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3-1 顏厥安 法理學 期末考

作者: d199210 (rock4life)   2015-01-13 16:28:47
課程名稱︰法理學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顏厥安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4年1月13日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第壹部分:40分
一、請在下列「名詞/概念(組)」中,選簽2題,每題各20分(多答部分不計分,以題號
前面者優先計分):
(一)主奴辯證
(二)自然權利論
(三)市民社會
(四)Hannah Arendt與人權
(五)系統/環境
(六)法理學
第貳部分:30分
本部分請選答一題,每題皆30分(多答部分不計分,以題號前面者優先計分):
二、去年(2014)春天的太陽花運動中,運動者成功佔領立法院並在議場內進行了持續相
  當期間的審議與討論,也提出許多訴求。事後來看,這場運動也獲得了相當廣泛的民
  意支持,但為何即便如此,太陽花運動期間在議場內的決議與共識卻仍與立法院院會
  決議不同?試說明Hans Kelsen純粹法學及其民主理論的要旨,並用以解釋前開問題
  並分析太陽花運動的相關面向。(提示:法律的規範性、法效力、多元主義)
  (30分)
三、哈特(H.L.A Hart)的著作《法律的概念》(The Concept of Law)被認為是二十世
  紀最重要的法理學著作,當中運用的許多術語更對後世產生深遠影響,並激發許多關
  法理論(legal theory)的辯論,請回答以下問題,並注意推論說理的過程。
  請問在《法律的概念》一書當中:
 (一)哈特如何批判奧斯丁(John Austin)將法律描述成命令(懲罰)的主張?
(二)哈特如何透過說明習慣與規則的不同,區分出外在觀點與內在觀點(external
and internal point of view)?(10分)
 (三)哈特如何藉以上兩者的說明,來建構自己的法理論?(10分)
四、請閱讀下述文字並回答問題:
 "My strategy will be organized around the fact that when lawyers reason or
dispute about legal rights and obligations, particularly in those hard cases
when our problems with these concepts most acute, they make use of standards
that do not function as rules, but operate differently as principles,
polices, and other sorts of standards."
 (一)請問本文是由哪位學者所撰寫、它所要反對的理論通常被稱做什麼。(5分,寫
  名稱即可,多寫不加分)
 (二)請簡述上述文字中的規則(rules)和原則(principles)的特性是什麼?
(10分)
 (三)本文指出,一旦確認原則是除規則之外的另一種規範,我們就會突然發現它像個
  網羅一樣圍繞著我們的司法實務。請以釋字603號為例,試以上述引文中之概念分
  析該號解釋的架構。(15分)(提示:請回想規則與原則的特性,以及它們彼此間有
  什麼關係)
第參部分:30分
本部分請選答一題,每題皆30分(多答部分不計分,以題號前面者優先計分):
五、去年(2014)春天的太陽花運動中,關健的轉折在於運動者成功佔領立法院,後續並
試圖佔領行政院,但這些行動的正當性也引發了社會各界相當激烈的討論。請嘗試從公
民不服從的角度分析之,並反省既有的公民不服從論述是否存在何種缺陷?(提示:佔
領立法院與行政院的行動正當性、國家機關介入的正當性及界限為何、公民不服從與民
主法治的關聯?)
六、大法官解釋釋字649號解釋文宣告身心障礎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
憲,解釋理由書摘錄如下,並請回答下列問題:
「…惟按摩業依其工作性質與所需技能,原非僅視障者方能從事,隨著社會發展,按摩業
就業與消費市場擴大,系爭規定對欲從事按摩業之非視障者造成過度限制。而同屬身心
障礙之非視障者亦在禁止之列,並未如視障者享有職業保留之優惠。在視障者知識能力
日漸提升,得選擇之職業種類日益增加下,系爭規定易使主管機關忽略視障者所具稟賦
非僅侷限於從事按摩業,以致系爭規定施行近三十年而職業選擇多元之今日,仍未能大
幅改善視障者之經社地位,目的與手段間難謂具備實質關聯性,從而有違憲法第七條保
障平等權之意旨。
又按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之工作權應予保障,人民從事工作並有選擇職業之自由…
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
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
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
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
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
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
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一)請以羅爾斯正義二原則評析大法官的解釋理由。(10分)
(二)請問你是否同意羅爾斯正義二原則所導出的結論?同意或不同意理由為何?
(10分)
(三)請參考後附OP曲線圖,回答本號解釋所涉及之規範對象,何者為「最不利者」?
本號解釋文是否符合D點?(F: the feudal point; B:the Bentham point;
N: the Nash Point; D:the efficient point nearest to equality)(10分)
(四)經本號解釋宣告系爭法律規定違憲後,請問視障者能否主張公民不服從?若可主張
,證立基礎為何?試以羅爾斯關於公民不服從之定義與理論證立開展論述。(加分題10分
,不寫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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