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janny366 (Maki)》之銘言:
: 會籍是三重館推888優惠時買的
: 但最近因爲家裡經濟因素的問題變成需要半工半讀回到家都累了
: 所以沒辦法常常去
: 想說要轉讓會員給有需要的人
: 但剛剛問了一下當初幫我辦會籍的業務關於轉讓的事
: 他只跟我說你出示證明我就幫你辦
: 然後傳了
: 合約轉讓
: 1. 搬家遷移(搬離新台北市以外之證明)
: 2.重病(公立醫院有效證明無法繼續運動)
: 3.移民(我不知道要打什麼,證明就對了)
: 給我看
: 我說
: 可是我是因為家裡經濟因素上面都不是我的轉讓理由啊?
: 他說那你找其他方式用書面資料
: 請問這種情況之下真的不能轉讓了嗎......
來講一下後續好了,後來我也就上去消保會去做申訴,
在等待消保會處理的那幾個工作天,我也有私訊館長與成吉思汗的粉專。
館長只給了我一個讚,表示閱。
粉專給我的回應是說會請主管跟我講解一下,然後就沒再回我,我再密一次,
便說剛剛老闆再開會,不久之後上次跟我接觸的業務就來密我了。
跟我說:當初簽合約時也有告知過這些需求,也需要證明的不是?我是希望可以幫忙到你
,但你不讓我幫我也很為難...
我說:你去找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的範本,契約範本是最低的標準,違反就是無效約定呀
,
他說:合約簽署是雙方同意才簽署的阿。
我說:高中公民應該有學過吧,如果這份合約是違法的合約他就是無效的阿。
後來他就一直說,可是我簽名了呀合約就是生效了之類的,後來還叫我直接去解約,
這樣就不用甚麼證明了。
但解約還要賠違約金,我不願意,便結束話題。
(這幾天我怕因為消保會這條管道不通,所以我也去弄了就職證明。)
後來我今天再密他,我跟他說:我現在已經有就職證明了。
他跟我說,消保官已經來信了,你要請消保官再次來信且讓消保官得知你已經處理好了,
不然我們處裡的管道只有去消保官,在職證明可以轉,
但你要請消保官回信給我們讓我們得知,我們才能幫你轉。
我則回應:你應該先處理我轉讓的問題,我才能去處理消保官的問題。
他說:
合約再傳讓這一項裡標明的是 "(1)會員除遭不可抗拒之因素情況外,如搬家、移民、重
病?
依照申訴公函裡提到的"因家庭經濟因素" 這一項公司可以認可辦理傳讓。決不會為難。
主管已看過對話內容。表明這已無關轉讓的問題,而是公司名譽問題。
但因對話內容林小姐提及到 "如果是違法的話簽約等於無效" 這一句話已影響到公司名譽
問
本契約已經由新北市體育處審核過,如果林小姐不認同這一粉合約是有效的,那本司如何
把
在協助辦理轉讓的前提之下是需要林小姐認同本司的合約是一份有效的合約。
------------------------
對話到目前為止,我已讀了。
但我實在不懂成吉思汗現在表達的意思是甚麼,我也不太確定這個契約是否真的由體育處
審
那如果通過為何健身中心的定型化契約沒有列出這一條轉讓會籍的規定?
要我認同這份合約是有效的,就要表示他轉讓會籍的條件也是有效的?
我怎麼想都覺得不太對勁,所以只好PO出後續問問看這樣該怎麼辦了Q_Q
謝謝大家了...!
其實真的這樣看下來對方問題不大啊…合約內容已經載明,你也簽名了,如認為違法倒可以當初就不簽,不是簽了再說這違法我不認…(根據合約回答無站立場…
作者:
neko0624 (æœ€æ„›å¦¹å¦¹çš„è‚¥å®…è‘›æ ¼<3)
2016-12-15 23:52:00合約怎麼寫就怎麼做啊 不過看起來合約違法應該無效
想知道的是合約本身哪裡違法? 如果是真的違法就是全部會員權益的問題了
作者:
skypons (低調)
2016-12-16 00:00:00看懂了。總之他會讓你轉讓,但覺得你說它們合約違法部分不妥。因為館長一直都說自己的契約是經過消保官認可的
作者:
joezzz (喬)
2016-12-16 00:03:00原來如此轉讓好複雜啊 是不是每間都一樣沒例外後續說你影響商譽 是要吉你的意思嗎
作者:
TRIMGAL (Visca!Barca!)
