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oodh (oodh)
2007-02-28 00:14:00不是 因為效力可議不如不辦 而是 已經決定要讓民意展現在這麼多方法裡偏偏找最可議的 不在乎 表示效力的降低意味著 推動者心中有比 讓 人民意思得以表示 更重要的事想借著公投達成 而這次效力可議的表示行為 又會成為世界看待台灣人民的 紀錄參考 如我所言 真心希望台灣人民在未來得以用公投來決定 或向 國際表示意思的人 都不該放任這種利用行為至於「都辦了 投贊成總比投反對 對台灣更有利」這樣的說法就和被壞學生勒索 交出來總比被揍一頓好 一樣 短時間是這樣好像投贊成讓它過 比較不會被外國看扁 但 此同時那個壞學生會接收到「這傢伙弱」的訊息,下次再來(事實上明年有兩次)然後每次見到面(大選)都敲一次 這樣 真的對台灣好嗎?台灣人大大方方地把這次公投破梗 讓國際知道這次公投無意義1.相對不用擔心投出來不過的引申效應 2.保留日後公投公信力不是更好嗎? 至於法理上,我不是因為投審會才反對的你可以從「公投」、「咨詢性公投」、「向國外發聲」的轉換看的出來 就連發動者本身對公投的法理立足點都苦苦尋找說法台灣 中華民國政府 在確實用台灣之名申請入聯後 再辦這公投本身就和公投法立法的目的相違背 投了不過照作的行為也違背這是為何我反對的原因 也是為何推動者一再換說法的原因不過 很高興並感謝 原發文者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