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題] 104-1 吳英傑 民法債編總論二 期中考

作者: ronnielo (ronnie⊙ω⊙)   2015-11-24 11:38:04
課程名稱:民法債編總論二
課程性質:法律系必修
課程教師:吳英傑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15/11/24
考試時間:9:10-11:10 共120分鐘(2小時)
是否需發放獎勵金:是
(如未明確表示,則不予發放)s
試題:
附註:題號標示不一,一律修改為“一→(一)”之格式。
一、未成年乙(具識別能力)之母甲,委託安親班老師丙來監督乙。惟乙仍因過失侵害丁的身
體,且丙對此具有監督過失。(50分)
(一)試說明甲乙丙對丁之責任關係。(40分)
(二)若行為當時乙係無過失,甲丙亦無監督過失時,丁是否有救濟可能性?(10分)
二、甲經醫師乙診斷後,被告知其眼睛須動白內障手術;甲同意乙執行手術,並簽具過失免
責條款,但在此過程中,乙並未告知甲,該手術得以雷射或開刀方式執行,蓋乙認為,此應
係屬醫師的判斷事項,經乙開刀手術之後,甲不幸失明;並發現此失明係因醫師乙的過失所
致。(50分)
(二)若在上述事例,甲雖不幸失明,惟醫師乙執行手術時並無過失,甲、乙之間的法律關係
又如何?(20分)
(得參考小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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