2016-12-16 00:12:00健身工廠的轉讓就沒限制 雙方同意即可
不認同一樓說法,違法就是違法,不該是簽約就無視法律應是最低標準,同時我也討厭這些制度,好麻煩感謝原PO血淋淋的例子,祝福圓滿解決
作者:
sammoon (sam)
2016-12-16 00:17:00原來這麼複雜 常看到轉讓文還以為是想轉就轉
我打去做法律諮詢,諮詢是告訴我說倘若定型化契約裡沒有這一條就不該列舉出來這樣有違消保法之嫌才幫我轉交上級機關的否則他們今天也不會收到來信不是嗎?
作者:
ianmoon (罪人)
2016-12-16 00:38:00我最近有轉健工的會籍,真的是不囉嗦,不會廢話一堆
作者:
kyuudonut (善良è€ç™¾å§“)
2016-12-16 00:44:00我有疑問! 不是合約給消保官看過 為什麼還會違法?阿 看錯了 是新北市體育處
作者: wasijacky99 2016-12-16 00:52:00
成吉並沒有違法好嗎…法律用語" 得、應、不得"要搞懂!"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裡並沒有寫說<不得>加註限制轉讓會籍條件好嗎,除非是顯失公平的條款
作者: wasijacky99 2016-12-16 01:03:00
契約範本只是參考用,沒有法律效益主管機關公布的"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才有法律效益
作者: GYKUO 2016-12-16 01:05:00
平常也很喜歡館長 但是這次成吉真的很不厚道 既然都有定型化契約了還刁難消費者 於情於理都處理的不是很乾脆 不像館長平常直播的作風
作者:
aoc7175 (機機)
2016-12-16 01:11:00原PO加油
作者: wasijacky99 2016-12-16 01:12:00
搞懂"定型化契約"再來評論很難嗎?花個20分鐘google一下吧希望原po可以順利轉籍,但是關於是非對錯還是希望大家弄清楚
直接解約啊,為啥要收違約金依不得記載事項只有在無法認定簽約時單月使用費者才有違約金的好唄再來,限制會員轉讓是公平在哪裡了?健身房有因為轉讓所以損失財產嗎?
作者: remarque (隨緣) 2016-12-16 01:20:00
我也覺得有條件性的限制會籍轉讓是很奇怪的事情
作者:
ianmoon (罪人)
2016-12-16 01:41:00原來轉讓的條件還要這麼麻煩,不是說好最保護消費者的嗎
違約金那段有誤,請無視,但我覺得原PO還是請消保官協助處理比較好
法律上你站得住腳 對方講什麼不用理 交由消保官處理
作者: remarque (隨緣) 2016-12-16 01:58:00
看這次成吉的處理方式跟館長在直播講會員服務做得多好
作者: remarque (隨緣) 2016-12-16 02:00:00
也不完全是那麼回事.....
成吉從11月起有勞健保 月休六天變八天 也是因為被告上勞工局阿 ...
作者:
ianmoon (罪人)
2016-12-16 02:02:00只能說嘴巴講的再好,都是要看合約白紙黑字來處理。所以簽約前慎思啊!
