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你看了一下,你可以以民法第230條主張:給付延遲之阻卻成立事由。「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延遲責任。」白話就是,只要你有正當理由解釋為何逾期未繳月費,就不必負延遲責任 (繳納違約金)。然後消保法第12條也有明文規定: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違反誠信原則,對消費者顯失公平者,無效。定型化契約中之條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推定其顯失公平:一、違反平等互惠原則者。二、條款與其所排除不予適用之任意規定之立法意旨顯相矛盾者。三、契約之主要權利或義務,因受條款之限制,致契約之目的難以達成者。很明顯繳那麼多錢,已經顯失公平,而且對方若也沒有催告你繳錢,很顯然就是故意讓消費者落入違約的條件,這已經是非善意的故意行為,可主張違約金為不當得利,應予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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