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部分
健身房有保證人地位,所以負責人及現場人員很可能因不純正不作為犯而被檢察官起訴過
失傷害,但因過失傷害是告訴乃論,要看被害者有沒有提告。
2.民事部分
a.是否健身房有民法的過失侵權責任有待釐清,如場所安全、訓場配置等等,若有過失,
健身房仍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b.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七條,企業提供商品或服務時,要確保商品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
業水準的合理期待,若違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
3.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授權行政院制定健身房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之規定內容,若違反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1條,處三萬以上至三十萬以下罰鍰。
另同條第四項明訂,若違反其公告之定型化契約,該條款無效。
依照行政院公布健身房業者不得於合約中記載事項所示,不得記載訂定當業者所提供之服
務與設備,造
成消費者之身體、健康、財產等損害時 免除或限制其賠償責任。
故館長即使契約明訂會員無盡力而為之損害,不負賠償責任,也因該條款牴觸法律無效。
※ 引述《area51gold (運動員)》之銘言:
: 是這樣的
: 剛好想到
: 這幾天發生健身房危機問題
: 而且基本上
: 都應該是會員問題
: 我建議把健身房巡場撤掉
: 會員有出問題直接叫救護車
: 不需要場館負責
: 如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