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心情] 10/31~11/4南測教召心得

作者: JimmyCar (tk )   2016-03-18 01:03:26
之前教召心得,文章在#1KMuH3TU
今天因為工作需要,查詢相關判決
竟然看到2年前教召時被旅長抓到聚賭的召員判決
最後應該都是罰錢了事
http://goo.gl/YQVLic
判決書文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4.02.05. 一百零四年度軍簡字第2號簡易判決
日   期:
104.02.05
案   由:
賭博
本   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軍簡字第2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O成
      施O國
      邱O登
      簡O紘
      鄧O文
      何O誠
      洪O勝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偵字
第164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O成、施O國、邱O登、簡O紘、鄧O文、何O誠、洪O勝均犯陸海空
軍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賭博罪;簡麒紘、洪凱勝均累犯;張維成
、施景國、邱彥登、鄧凱文、何育誠各科罰金新臺幣□仟元,如易服勞役
,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簡麒紘、洪凱勝各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
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當場賭博之器具撲克牌壹
副及在賭檯之財物新臺幣□佰捌拾貳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嘉義憲兵隊民國103 年11月6 日刑事案
件移送書1 件(見偵字第16493 號偵卷第2 頁)外,餘均引用附件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按後備軍人於應召在營期間,為現役,觀諸兵役法第38條第1 項規定
甚明。查被告張維成、施景國、邱彥登、簡麒紘、鄧凱文、何育誠、
洪凱勝於103 年10月31日均應教育召集在營,有上開嘉義憲兵隊103
年11月6 日刑事案件移送書1 件附卷可考,揆諸前揭說明,渠等案發
時均為現役軍人。是核其所為,均係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1 項前
段之賭博罪。被告簡麒紘前於101 年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臺灣彰化
地方法院101 年度交易字第35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甫於
102 年2 月2 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洪凱勝前(一)於94年間因販
賣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4年度少重訴字第第1 號判決判處
有期徒刑2 年,緩刑4 年確定,嗣經撤銷緩刑;(二)於96年間因施用
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斗簡字第126 號判決判處有期
徒刑4 月確定;(三)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國防部北部地方軍事法院
96年度訴字第3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確定,嗣經國防部北部地方
軍事法院 96年度聲減字第177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6 月確定。上開(
二)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799號裁定減刑並與(三
)案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與(一)案件接續執行,甫於9
8年1 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甫於99年1 月9 日假釋期滿執行完
畢,有渠2 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按,渠2
人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均為累犯,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7 人
為後備軍人,於應教育召集在營期間為現役軍人,本應依軍事需要,
配合訓練、演習,竟恣意在營區內賭博財物,行為殊屬不該,惟其犯
後均已坦承犯行,非無悔意,犯後態度良好,兼衡酌渠等之智識程度
、素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
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扣案撲克牌1 副及賭資新臺幣□佰捌拾貳元,
分別係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應依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第
3 項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宣告沒收。
三、依軍事審判法第1 條第2 項第1 款,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
、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陸海空軍刑法第75條
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13條,刑法第47條第1 項、第42條第3 項前
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
),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玉茹
: 5.報到當天下午有7個兵在寢室賭博,被旅長抓到,旅長請憲兵帶回偵查,
: 而且有移送地檢署喔,最後有無起訴就不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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