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管院的elite們挺管嗎?

作者: kaky (菩提本無樹明鏡亦非台)   2018-05-02 13:10:17
: 推 chungrew: 公立大學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16條之規定 05/02 12:21
: → chungrew: 係教育部之所屬之附屬機構 05/02 12:21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A0010036
第 16 條
機關於其組織法規規定之權限、職掌範圍內,得設附屬之實(試)驗、檢
驗、研究、文教、醫療、社福、矯正、收容、訓練等機構。
前項機構之組織,準用本法之規定。
幹!原來台大不是國立大學是教育部附設機構!!!!!
大家被政府騙了70幾年啊!!!
原來台大是依中央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設立的!
才不是
大學法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30001
第 2 條
本法所稱大學,指依本法設立並授予學士以上學位之高等教育機構。
所以你們爭什麼大學法第九條根本就搞錯了!
不是大學法的大學跟人家爭什麼大學自治!
: 推 freshmints: 怎麼會沒看 明明就有更多反駁這些論述的文章在 你又 05/02 12:21
: → freshmints: 選擇不看了? 05/02 12:21
: → chungrew: 其法律地位為教育部所屬之下級行政機關 05/02 12:21
: → chungrew: 各公立大學所遴選之校長人選具有聘任之權 05/02 12:22
: → chungrew: 其聘任之權限,亦保留並賦予其監督機關 (教育部) 05/02 12:22
: → chungrew: 作成合法性監督與適當性監督之權。 05/02 12:23
: 推 freshmints: 所以你要提出 因為教育部是台大的上司機關 所以想不想 05/02 12:24
: → freshmints: 認命校長是他的自由 也不需要任何理由的論述了嗎 05/02 12:24
: → chungrew: 大學自治仍然不得自外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 05/02 12:24
: 推 newsboy3423: 主要是提出的理由很爛吧 獨董有陽明校長事件的先例 05/02 12:24
: → newsboy3423: 兼職的認定也打到葉部長跟吳部長 05/02 12:25
: 推 st510193: 可以去看一下教育部的法律意見。 05/02 12:25
: → chungrew: 白話來說 主管機關依法有監督權 但本案具體的爭執點 05/02 12:25
: 推 freshmints: 如果是針對他6-9月的「違法」兼職,請針對「違法」的 05/02 12:26
: → freshmints: 部分進行懲處,要拔掉教授或什麼都可以,如果是針對他 05/02 12:26
: → freshmints: 沒有「揭露」,請證明哪條遴選規定有說他一定必須要 05/02 12:26
: → freshmints: 揭露 05/02 12:26
: → chungrew: 在於違反正當程序之「迴避義務」,遴選決定因此有瑕疵 05/02 12:26
: 推 st510193: 爭點不在中國兼職的問題喔...教育部沒碰這點 05/02 12:27
: → chungrew: 但此瑕疵應可補正?也即類推適用程序瑕疵之補正? 05/02 12:27
: → Zundel: 管院:他國事務 05/02 12:27
: → st510193: 還在那邊扯葉部長代表連意見書都沒看 05/02 12:27
: → chungrew: 教育部卻逕行做成不予聘任之行政處分 是否亦有瑕疵? 05/02 12:28
: 推 freshmints: 所以你還是只能圍繞在沒揭露的「爭議」嘛,但根本沒 05/02 12:28
: → chungrew: 這一塊就請交由行政法院的法官 來做具體判決 05/02 12:28
: → freshmints: 有任何規定要他有揭露的義務啊?再來可以提出有問題 05/02 12:28
: → freshmints: 的遴選委員會中。當初三位「上級機關」教育部派來的人 05/02 12:28
: → freshmints: 又為何不提出? 05/02 12:28
: → chungrew: 我個人是認為確實有程序瑕疵要補正 但沒到撤銷聘任 05/02 12:29
: 推 newsboy3423: 台灣大哥大兼職的部分之前推文討論也有反駁 05/02 12:30
: → chungrew: 這麼嚴重 到底中間的界限和尺度在哪裡? 尊重司法判決 05/02 12:30
: → freshmints: 有認真看法律見解的話,現在唯一能抓著打的點只有6-10 05/02 12:30
: 推 MultiCam: 請問st大 教育部是依法律意見中給的哪一條法行政? 05/02 12:30
