
報 告 人:常岐德
報告日期:中華民國96年4月10日(臺北市議會第10屆第1次定期大會)
95年7月17日由馬前市長英九與周縣長錫瑋共同主持之臺北市縣合作會議中,臺北縣政府提
出由本府擔任「環狀線第一階段捷運建設與土地開發」地方主管機關,基於縣市合作、事權
統一、工程品質與界面整合等考量,本府同意擔任此重責大任,並由臺北縣政府提報交通部
於95年11月8日核定環狀線第一階段之地方主管機關改由本府擔任,俟中央核定財務計畫後
正式將環狀線第一階段建設作業交由本局辦理,市縣雙方首長於95年11月24日簽訂行政契約
,確保雙方權益。
https://imgur.com/pGvPmgS.jpg
註:民國99年台北縣政府改制為新北市政府
臺北市都市計畫書 (臺北市政府) 107年3月15日府都規字第10731519200 號公告公開展覽
「配合臺北市捷運系統環狀線第二階段路線工程
變更沿線土地為交通用地及捷運開發區
主要計畫案」
中央核定環狀線第一階段政府自辦興建計畫,並同意由臺北市政府為建設及土地開發地方主
管機關後,臺北市政府有鑒於環狀線後續第二階段建設計畫(北環段及南環段)路線大部分
沿經臺北市行政轄區,沿線居民殷殷期盼能早日完成,以達臺北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整合,
使其成為ㄧ全環路線,進而提供旅客無縫優質運輸服務,經與新北市(原臺北縣)協商後,交
通部於97年8月18日以交路字第0970041636 號函復原則同意臺北市政府擔任「臺北都會區大
眾捷運系統環狀線北環段及南環段」之地方主管機關,負責捷運系統規劃及建設等作業,並
請臺北市政府確實依照「公共建設計畫經濟效益評估及財務計畫作業手冊」規定辦理可行性
研究與綜合規劃報告(分二階段辦理)報核。
https://imgur.com/cdtKV9D.jpg
也就是說,新北接手環一之後
到時候環狀其他段陸續完工,環一還是要還給台北市經營...這樣就要做兩次交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