作者: remarque (隨緣) 2016-12-16 02:03:00
要原PO先把消保官那邊處理好才能幫他轉會籍這沒道理吧應該是先處理會籍轉讓後再通知消保官已經處理好了吧
wasijacky99板友解釋的若是正確的 的確像是沒有違法每家環境 規則都不同 用一套標準要制定每一家規則而不準多寫規則 不然就違法 怎麼想也不太可能…例如在建工刻意違反圖書館文化還屢勸不聽被解約 若合約有註明也簽字 被解約就算自找的 應該不算違法吧 政府的範本也不可能註明什麼是硬漢風格 復古風格 圖書館風格夜店風格的各種館內規則。站在經營者的立場 不管是哪家健身房 都可以理解他們設定這些規則的原意 轉讓確實讓他們只賺300而損失原價新客戶(跟開幕特價比) 若成吉說的轉讓三項經主管機關認定合理不違法 那就只好生一項出來@@(有心的話 第一項不是很難吧)若拿的出證明還要刁難閉不見面 不審核的話 他們就真的站不住腳了。 之前在這幫朋友徵會籍記得是工作調職證明 板友也是隔天把文件生出來 是不是真的調職想也知道…但東西拿出來了 他們就沒話說了 審核三四天就完成 給你參考
有沒有違法交給消保官認定,違反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是可以依消保法開罰的,加條件限制於轉讓到底公平在哪裡我還是看不出來就是了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08:33:00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08:35:00這邊規定的是會員的權利 當然是寫得 得行使或不行使
你解約了窩菌還要退費,以經營者的角度當然不好啊這不是廢話嗎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08:39:00業者限制會員轉讓 不是形同架空這條了嗎除非應記載事項寫成 經業者同意後得轉讓
作者:
ianmoon (罪人)
2016-12-16 08:49:00的確在法律上也許健身房站的住腳,但對比常把「消費者至上,服務台灣No1」掛嘴邊還真諷刺。反觀健工轉讓只要雙方合意不知道排在台灣No幾??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08:56:00法律上也站不住腳阿 違反應記載第11條了阿
作者:
immigo (米果)
2016-12-16 09:23:00但這第11條意思應該是業者不能收轉讓費,至多工本費不超過三百元,並沒提到轉讓限制的事啊…感覺現在是原PO認為合約無效(但成吉思汗覺得於公司名譽有損,所以要爭輸贏)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09:25:00消費者會籍:經通知業者後,得讓與第三人
作者:
immigo (米果)
2016-12-16 09:25:00原PO認為合約無效的同時,又要轉讓給別人?所以是要轉讓一個無效的合約給別人?聽起來不太合理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09:26:00會員的轉讓條件只有需要通知業者這件事
作者:
immigo (米果)
2016-12-16 09:27:00對啊,「得」,不是「應」,也沒提到業者是否可提出相關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09:27:00然後違反應記載效力是視為已記載
作者:
immigo (米果)
2016-12-16 09:28:00條件啊所以我們對「得」這個字的解釋不同,期待原PO繼續發表後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09:29:00轉讓是會員的權利 用語當然是得阿 權利不能強迫行使
作者:
immigo (米果)
2016-12-16 09:29:00續,看消保官怎麼解釋這部份主詞被省略了,所以對文字的解釋不同
作者:
STINGs (四先生)
2016-12-16 09:34:00譬如民法 也用很多 “ 得請求損害賠償” 語句 跟這裡”得“轉讓一樣 這裡的主詞當然是會員阿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09:50:00如果跟手機合約對比呢?
作者:
ianmoon (罪人)
2016-12-16 10:06:00不看標題我還以為來到窩菌的討論串XD
看了這條 我覺得有問題的應該是“除遭不可抗拒之因素情況外”XDDD 也太嚴另外我後面三項是是“...等” 應該是例示 我覺得解釋成“有類似情況致無法和簽約時預期使用健身房”這樣
作者: xiouming (..) 2016-12-16 10:38:00
主張無行為能力?契約無效?
原po可以用這樣的方法和成吉談看看 不過卡在消保官了XD
作者:
pttyoyo (批踢維)
2016-12-16 10:53:00原po加油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1:55:00請大家不要秀下限了,違反各該中央事業主管機關擬定之應記載不及得記載事項,依據消費者保護法(下同)十七條第三項「該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法律效果是條款無效,不是整分契約無效,所以哪來契約無效的邏輯,轉讓違法無效契約撒小的,只是外行人騙外行人的狗屁話
作者:
carterho (carter)
2016-12-16 12:08:00樓上正解
作者:
cnns (HY)
2016-12-16 12:30:00海水退囉~還一堆人覺得簽了就一定要認zzzzz
沒違法問題 文中不要說違法比較好不過也不懂轉讓的問題成吉在堅持甚麼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2:46:00其實要說違法也不完全錯,廣義來說違背法令就能算,只是一般人會把違法和犯罪畫上等號,我想還是避免比較好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3:45:00所以不管各健身房條約怎麼列,轉讓就是該愛轉就轉?不管你列了一堆限制543的,事實上都等同白列了?
