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民法身分法
課程性質︰必修
課程教師︰黃詩淳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1/01/13
考試時限(分鐘):100
試題 :
貳、申論題(70分)
一、甲男於民國70年與乙女結婚,因遲遲無法生育。75年1月10日,第三人丙女未婚生子
丁,十分苦惱,在醫師戊介紹與協助下,甲、乙決定收養丁,並得丙之同意,由戊開具虛
偽之出生證明,將丁之生母記載為乙。甲、乙持此出生證明,至戶政機關將丁登記為甲、
乙之子。丁在甲、乙細心扶養下逐漸成長。或許因為天倫之樂讓乙變得開朗、乙在78年時
懷孕,79年1月15日生下己女。乙在85年時不幸遭遇車禍死亡。甲於88年與庚女再婚,89
年1月1日庚生辛女;然而辛之生父並非甲,而是第三人壬,此事僅庚知情。甲於109年1月
10日死亡,遺產頗豐。庚、辛、丁、己四人因遺產繼承事務起爭執。
問:此四人中,何人得在何時之前,以何種理由(程序)主張他人無繼承權?(35分)
二、甲有三位子女:乙、丙、丁。甲立有公證遺囑,將名下A地、B屋以及全部債務均分配
給丁單獨繼承。甲於90年1月1日死亡時,遺產僅有A地(價值1000萬元)、B屋(價值100
萬元)及現金110萬元,積欠醫療費用與房租約10萬元。由於乙、丙居住於國外,故將遺
產事務交給丁處理。丁以甲之現金清償了債務後,便在90年3月1日將A地、B屋之名義變更
為自己單獨所有。乙、丙信賴丁,以為甲之遺產尚為乙、丙、丁三人公同共有。丁於105
年6月1日死亡,丁之繼承人A通知乙、丙死訊,乙、丙在105年6月15日回台灣參加丁之喪
儀時,始知甲之公證遺囑之內容以及A地與B 屋已被登記為丁所有之情事。問:
1. 甲之遺囑所為之處分(將A地、B屋以及全部債務均分配給丁單獨繼承)性質為何?效
力為何?乙、丙是否得向丁之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
2. 乙、丙若想繼承甲之遺產,尚得為如何之主張?
【參考法條】(不得翻閱自己的法典)
【民法】
第1061、1062、1063、1138、1139、1140、1141、1144、1145、1146、1164、1165、1187
、1199、1223、1224、1225、條
【家事事件法】
第3、64、65、66、6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