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格勞秀斯提出海洋自由的觀點以降,至今國際法典化以聯合國海洋法公約
最為具有普世性質且完備者。依據海洋法公約第121條1項規定,島嶼係指四面
環水並在高潮時依舊高於水面之自然形成的陸地地形。
而若為島嶼者,自有公約中有關領海、鄰接區、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棚架等規定
適用;但若僅係無法居住或不具經濟機能價值之礁岩,則僅能享有公約規定之
領海(12海浬)與鄰接區(領海外緣外推12海浬)(同條2、3項)。
此次日方行為顯然係將沖之鳥礁視為一島嶼,且事後官方聲明與對我方政府聲
明之反駁顯然即係持此觀點。該礁岩區域主要由兩處礁岩組成,目前日方稱
為北小島與東小島,但日本文獻記載該二處舊名為北露岩(7.8平方米,約兩
張雙人彈簧床墊)及東露岩(1.5平方米,約兒童單人床)。
且目前北露岩在2008年時,漲潮時僅16公分露出海面(二戰時期測量為2.8米
海拔高度,約一層樓高,當年情況類似一個鶯歌石在海上!);東露岩在2008
年時,漲潮時僅露出6公分於海面(二戰時期測量為1.4米海拔高,大約是新生
兒身長三倍)。
如前所述,這樣的海上露出陸地,怎可稱為島嶼,若照日方所言,我國太平島
都可以稱為大陸了。若依海洋法公約121條論之,日本僅能主張該條2項與3項
之規定。而我方東聖吉16號漁船在沖之鳥礁海域東南東方150海浬海域進行作業
,距該礁岩鄰接區24海浬範圍外甚遠。日方雖多年前擴權將該礁岩視為島嶼而
主張200海浬經濟海域,但海洋法公約的規定並非日方單方行為可改變,更況東
北亞各國對日方此一舉措均表示抗議。且在「大陸礁層界限委員會」(CLCS)
審查結果未確定前,日方此舉更不具合法性與正當性。
此一事件,不可稱為施行海洋法公約之緊追權與登臨權,而係一公然綁架我國
漁民之國家恐怖主義罪刑。若我方對日在不強硬,則難保日後我國漁民僅能在
近海進行作業,若一到達近洋,則可能就被日本政府以公船強押綁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