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以「意思表示」看公投

作者: tomsclee (阿璋)   2007-12-27 23:31:19
很高興你有閱讀我們的社刊,而不是拿去包油條。
既然被點名了,那麼我得做一點回應。
根據你的說法,似乎是認為「這場」公投作為意思表示的「效力」可議,所以不如不辦。
那麼這個問題是出於程序。而這個程序中你覺得最重要的爭點是在於投審會的議題審查被
強行通過以致此一公投的公信力全失。
那麼問題來了,所謂的間接民主是否應該凌駕於直接民主之上?公投審議委員會本身是基
於立院席次的政黨比例選出,亦即為間接民主,然而在送審前尚得取得百分之五的選舉人
連署,換言之,這是一種非決策的阻撓方式來避免人民進行直接民主,因為一般人若想提
案任何「重大議題」的公投,是幾乎不可能的。
再者,我的文章中並未為此次公投背書,我的看法是,用公投的方式來決定這個意思表示
是一個大絕招,不能任意為之,也不容可議的政治行動來傷害它的公信力,而民進黨確實
是沒做好,而它卻被通過了,那麼,大招都已經出了,我們只能像是打三國一樣,有人拉
錯人,只好跟著開始震、然後吹、放星落、大地開始鎚,不然一定死路一條,所以我們只
能讓他通過,否則這可以是中國「引用」的一個相當具有參考價值的民意資料,如果不讓
它通過的話。
至於它的公信力,我們可以進行再審議,換句話說,公投結果是這樣,而我們覺得它的公
信力可議,而可議的重點在於整體的法制、結構、政治制度,那麼我們就再進行其他改革
,而完成後再回過頭來重新討論不也是可以嗎?還是你認為臺灣的整體制度非常完善,沒
有改變的必要呢?
我不想說入聯的公投不重要,也不想說它完全沒必要,但是民進黨的作法確實是一種傷害
,而公投法本身更是問題重重,充滿了妥協的斧鑿之跡,所以讓我們面對現實吧,現在是
被趕鴨子上架不得不為之,通過不通過都不會是「最好」的狀況,但我們只能兩權相害取
其輕,因為「不通過」的結果會比「通過」更讓我們無法承受,除非中國不是我們「必須
」面對的問題。
如果我的回答無法令你滿意,不妨敲我msn或寄站內信,相信可以有更有趣的討論。
作者: perlenpo (perlenpo)   2007-02-27 23:41:00
為什麼我覺得連阿璋的文都有淡淡的喜感... (誤)= =
作者: tomsclee (阿璋)   2007-02-27 23:44:00
我相信他一定能夠理解我的梗
作者: perlenpo (perlenpo)   2007-02-27 23:47:00
=w="
作者: oodh (oodh)   2007-02-28 00:14:00
不是 因為效力可議不如不辦 而是 已經決定要讓民意展現在這麼多方法裡偏偏找最可議的 不在乎 表示效力的降低意味著 推動者心中有比 讓 人民意思得以表示 更重要的事想借著公投達成 而這次效力可議的表示行為 又會成為世界看待台灣人民的 紀錄參考 如我所言 真心希望台灣人民在未來得以用公投來決定 或向 國際表示意思的人 都不該放任這種利用行為至於「都辦了 投贊成總比投反對 對台灣更有利」這樣的說法就和被壞學生勒索 交出來總比被揍一頓好 一樣 短時間是這樣好像投贊成讓它過 比較不會被外國看扁 但 此同時那個壞學生會接收到「這傢伙弱」的訊息,下次再來(事實上明年有兩次)然後每次見到面(大選)都敲一次 這樣 真的對台灣好嗎?台灣人大大方方地把這次公投破梗 讓國際知道這次公投無意義1.相對不用擔心投出來不過的引申效應 2.保留日後公投公信力不是更好嗎? 至於法理上,我不是因為投審會才反對的你可以從「公投」、「咨詢性公投」、「向國外發聲」的轉換看的出來 就連發動者本身對公投的法理立足點都苦苦尋找說法台灣 中華民國政府 在確實用台灣之名申請入聯後 再辦這公投本身就和公投法立法的目的相違背 投了不過照作的行為也違背這是為何我反對的原因 也是為何推動者一再換說法的原因不過 很高興並感謝 原發文者回應
作者: JOHN0222 (Mr.頭)   2007-02-28 00:37:00
建議直接用回文的會比較清楚....
作者: perlenpo (perlenpo)   2007-02-28 01:38:00
這個推文太長啦~~~~~~~~ 0.0

Links booklink

Contact Us: admin [ a t ] ucptt.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