我實在想不出轉讓有什麼好限制的,除非受讓對象不適合健身房(未成年\病痛),否則要求會員證明到底要幹嘛?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3:58:00手機門號要過戶也會有時間限制的啊,降違法了嗎?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4:13:00所以A今天新辦門號,隔天就可以過戶給B?你確定?
作者:
carterho (carter)
2016-12-16 14:21:00不同事物涉及法令不同,如何等同視之?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4:26:00請問樓上,各對應哪條法令呢?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4:42:00回XXPLUS,性質不相同很難直接類推,但是你也可以去遊說相關主管機關去做更改呦然後其實大家會覺得本法過分偏袒消費者,但這不是幻覺,因為從第十一條去看,就可以知道本法或單就第二節立法目的而論,是的確偏袒消費者的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4:46:00更改什麼?我問是不是健身房合約內載明任何轉讓限制都等同虛設,也沒人回答啊,F大對主管機關條例這麼熟,可否指點一下呢?是的話就是福音啦以後大家拿這條要過戶就過戶,哪還要給什麼鬼證明
當然沒人能回答啊 zzz 這裡誰有解釋權利 更何況這種需要個案判斷的你上綱到任何轉讓限制btw順便可以叫成吉直接講證明是要怎樣的證明啊 寬鬆標準先畫出來隨便一個業務說不行就不行 鬧到消保官那也不意外啦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4:58:00然後XXPLUS大疑問的法條為何條,小弟認為是第十七條,法文指出由「中央主管機關」擬定。至於中央主管機關為何,參酌第六條,可知係中央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如:健身房係歸體委會、電信係歸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簡稱垃圾)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4:59:00個案判斷?不就是上班很累不想再去,這樣坦蕩蕩都能過的話,那就是形同虛設了啊!事實上原PO也妥協去搞了與事實不符但是對方想要的證明出來,而不是堅持法令該讓消費者可以無視合約限制,爽轉就轉,無須多言
所以讓消保官處理啊,錯在哪?幹嘛還要求原po先去跟消保官說處理好了才能轉讓?有問題你也不能解釋,成吉也不能解釋,當然就是請消保官處理啊
沒人無視限制啊 我看今天是成吉連自己限制是啥都沒概念吧 稍微挑戰一下就跳來跳去 X大如果是成吉會員可以去看一下條款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5:04:00如果各位兄臺尚有不解之處,小弟下週向教授請示一下,該教授係消費者保護會委員、行政院消保處消費者保護法研修委員,但我認為得到的答案應該會一樣呦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5:06:00結論成吉只有北部,你去弄張中南部的就職證明,就可以轉讓啦,最終消費者還是照合約走嘛,現在只剩你說它違法到
他那三項是“如A B C...等” 稍微懂中文的應該會知道不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5:07:00底有沒有關係了XD 都照約走了消保官還有戲份嗎?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5:08:00然後基本上健身中心的定型化契約範本根本為了窩距量身訂做,沒想到還有別間用得到QQ
我不覺得成吉違法 轉讓有限制也ok 但覺得他不知道他自己的合約約定什麼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5:11:00成吉要的,現在原PO給了,有沒有消保官有差別嗎
作者:
dereckk (dereckk)
2016-12-16 15:11:00某X瘋狂秀下限欸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5:12:00當初如果直接弄一張就職證明給它,結果也一樣啊
照約走消保官沒戲分?先看看消保官認為約合不合理再說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5:13:00突然覺得跟飛法律系論法有點困難,還是我用詞太晦澀了@@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5:13:00這串推文裡就有其他會員也這麼幹成功過啊,所以咧?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5:14:00照著成吉有問題的條約成功轉讓是一回事;成吉條約有問題是一回事
加註與轉讓的限制明顯與應記載及不得記載意旨有違,反正就讓消保官去處理就是了
作者:
carterho (carter)
2016-12-16 15:14:00照某x邏輯,欠錢不還就揍到他還,要法院幹嘛?
