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endlesschaos (米糕)》之銘言:
: 會有這個討論問題是來自於這篇新聞
: 品牌之戰!iROO找小S代言卻冒出極似商標 AROO輸了要消失再賠錢
: https://www.ettoday.net/amp/amp_news.php7?news_id=2456660
: 記者黃哲民/台北報導
: 日籍藝人夢多代言的台灣機能健身服飾品牌AROO,被控與藝人小S代言過的台灣女裝品
牌i
: ROO商標外觀近似,經營iROO的依洛公司主張消費者已被混淆,提告要求經營AROO的偉
溢
: 公司禁用「AROO」4字行銷,偉溢抗辯彼此兩者外觀差異明顯,法官審理認為iROO雖非
著
: 名商標,但在消費市場有一定能見度,判偉溢公司不得在服飾商品、服務與廣告繼續使
用
: 「AROO」4字,並須註銷官網的AROO網域名稱,還得賠償依洛250萬元,可上訴。
: 偉溢公司成立於2011年,主攻機能健身服裝,號稱「專為健人打造」,以男裝居多,20
18
: 年9月起使用「AROO」字樣行銷,隔年註冊的商標,是在「AR」與「OO」中間,或「ARO
O
: 」4字最前端,各加上1個斯巴達頭盔圖樣,但官網網域、購物網站開設賣場或銷售服飾
商
: 品上,仍常直接用「AROO」4字。
: iROO商標在2000年註冊,原申請人於2006年移轉給依洛公司,主力商品為輕奢時尚女裝
,
: 另順應潮流推出機能材質服飾,有實體店面和官網平台,曾找藝人小S代言。
: 依洛提告自稱iROO是消費者熟悉的「著名商標」,在國內與新加坡有多間門市,並經營
線
: 上購物、臉書與Instagram及Youtube等社群平台,也和知名藝人、網紅合作,是多項賽
事
: 官方供應商或合作商,偉溢使用「AROO」4字外觀和iROO近似,甚至有顧客來依洛問偉
溢
: 的商品,可見已因近似而產生混淆,商標識別性有遭減損之虞。
: 依洛要求偉溢不得在服飾商品或其他類似商品、服務與廣告繼續使用「AROO」4字,現
已
: 使用者須除去,也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iROO字樣做為網站、網域或電商平台帳號名稱,
還
: 應註銷現有「aroo.com.tw」的網域名稱登記,依洛並向偉溢求償250萬元。
: 偉溢抗辯「AROO」跟「iROO」字型讀音不同、很容易分辨,AROO賣男性機能健身衣,依
洛
: 賣女性時尚服飾,市場區隔清楚、通路完全不一樣,毫無混淆誤認之虞,何況依洛沒舉
證
: iROO是「著名商標」,不應要求偉溢禁用「AROO」4字,更無權要求賠償。
: 法官審理認為,商標的作用是表彰商品或服務的來源,偉溢慣用「AROO」4字於商品、
包
: 裝與服務上,等於把這4字直接當成商標使用,但和依洛的商標文字都有「ROO」,且依
洛
: 的商標「i」設計斜靠後3字,與偉溢的「A」字呈現相近視覺效果、差異很微小。
: 此外,iROO可讀成「伊路」或「埃路」,跟AROO的讀音也相近,法官認為兩者確實高度
近
: 似,且都用於服飾商品與服務,消費者易受混淆,依洛並舉證有消費者在臉書粉絲頁發
問
: 「AROO折扣碼可以在你們官網使用嗎」、「請問你們AROO還有出類似照片中可內搭穿的
女
: 性健身服嗎」,可見已有誤認事實。
: 法官指出,iROO雖不算《商標法》所稱「著名商標」,在消費市場仍有一定能見度,偉
溢
: 若繼續使用「AROO」4字行銷,易讓消費者誤認雙方商品是同一來源,何況偉溢註冊的
商
: 標有頭盔圖案、具有識別性,因此判決偉溢不得在服飾商品、類似商品或服務與廣告、
網
: 路名稱,繼續使用「AROO」4字或相同、近似「iROO」字樣行銷,並應註銷「aroo.com.
tw
: 」的網域名稱登記。
: 此外,法官認為偉溢使用註冊商標至少比依洛晚了13年,有能力注意同行所用商標卻疏
於
: 查證,應負侵權賠償責任,依偉溢官網商品標價計算每件單價829元,共賣出316萬餘元
,
: 遠低於依洛求償數字,判偉溢公司與陳姓負責人連帶賠償依洛250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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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自己是覺得「伊路」或「埃路」和「ㄚˇ路」讀起來有差啦(按照AROO說明他們名稱
來
: 自斯巴達吶喊聲)
: 但純看文字且兩個都用斜體時
: 是真的要花三秒鐘才能確定是哪家
: 不過這樣看來比起專利
: 商標真的比較好申請又好賺
: 不用主張什麼特定功能也不用經過嚴格審核
: 就可以主張一大筆損賠了
如果單以第一字母斜體來看 的確有混淆的問題
不過如果aroo把開頭的a做另外設計 應該不至於混淆吧
例如arOO 跟iROO 看起來就不會很像
所以第一審的判決有點嚴格
連aroo四個字都不能用 也太苛刻了
我覺得上訴應該有機會翻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