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剪報]臨時工契約最長三年 勞團抗爭

作者: KarlMarx (抗議WTO無罪!立刻放人!)   2006-09-17 11:32:26
※ [本文轉錄自 SCU_ISC 看板]
作者: analysis0813 (人微言輕狂) 看板: SCU_ISC
標題: [剪報]臨時工契約最長三年 勞團抗爭
時間: Sun Aug 27 14:52:10 2006
2006.8.27.聯合報 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臨時工的工作契約可以拉長到三年,這是勞委會的新主張。
勞委會官員說,此舉有助勞工就業及雇主勞動力彈性需求,降低企業人事成本,增加競爭
力。但勞工團體則擔心,以後到處都是臨時工,還有哪個雇主會去請需負擔退休金的長工

現行勞基法規定,臨時性(最長六個月)、短期性(最長六個月)、季節性(最長九個月
)及特定性工作(最長一年)得為定期契約,在職場上統稱為臨時工,工作一年以上者都
視為不定期契約,兩者最大差別是後者需負擔退休金給付。過去很多惡劣雇主即常以定期
契約混充不定期契約,規避退休給付,引發不少勞資糾紛。
勞委會最近完成派遣法、勞基法契約章等的修法,將現行最長一年的定期契約大幅放寬至
三年,此做法被勞動人權協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自主工聯等勞工團體認為,無疑讓
不肖雇主更能上下其手,他們將抗爭到底。
勞委會官員對勞團反撲不以為然,認為現行規定從嚴規範定期契約,不盡人情,不見得對
勞工有利,堅持送立院下會期完成立法後實施。
定期契約工作期限 放寬為三年 經濟日報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台灣勞雇關係將出現重大改變,勞委會除積極推動派遣勞務立法,最近更完成勞基法契約
章修法草案,上周五已經法規會討論定案,計劃大幅放寬臨時性的定期契約工作期限,將
現行最長一年工作期限,放寬至三年,超過三年時只要獲報主管機關核定即可。
這次修法另一重點是明訂勞工離職必須落實向雇主預告的義務。官員指出,年輕人工作忠
誠度不高,常拍拍屁股就走人,讓雇主一時找不到接替人手,未來勞工不告而別,雇主可
要求勞工罰償,但以預告期間的工資金額為上限。
有關雇主事業轉讓部分,修法將過去由雇主主導勞工去留權,改成由勞工掌控去留主動,
未來企業轉讓,新舊雇主應在轉讓基準日30天內,以書面徵詢勞工是否同意留用,勞工應
於接到通知十日內表達是否同意留用。
罰則部分,也首度全面修正並加重罰責,未來雇主積欠勞工薪資,罰鍰將提高四倍,最高
可罰30萬元;積欠資遣費或勞退舊制退休金可裁罰3萬到30萬元。
勞動人權協會、工人立法行動委員會、自主工聯等自主勞工團體指出,勞動條件全面修惡
,勞工一定會抗爭到底。
勞委會官員指出,一旦派遣法和勞基法契約章修法通過,未來企業除了主要經營事項的核
心勞動之外,都可以改為非常雇性的派遣或定期契約勞工,有助於勞工就業及雇主的勞動
力彈性需求,降低人事成本,增加企業競爭力。勞基法契約及罰責專章修訂,計劃送立法
院下會期完成立法後實施。
官員表示,現行勞基法勞動契約採從嚴規範,除臨時性(最長六個月)、短期性(最長六
個月)、季節性(最長九個月)及特定性工作(最長一年)得為定期契約,超過一年以上
者,須獲地方主管機關核備;但考量高速鐵路、高雄捷運等工程,均有一定工期,工期結
束勞雇關係就結束,但因工期可能長達二、三年,如果因法令不夠周延,造成他們不得簽
定期契約,似乎也不盡人情。
官員指出,考量國內社經環境變遷,勞務提供多元化,以及參酌日本、德國、法國等先進
國家立法先例,將定期契約部分適度修訂,只要是臨時性、特定性及其他非繼續性工作得
為定期契約,且將定期契約期限延長至三年,三年以上須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
事業轉讓 勞工掌去留權 聯合報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勞委會積極推動勞工相關法令修法,雖然「預告提前離職」等相關規定並不利勞方,但也
有些對勞方有利。
例如有關雇主事業轉讓,過去都是由雇主主導勞工去留權,將修法改成由勞工掌控去留權
;未來企業轉讓,新舊雇主應在轉讓基準日卅天,以書面徵詢勞工是否同意留用,勞工應
於接到通知十日內表達是否同意留用。
此外,也首度全面修正並加重雇主罰責,未來雇主積欠勞工薪資,罰鍰將提高四倍,最高
可罰卅萬元;積欠資遣費或勞退舊制退休金可裁罰三萬到三十萬元。
定期契約部分的修法,對勞方是利或弊,較有爭議。不過,勞工團體認為雇主將會大批解
雇原聘勞工,改以定期契約工代之。
定期契約鬆綁 勞工很傷 聯合報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勞委會最近完成勞基法契約章修訂,勞委會強調,明訂定期與不定期工作,是將勞雇關係
更清楚定位,但未來如何防範雇主藉定期契約工解雇原有的勞工;或者進行人事更動,將
不定期工改成定期工,都直接衝擊勞工權益。
勞動基準法是為保護勞工而設,就勞工工作權保護而言,不定期契約較有利勞工,因為不
定期契約,雇主非有法定的契約終止事由,不得消滅勞雇關係;反觀定期契約一旦期限屆
滿,勞雇關係立即消滅。這也是為何雇主一再要求鬆綁定期契約,勞工卻全力反對的癥結