所以就是消保官認為不合規定有權力叫你改善,不改善就是吃罰單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5:18:00照樓上邏輯,這篇事主都妥協了,你們還在等什麼?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5:20:00等成吉被罰再來crycry吧
作者:
cnns (HY)
2016-12-16 15:24:00某X可以不要再用不同的東西類比了嗎?zzzzz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5:26:00已經不會有案例給你們嘴了啊,當事人都照合約走提供證明給成吉辦理了,就算哪天成吉不幸吃罰單,會上電視讓民眾知道嗎?短時間內我們什麼都不會知道吧,還是你們幾位法律專家要拱版友林小姐收回證明,當她靠山再聯合消保官堅持合約違法,應該愛轉就轉?不然沒後續了啊XD
本文我怎麼看也沒有寫出事主已經依照合約辦理的樣子欸事主覺得成吉要求事主取消申訴才給轉讓覺得不對才來問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5:41:00[這幾天我怕因為消保會這條管道不通,所以我也去弄了就職
作者:
foxbite (SyNC)
2016-12-16 15:41:00消保官可以隨時檢查定型化契約哦^^
你也知道”如果“消保會不通啊?我還以為你沒看到如果消保會不通呢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5:43:00本來就不是不準轉,只是有門檻,你願意跨人家也不會刁你
作者:
ianmoon (罪人)
2016-12-16 15:49:00何不就健身房之間的互相比較?請您不要舉一些莫名的例子來互相比較好嗎?信用卡,電信門號就是有本質的不同怎麼能放在一起比較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5:52:00原本的訴求"好累不想去讓我轉"未達合約過戶門檻啊,是為此才告官,告官之後又怕官商勾結欺侮弱勢,那就生證明給你囉,反正我兩手都有資源,是轉定了,只是對方語氣像要吉我影響商譽,人家怕怕。
即使原PO選擇了對他最有利的方式也無可厚非呀不過所謂的台灣制霸對於會員轉讓相較於健工有額外限制即使這次沒有被消保官查,我看了也是呵呵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5:56:00等直播囉XD
作者:
ianmoon (罪人)
2016-12-16 16:04:00xx哥你馬幫幫忙,照你的邏輯如果成吉認為自己限制的條款沒有問題站的住腳,何必後來還要妥協。
希望不要又是手下人白目扣獎金云云啊,大膽說我就是限制會員轉讓,我就是合法,我很期待看到這種直播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6:38:00成吉妥協?他要證明而原PO也給了,到底是誰妥協?
我只知道有一方發現消保官來信了趕快要求另一方去跟消保官說,我處理好了哦,我沒有要申訴了ㄏㄏㄏ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6 16:45:00難道這也要做成懶人包才能讓某些人也能看得懂?
我還知道,有某位版友大約看不懂文章順序跟意思表達呢
作者: x3692161 (倒ㄌㄩ) 2016-12-16 18:10:00
轉讓這麼麻煩,有沒有證明那麼重要嗎
作者:
t81511270 (justlikeING)
2016-12-16 23:15:00等直播 看雙方說法囉
作者:
jimli (阿健)
2016-12-16 23:18:00正在直播 館長火氣整個起來了XD
作者: uniqlo412 (uniqol412) 2016-12-16 23:26:00
哈哈哈 某館黑被打到臉飛啦
作者: cheetahspeed (respectmustbetaught) 2016-12-16 23:59:00
館黑崩潰 哈哈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7 00:28:00沒看直播,請問館長講了什麼足以打館黑的臉?為啥他才講完就讓某模範館黑就掂惦不再推文了?
作者:
PttCraft (WOT NA 怒伯)
2016-12-17 00:36:00除了大聲也沒第二招了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16-12-17 00:40:00大聲有用?這我還是第一次聽到,又不是面對面講
作者: jackhan (機車又壞了 靠) 2016-12-17 01:07:00
糟糕,館黑失血過多,無法回應
作者: criminal (啊香香) 2016-12-17 02:24:00
臉痛痛 幫QQ
作者:
OforU (待)
2016-12-17 03:28:00人呢 去哪兒了??
作者: kixer2005 (可惡想__) 2016-12-18 13:12:00
台灣的法治教育徹底失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