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健身房應該把巡場撤掉?

作者: jasonmoon (殭屍葛格)   2024-09-16 09:14:36
1.刑事部分
健身房有保證人地位,所以負責人及現場人員很可能因不純正不作為犯而被檢察官起訴過
失傷害,但因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要看被害者有沒有提告。
2.民事部分
a.是否健身房有民法的過失侵權責任有待釐清,如場所安全、訓場配置等等,若有過失,
健身房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企業提供商品或服務時,要確保商品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
業水準的合理期待,若違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3.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授權行政院制定健身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之規定內容,若違反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處三萬以上至三十萬以下罰鍰。
另同條第四項明訂,若違反其公告之定型化契約,該條款無效。
依照行政院公布健身房業者不得於合約中記載事項所示,不得記載訂定當業者所提供之服
務與設備,造
成消費者之身體、健康、財產等損害時 免除或限制其賠償責任。
故館長即使契約明訂會員無盡力而為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也因該條款牴觸法律無效。
※ 引述《area51gold (運動員)》之銘言:
: 是這樣的
: 剛好想到
: 這幾天發生健身房危機問題
: 而且基本上
: 都應該是會員問題
: 我建議把健身房巡場撤掉
: 會員有出問題直接叫救護車
: 不需要場館負責
: 如何?
:
作者: boards (GOLD)   2024-09-16 09:27:00
【顫抖片】健身房會員險遭槓鈴壓頸窒息 館長:這是我的問題嗎?https://i.imgur.com/2ky7nbr.jpeg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24-09-16 09:37:00
他那護槓要人家去借插塞 不知道怎用的人 還以為插塞壞了搞會員
作者: stone801118 (stone)   2024-09-16 10:09:00
樓上 不知道怎麼用的人 以為壞了 他還敢躺上去臥推?
作者: j9145 (Swordcane)   2024-09-16 10:40:00
他大概連護槓架跟槓子的插栓是放在一起出借的都不知道吧
作者: Alimpidity (酸酸)   2024-09-16 11:04:00
要用這組比賽架要去櫃台借插銷 旁邊也有說明
作者: Licheng0630 (Toyz的狗)   2024-09-16 11:19:00
可以主張217的與有過失?以及交易安全往來義務
作者: dakkk (我是牛我反芻)   2024-09-16 11:37:00
侵權行為之債的確可以主張與有過失 館長說無責就太超過
作者: boards (GOLD)   2024-09-16 12:17:00
有沒有責任是第三方要調查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09-16 13:31:00
我在上一篇推文講的概念跟這篇一樣 偏偏硬是有人要幫館長的無責宣言做昧於事實的護航然後再瘋狂跳針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24-09-16 13:44:00
那第三方都沒出動的話,第四方的吃瓜群眾在嘴啥甲乙方該負什麼責任?今天就算乙方自壓獲救之後心有餘悸、極度不甘、充滿憤怒、渴望補償,又能對甲方採取怎樣的行動呢?請各位自認不是法盲的吃瓜群眾開口教教他啊,說不定他是法盲不懂這些就被館長忽悠住了,你們不幫要誰幫?
作者: endlesschaos (米糕)   2024-09-16 13:50:00
我在上一篇的推文就講說不要聽館長法盲亂教啊 我講了你進來靠北 現在又在呼告大家開口教 神也是你鬼也是你 包牌喊爽爽喔?你平常評論其它事情就是當事人了?就沒有在吃瓜?在PTT討論板叫大家不要吃瓜評論的人要不要先去確認一下精神狀態有沒有問題?這篇講了那麼多實際法條可以依據了 這樣不算在教使用者 看不懂文字可以先回去學中文 不要只會噴
作者: ka0927085443 (奶霜)   2024-09-16 15:13:00
香腸~賣香腸~一份只要30元快來喔~高蛋白香腸
作者: jimmyfk (jimmyfk)   2024-09-16 15:58:00
最後還不是以法官的心證為主, 論述一堆只適合考試研究啦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24-09-16 16:21:00
所以無法就事論事不叫噴難道是射嗎?今天這位仁兄,不管是自己心甘情願主動自己負責、不找其他人麻煩,還是心有不甘但又找不到方法扯別人下水最後只能被動自己負責,結局都切合館長講的這種情況你要自己負責啊!他哪裡說錯?還是你們已經不管本案,直接無限上綱到不管會員發生什麼情況,你都要自己負責?開始幻想起各種死人重傷植物人的意外情境了?連別家死過人也能拉過來扯館長說錯?一案歸一案很難?這個CASE當事人如果不想自己負責,而且聽了館長公開說這種情況你要自己負責又很氣的話,那你們就教他怎麼樣讓業者負責來打臉館長啊,看要先去驗傷還是啥的都行,總要講個步驟吧?光列一堆法條說我給你依據了是有屁用?哪條適用本案、該怎麼用,你倒是說清楚啊。如果去驗傷驗不出一根毛,或是驗出個喉嚨皮膚輕微發紅,請問可以拿哪一條出來打?訴求啥?肉體賠償還是精神賠償?真的鬧上檯面,民事法院會鳥你?輿論會放過你?最後不就又合了館長那句話,這你要自己負責嗎?
作者: illawang   2024-09-16 17:09:00
在這邊討論訓練菜單動作飲食設備優劣大家比較有興趣法學大師們要討論法條高來高去的麻煩去LAW板找人戰
作者: SAMON5566 (木村正夫)   2024-09-16 19:33:00
會稱消費者為乙方,隱含著自己是站在資方的立場來說教,事實上,定型化契約規範很清楚,出錢消費的才是甲方
作者: e2699096 (彼岸赤煌)   2024-09-16 19:59:00
某兩個帳號到底是收多少錢?風向帶不動還在黑
作者: XXPLUS (隨緣等新車)   2024-09-16 20:20:00
所以又一個搞錯重點的,你擱這簽約吶?誰說商家跟消費者永遠都是對立的,還教訓咧?館長直播講個大實話就叫教訓消費者?這件事還不是單方面文字描述而已,是完整過程影片都給幾萬人看過了,請問這情況他如果認同你們的觀點,也覺得不該自己負責的話,那該找誰負責?該怎麼做咧?還是你只能糾結別的網友在討論過程中給他的代稱是甲還是乙這種屁點大的事?你知道網路梗裡對甲這字有別的含義嗎?
作者: drummers (壞心腸大貓)   2024-09-18 13:05:00
那麼多實際法條,但就沒有一條可以應用到本次處理夠快,設備也沒啥問題,我很討厭館長講政治,但他的設備比其他健身房安全就是事實,要盯他我不反對,請用相同標準去處理其他場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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