: → freshmints: 月的那個「違法」兼職,去提揭露只是在當拔管的豬隊 05/02 12:30
: → freshmints: 友 05/02 12:30
: → chungrew: 此案有可能形成一個重要的判決 畫下一個明確的尺度 05/02 12:30
: → chungrew: 甚至有可能是"法官造法"也不一定 05/02 12:30
: → freshmints: 現在所有法律見解都在圍繞6-10月那邊了 其他東西根本 05/02 12:31
: → freshmints: 沒啥好討論的 05/02 12:31
: 推 newsboy3423: goo.gl/W4GKNX 05/02 12:31
: → freshmints: 要說揭露跟利益迴避那些 才真的是毫無法律根據的感覺 05/02 12:32
: → freshmints: 文 05/02 12:32
: 推 chungrew: 獨董跟副董 董事之間確實有利害關係 05/02 12:34
: → chungrew: 正當法律程序上確實有迴避義務 05/02 12:34
: → chungrew: 這部分倒是沒問題的 挺管律師也承認這一點 05/02 12:34
: 推 freshmints: 沒有好嗎 規定上就只有三等親跟師生關係 05/02 12:35
: → chungrew: 現在是說即便沒有迴避 固然程序有瑕疵 但能否補正? 05/02 12:35
: → chungrew: 挺管者認為得補正 補正就好了 管仍可當校長 05/02 12:36
: 推 newsboy3423: 如果有迴避問題 那陽明校長案也該列入討論吧 05/02 12:36
: → chungrew: 反管者認為這程序瑕疵有重大影響 所以遴選結果無效 05/02 12:37
: → newsboy3423: #1QvzCu65 05/02 12:37
: 推 MultiCam: 可是最高道德標準上有迴避義務 但規定上卻無寫明 05/02 12:37
: → chungrew: 教育部的新聞稿也是矛盾點很多啦 指有程序瑕疵比較具體 05/02 12:37
: → MultiCam: 這樣應該是修訂規章 並從下次開始執行不是嗎? 05/02 12:38
: → chungrew: 個人觀點主張是有瑕疵 得補正 05/02 12:38
: → MsKing: 利害關係不能無限上綱好嗎 05/02 12:42
: 推 chungrew: 當然有些版友認為管完全沒有程序瑕疵 部分挺管者也是 05/02 12:43
: → MsKing: 正當法律程序上確實有迴避義務=>遴選辦法裡面都是正面表 05/02 12:43
: → chungrew: 這我也尊重 05/02 12:43
: → MsKing: 列 獨董就不在其中 不要自己造法好嗎 05/02 12:43
: → chungrew: 那就要看法官怎麼判了 05/02 12:44
: → kathpope: 還有心證 懂? 05/02 12:44
: → MsKing: 現在教育部都改跳6-10月是違法兼職了 那個接露根本不提了 05/02 12:45
: 推 Parazicecum: 抓兼職的話 沒問題啊 懲處管中閔我就服了 保證不說第 05/02 12:45
: → MsKing: 因為白紙黑紙就沒規定獨董要利益迴避 你上法院拿什麼打? 05/02 12:45
: → Parazicecum: 二句話 但某發言人顯然不敢真的這樣幹下去啊 05/02 12:46
: → MsKing: chungrew 教育部可沒撤銷的管得當選喔 教育部啥行政處分 05/02 12:46
: → MsKing: 都沒下 教育部只把球又踢回遴委會而已 05/02 12:47
: 推 newsboy3423: 這段時間的兼職台大有做出回應 05/02 12:47
: 推 beyondthee: 迴避個鳥 看看叫慾布長和垃圾總統那屎樣 還敢要求別人 05/02 12:47
: → beyondthee: 喔 05/02 12:47
: 推 chungrew: 法律是有位階的 "辦法"不能牴觸"行政法"之正當程序 05/02 12:47
: 推 Parazicecum: 一直口口聲聲說管中閔違法兼職 但又不敢送懲處是什麼 05/02 12:48
: → MsKing: 遴選辦法是大學法授權訂立的 位階等同法律 05/02 12:48
: → Parazicecum: 原因? 挺教育部的這麼多法律人的論述 要不要說一下? 05/02 12:48
: → Parazicecum: 別跟我說是同情心氾濫欸 05/02 12:48
: → chungrew: 如果說依社會上一般通念皆認為有利害關係 辦法卻未規範 05/02 12:49
: → MsKing: 那個沒揭露接育部都不敢再提了 之前想用行政程序法打管 05/02 12:49
: → chungrew: 但牴觸法律也是不行 當然這部分我認為要尊重法院判決 05/02 12:49
: → Parazicecum: 辦法沒規範是因為利害關係不能無限上綱啊 chung大那 05/02 12:49
: → MsKing: 結果行政程序法第三條直接打臉 大學內部事務不甘行政程序 05/02 12:49