因定期契約較不利勞工,世界各國規定勞動契約,均以不定期為原則以定期為例外;即使
開放雇主較彈性運用定期契約工作者,也一定會採取相關防範配套措施。以日本為例,一
旦發現雇主藉定期契約代替不定期契約,將會受到嚴重處罰;法國更明訂危險性工作不得
為定期契約。
反觀勞委會修法版本,定期契約工作包括「短期性、特定性及其他非繼續性工作」,除此
未進一步說明。另依勞基法施行細則,短期性是預期六個月內完成的非續繼工作;特定性
指特定期間完成的非繼續性工作。總之,只要被視為「非繼續性」工作即可。
但繼續性與非續繼性如何分野、釐清?公權力如何介入保護勞工?未見修訂法條有所明訂
,也未見相關配套措施,一旦上路又如何防杜雇主權力濫用?
尤其,公司擴廠時請的清潔工、司機等可視為非續繼性,但公司原聘清潔工和司機應屬於
不定期契約工,未來如發生雇主利用管理權,要求一律改為定期契約工時,誰來保護弱勢
勞工?
勞委會這次修法,有些條文雖有利於勞工,但整體分析仍可見勞委會替雇主解套的鑿痕,
也難怪台聯針對國內工會意見領袖調查發現,工會團體對民進黨勞工政策普遍不滿,只給
四十一分了。
放寬年限 勞雇雙贏? 聯合報記者徐國淦/台北報導
勞委會有意修法大幅放寬定期契約的工作年限,將直接衝擊原本長雇型的不定期工作者,
未來將會有許多定期契約工。勞委會強調,明確訂出定期與不定期工作,是將勞雇關係更
清楚定位,是勞雇雙贏的政策規畫。
官員指出,長雇型或定期契約,並不以某種「職務」為認定基準,而是視該項工作是不是
有「繼續性」,主要是看該事業單位的業務性質和經營運作,勞工所從事的工作是持續性
的需要時,就應視為「繼續性」工作;例如客運業的司機,就不能視為「定期契約」,但
如果有公司臨時遷廠,短期間需要有專車接送,所聘的司機就屬於「定期契約工」。
官員說明,如事業單位要擴廠,必須請一些土木、機械、電機等等專家規畫,因擴廠不是
長期性工作,所請的工程師、建築師、建築工人、司機、清潔人員等,雇主可在預估的工
期下,簽訂工作期限,時間到即終止契約。另外,公司更新設備,需要臨時雇用一些專業
人員和工人協助,也可以訂定期契約。
勞委會表示,工程建設也常會發生定期契約問題,如高速鐵路沿線工程,有許多的工程標
,且分別給不同建築公司承攬,且每一工程標都有一定的工期,工期結束所請的工人契約
就算終止。
另外,公司整頓需要請一些專家診治,或者是新商品、新技術研發,因原本的專業人士不
足,須請人來協助時,也可請短期性的定期契約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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