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名稱︰仲裁及裁判外紛爭處理
課程性質︰選修
課程教師︰沈冠伶
開課學院:法律學院
開課系所︰法律學系
考試日期(年月日)︰2022/01/10
考試時限(分鐘):110分鐘
試題 :
注意:希按題號順序,寫明題號作答,僅可參考未附判解之六法全書作答
甲、乙以書面締結工程契約(以下稱系爭契約),其中第30條規定之內容如下:「因本契約
產生爭議糾紛時,雙方同意依下列方式解決之:
1、雙方以協調方式於三個月內未達協議時,得依聯合國仲裁模範法之規定仲裁解決之;
2、仲裁期間由於解釋、爭議或糾紛事項,與契約工作有關之部分得暫停作業外,其他非
相關部分之工作應仍依契約繼續進行,不得異議;
3、不以仲裁方式解決者,雙方若進行有關本契約之訴訟時,同意以中華民國法律為依據
,並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請附理由回答以下問題:
一、 依上開規定之內容,甲、乙是否已成立仲裁協議?上開條款內容是否妥適,有無修
正建議?(30分)
二、 假設甲於108年10月1日在台北向中華民國仲裁協會提付仲裁,主張系爭工程已於108
年8月1日完工,並經驗收完成,惟多次催告,乙遲不給付尾款,為此請求乙應給付甲工程
尾款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乙則抗辯雙方未經協調程序,尚不得進行仲裁,並於同年11
月1日以甲為被告,另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訴訟,主張甲遲延完工100日,依系爭契約之懲
罰性違約金條款,以每日15萬元計算,累計達1500萬元,為此請求法院判決命甲應給付乙
違約金1500萬元,甲就此訴訟則提出仲裁協議之妨訴抗辯。問:本件仲裁庭及法院應如何
處理甲、乙之抗辯?(30分)
三、 假設就工程款部分,經仲裁庭於109年4月1日做成仲裁判斷,命乙應給付800萬元。
乙即於台北地方法院乙甲為被告,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兩造間未進行協調,仲裁庭不
得為仲裁判斷,且仲裁庭解釋適用兩造間之契約條款及民法規定顯有錯誤;甲則抗辯,台
北地方法院無管轄權。問:(1)甲關於管轄權之抗辯是否有理由?(2)法院得否就仲裁庭有
無仲裁權限及仲裁庭關於契約之解釋適用為審理判斷?(3)如乙於終審法院獲得撤銷仲裁
判斷之勝訴判決確定,該判決書於110年10月1日送達於兩造,甲於111年1月5日就系爭工
程款再向該管法院起訴,經乙提出罹於時效之抗辯,法院應如何處理?(4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