組織章程106年3月21日修訂版

作者: kensy9295 (大蔥)   2017-03-22 00:51:03
國立臺灣大學漁村服務社組織章程
組織章程修訂紀錄:
民國80年上學期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83年下學期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86年下學期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87年下學期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88年上學期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92年上學期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100年下學期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101年下學期社員大會通過
民國106年上學期期初社員大會通過(3/2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社定名為【國立台灣大學漁村服務社】。
第二條 本社宗旨在於:以社區服務及文化報導之方式,為漁村居民貢獻一己之力,
並經由實際之接觸,了解漁村現況及生活,進而激發關懷本土及社會的精神。
第三條 本社社址設於校總區,社慶為三月十八日。
第四條 本社之指導單位為台灣大學學務處課外活動組。
第二章 社 員
第五條 凡本校在校學生,認同本社宗旨,皆有資格成為本社社員。
第六條 凡符合第五條規定,繳交社費後即為本社社員。
第七條 凡為本社社員,應盡符合本社組織章程、會議決議之義務。
第八條 1. 老骨頭資格由期末任社務委員之新任社長,於該學期社員大會前自訂辦法
評選之。
2.老骨頭候選資格為:
第一款 出過四次假期服務隊者。
第二款 出過三次假期服務隊且當過一次幹部者。
第三款 出過三次假期服務隊與兩次平時服務隊者(當學期平時服務由當學
期幹部認定之)。
符合上述三項資格其中一項享有永久社員之權利。
第三章 社務委員
第九條 本社社務委員包括社長、副社長以及社長依社團實際需要所指派的幹部。
第十條 社長及副社長於每學期之社員大會搭配選舉,任期半年,可連選連任,
其餘社務委員任期最少不得低於一學期。
第十一條 如遇下列情況,須於學期結束前舉辦正副社長補選:
1.期末之社員大會召開前無社員登記參選正副社長。
2.經社員大會投票表決後仍無法產生新任正副社長。
若於學期結束前經正當補選程序仍無新任正副社長產生,將由原任正副社長
留任一學期。「學期結束前」之定義為「學校行事曆公佈之寒(暑)假開始」

第十二條 社長以外之社務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或能力不足時,由社長重新指派。
第十三條 本社社務委員於學期中負責社務的運作,出隊時負責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十四條 總幹事屬於社務委員之一,由社長指派,其職責訂於組織章程第五章。
第四章 會 議
第十五條 若下列情形時,得召開社員大會:
1. 社長認為有必要時。
2. 社員五人以上當面連署時。
3. 每學期期末召開一次社員大會。
第十六條 凡符合上列的條件,由社長為召集人,於通知社員後兩星期內召開社員大會。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召開前,社員應被告知開會緣由,時間及地點。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法定人數為現任社員人數的四分之三或三十人以上。
第五章 社團經費、社產及社辦
第十九條 本社經費來源為社費、學校補助及自籌。
第二十條 社費金額及需繳交人員於每學期初由全體社務委員議定,並由總幹事公布,
永久社員不需再繳交社費。
第二十一條 總幹事具管理社團經費及社產之權利與責任,需於期末社員大會公告
該學期財務使用狀況。
第二十二條 本社社辦位置依學務處規定為準。
第二十三條 凡社員均有權利使用社辦,使用者皆有義務維護社辦環境整潔,未能維持
社辦整潔經多次勸導無效者,社務委員得討論其獎懲辦法,並於公布一個
月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本章所稱之“公布”為當社務委員以公開之方式告知社員。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章程的修改,須經由召開社員大會的正當程序召開社員大會,提案人須事先
擬妥修正案,於社員大會經討論已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修改之。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及其修改內容自通過之時開始生效。
第二十七條 關於本社解散後社團財產之處理事項,準用中華民國關於法人之規定。剩餘
財產,以下列原則進行處分:
(一) 存入社團專戶,供未來校內性質類似之社團成立時使用。
(二) 關於專戶財產之管理,由指導老師協同本社訂立辦法行之。
(三) 指定捐給法定社會服務及慈善團體,由當屆社務委員決定之。
第七章 選舉辦法
第二十八條 正副社長候選人需於社員大會兩週前向現任正副社長進行登記。
第二十九條 擁有投票權之人員包括現任社員及具有永久社員資格且出席當天
社員大會並於候選人發表政見前入場者。
第三十條 正副社長選舉之當選資格如下
第一款 若為同額競選有效票需達出席人數之2/3以上,且有效票中同意票數
達到1/2以上始可通過
第二款 若為差額競選有效票需達出席人數之2/3以上,取當中最高票者。
指導老師:吳嘉苓
社辦:第一活動中心22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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