: → MsKing: 法的事 05/02 12:50
: → chungrew: 其實以我個人看法 覺得教育部有裁量逾越之嫌 亦有瑕疵 05/02 12:50
: → Parazicecum: 同事是不是也要迴避? 朋友也要迴避? 05/02 12:50
: → chungrew: 我個人是主張讓管完成"程序瑕疵之補正" 然後就讓他上任 05/02 12:50
: → MsKing: 行政程序法直接排除大學內部事務的適用 你可以去看一下 05/02 12:50
: → MsKing: 限制人民權利是要法律有明文規定的才可以好嗎 法律要規定 05/02 12:51
: → MsKing: 法律沒規定的事你憑啥用社會上一般通念去限制? 05/02 12:51
: → chungrew: 行政法之一般法律原則豈有排除大學自治之適用? 05/02 12:52
: → MsKing: 行政程序法都直接排除了 你在搞笑嗎? 05/02 12:53
: 噓 FMANT: 揭露個屁,獨董本來就是公開資訊,滾去讀20150520自由頭版 05/02 12:53
: → chungrew: 大學自治之領域(釋字450、563、626號解釋參照)受保障 05/02 12:53
: 推 newsboy3423: 這樣具體來說是要怎麼補正? 罰錢? 05/02 12:53
: → chungrew: 但並非自外於法治國依法行政原則之支配 05/02 12:54
: 推 MultiCam: 想再請問一下ch大 完成程序瑕疵之補正 這個補正是指什麼 05/02 12:54
: → MsKing: 一般法律原則是限制人民權利要有法律規定 不是無限上綱 05/02 12:55
: → MsKing: 好嗎 05/02 12:55
: 推 rdia1515: 經費不均本來就是合理的吧...做實驗本來就超燒錢 05/02 12:55
: → MsKing: 你打沒利益迴避是限制蔡明興擔任遴選委員的權利 這個不用 05/02 12:56
: → chungrew: 排除的是"行政程序法"的條文 並不是排除 法治國原則 05/02 12:56
: → MsKing: 法律規定只要社會一般通念? 05/02 12:56
: → MsKing: 法治國原則裡面哪條規定那些人要利益迴避啊 說一下好嗎 05/02 12:57
: → MsKing: 快點說一下哪條規定那些人要利益迴避 不要跟我說社會通念 05/02 12:57
: → chungrew: 這中間界線的個案認定 我覺得還是要法官來判決才合適 05/02 12:57
: → MsKing: 你拿一個攏統的東西跟我說管沒利益迴避 搞笑嗎 05/02 12:58
: → chungrew: 或是最高法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做出決議也可以 05/02 12:58
: → MsKing: 又跳針要法官解釋了 05/02 12:58
: → MsKing: 程序要怎麼補正你也沒說啊 05/02 12:59
: → chungrew: 我認為這中間是有模糊地帶的 05/02 12:59
: → kaky: 哇哇哇哇 原來台大是教育部附屬大學!!!! 這真是重大發現! 05/02 12:59
: → MsKing: 法律是訂來限制國家權力的 你今天要限制蔡明興不能擔任遴 05/02 12:59
: → MsKing: 選委員當然要有法律明文規定 不是啥社會通念覺得蔡不能當 05/02 13:00
: → MsKing: 他就不能當好嗎 05/02 13:00
作者: sleepcat612 (睡貓)   2018-05-02 14:05:00
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你該去跟行政法老師下跪道歉了
作者: hlutni (文山秀氣)   2018-05-02 15:16:00
sleepcat...何不解為大學法中組織規定是基準法的特別法?
作者: dlmgn (髒話之王者)   2018-05-02 15:21:00
他應該就是這個意思吧?是發這篇文的不知道在想啥
作者: sleepcat612 (睡貓)   2018-05-02 16:22:00
中基法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的普通法,大學法是規範「大學」這類組織的特別法,無分公私立。故特別法優於普通法,OK?
作者: nickwu1101 (喔~)   2018-05-02 18:40:00
這樣的話還要看教育部組織法第2條 可是他說教育部的執掌是政策規劃與行政監督 辦學從來不是教育部的工作範圍 所以國立大學僅適用於大學法 不是教育部的附設機構
作者: hlutni (文山秀氣)   2018-05-02 20:53:00
基準法16條附屬機構,依教育部組織法,宜限縮,不含國立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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