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家事事件法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許士宦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104年6月22日
考試時限(分鐘):100分鐘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試題 :
一、何謂真正訟爭事件?真正訟爭事件為何採行非訟化審理?
真正訟爭事件如何交錯事用程序法理?試舉例說明之。(20%)
二、何謂職權事件?關係人得否就此成立和解?抗告法院得否依職權開始抗告程序?
試舉例說明之。(20%)
三、何謂聲明事件?關於其裁判基礎之事證蒐集,係採取何項審理原則?於其抗告審
,法院之審判有無利益變更禁止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試舉例說明之。(20%)
四、甲列乙為相對人,請求法院判命乙自104年6月1日起每月1日給付甲新台幣(下同)
一萬元,主張甲為乙之配偶,因為身體傷殘無法工作,乙卻不顧夫妻情份,疏未扶養。
乙則否認兩人間夫妻關係存在。
1.法院就本件扶養請求,得否判命乙每月給付甲一萬兩千元?
在裁判以前,得否依職權裁定乙每月先給付甲五千元?(20%)
2.在本案審理之一審或二審程序,甲追加請求確認甲、乙間婚姻關係存在,是否合法?
如其合法,法院審判請求,應否改依家事訴訟程序為之?
該請求裁判確定是否發生既判力?(10%)
3.在本案審理之一審或二審程序,甲變更請求乙每月給付甲家庭生活費用兩萬元,主張乙
不顧家庭生計,連兩人所生之未成年子丙亦棄之不顧,雖兩人已達成協議,乙願給付
上開金額,乙卻未履行等語,是否合法?法院如何整理其程序標的?如法院裁判甲之請求
為無理由確定,丙得否請求撤銷該確定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