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2-2 林明昕 行政救濟法 期末考

作者: d199210 (rock4life)   2014-06-19 17:18:50
課程名稱︰行政救濟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林明昕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3.6.19
考試時限(分鐘):110 min.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
試題 :
請把握重點,僅以答案卷之一張前後兩頁為度作答,勿長篇大論!
一、行政訴訟法第41條,在立法例上可謂民事訴訟法第56-1條之前身。準此,請試說明:
  為何該行政訴訟法第41條,從學理而言,適用性其實甚小?(30分)
二、司法院釋字第546號解釋理由書稱:「提起行政爭訟,須其爭訟有權利保護必要,
  即具有爭訟之利益為前提,倘對於當事人被侵害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縱經審議或審
  判結果,亦無從補救,或無法回復其法律上之地位或其他利益者,即無進行爭訟而為
  實質審查之實益。惟…人民申請為公職人員選舉候選人,因主管機釋認其資可與規定
  不合而予核駁處分,申請人不服而提起行政爭訟時,雖選舉已辦理完畢,但其經由選
  舉而擔任公職乃憲法所保障之權利,且性質上得反覆行使,除非該項選舉已不復存在
  ,則審議或審判結果對其參與另次選舉成為候選人資格之權利仍具實益,並非無權利
  保護必要性可比。受理爭訟之該管機關或法院,仍應為實質審查,若原處分對申請人
  參選資格認定有違法或不當情事,應撤銷原處分或訴願決定,俾其後為同類選舉時,
  不致再遭核駁處分。」準此,請分別從(一)「權利保護必要」概念與「權利侵害」
  之關係、(二)「權利保護必要」與權利「反覆行使」之可能,以及(三)在本案中
  ,系爭選舉前與選舉後正確之「訴訟類型」等觀點,評論本號司法院解釋之良窳!
  (40分)
三、請試回答下列有關「暫時權利保護」之問題:(30分)
 (一)某甲報名參加國家考試,遭考選部以應考資格不服為由而拒絕。某甲不服,提起
  訴願及行政訴訟;並因考期在即,故而同時聲請處分,請求法院命考選部允其於行政
  爭訟程序終局確定前,亦能如期參加該次考試。準此,法院得否以甲所聲請之假處分
  內容,等同其於訴願或行政訴訟所爭取之決定或判決內容為由,駁回某甲之假處分聲
  請?(10分)
 (二)某乙申請建造執照獲准;其鄰人不服,進而提起行政爭訟。此際,某丙若同時申
  (聲)請以「停止執行」作為暫時權利保護時,受理之訴願機關或法院得否以該建造
  執照處分不能執行為由,駁回某丙之聲請?(10分)
 (三)承前題,萬一某乙對於訴願機關或法院之停止執行決(裁)定置之不王,仍依原
  建造執照之內容繼續大興土木時,某丙又將如何以暫時權利保護方式,防免其權利於
  行政爭訟程序終局確定前已實際消滅,而無所回復?(1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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