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錄]罷工!你反對嗎? 劉惠敏

作者: KarlMarx (抗議WTO無罪!立刻放人!)   2006-09-17 11:34:14
※ [本文轉錄自 NCCU_SEED 看板]
作者: phyllis0624 (叫我A哥就對了啦~) 看板: NCCU_SEED
標題: 罷工!你反對嗎? 劉惠敏
時間: Tue Sep 12 15:22:10 2006
罷工! 你反對嗎?
劉惠敏
 每當罷工爆發,有一種聲音馬上跳出來,「怎麼可以為個人私利,影響大眾的利益?」
,不然就是「工人貪得無饜,只會餓飽吵,難怪老闆都往國外跑」,還有一些人是非不明
,硬生生把罷工扣上「違法亂紀」的大帽子。這種把罷工污名化的做法簡直讓人感覺回到
戒嚴時代。
罷工是民主權利的一環
 我們從小就被教育說生存、自由等權利乃天賦人權。工人(受雇者),無論是藍領或白
領,皆是以出賣勞動力給雇主,換取工資,來維繫本身及家庭生計。據說工人和奴隸不同
,因為我們是自由地從事勞動。但是工人有什麼自由呢?我們有就業的自由,但資方不一
定要你,甚至時時面對解雇的威脅。在企業中,有時連言論、行動自由都受到限制(例如
台積電員工轉寄董事長的一封信就被解雇了)。面對強勢的資方,工人相對弱勢,個人力
量微小,根本無法在勞動力市場上與資方抗衡,所以得要有團結權、協商權、爭議權來保
障勞工應有的權益,這是數百年來工人運動爭取的成果,也是當今多數民主國家基本上承
認的。
 罷工權為爭議權之一,是工人的重要武器。由於老闆那種經營權、管理權至上的思維,
工人要老闆坐下來誠心協商、談判,是不太可能的,老闆的回應往往是「不滿、不想做,
就不要做!」罷工,就是所有工人都不工作,同時也不讓別人幫老闆工作,以此來施壓。
如果沒有罷工權這個武器,工人只能乞憐、期待資方的「良心」回應,跟丐幫沒什麼兩樣
,同時,在這個勞動力供過於求的時刻,工人只能任憑資方予取予求,與待宰羔羊無異。
 由此可知,罷工是工人必要的武器,讓工人脫離資方的宰制,成為行動的主體,並提昇
自我意識,也就是說,在不平等的勞資關係中,工人被剝奪了自由、自我、甚至尊嚴,罷
工則讓工人不再只是受控資方的機器人、或是一個小小的螺絲釘,找回自我及尊嚴,工人
於是能夠開始挑戰職場上不合理的工作條件與規範,甚至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如果我們能
夠認同結社、行動、言論的自由為基本人權,又怎麼可以剝奪勞動人權,剝奪透過罷工爭
取權益的自由呢?
「私利」、「公利」如何權衡?
 「但是我們大眾的利益又如何呢?」這樣的問題是質問罷工的工人「只注重私利」。然
而,我們要問,「私利」和「公利」是完全衝突的嗎?去年台鐵工會因反對私有化打算發
動罷工,有人就直呼,「乘客大眾損失誰負責?」的確,台鐵罷工可能導致上千上萬的旅
客因此改乘其他交通工具或改變計畫,不過如果因為工會停止罷工而使鐵路私有化的計畫
順利推動,可能未來我們會和英國人一樣,有火車也不敢坐!而當年統聯客運員工罷工以
抗議勞動條件低落,罷工雖然失敗,但大爆勞動條件與乘車不安全的內幕,讓許多人驚覺
客運業者為賺錢不顧旅客安全。「私利」和「公利」到底怎麼算,看來不像表面那麼簡單

 事實上,同是受雇者的我們支持工人爭取權益,本來就是天經地義。「一人受傷,全體
受害」,某個企業的工人被嚴重剝削、爭取權益的抗爭被打壓,其他老闆自然有樣學樣,
有一天受害的還是自己。若說要為造成的不便和損失負責,真正該負責的是那些擁有生產
工具、決定勞動條件與品質的老闆們與政府,而非受雇於他們的工人!
罷工違法亂紀?
 要說罷工「違法亂紀」,不僅是非不分,甚至連基本的法制也不尊重了,連法律都承認
工人有罷工的權利,許多國家的憲法還明文保障罷工權,何來違法之有?再說,即便罷工
不合法,但是許多行動都是先法律而行的,若非如此,今天何來民主、自由?
 過去的戒嚴時代,統治者為防範工人罷工,訂出種種嚴苛的規範,不僅在台灣的工會切
割成一廠一工會的小工會,還規定罷工只限定在工人與其雇主間的特定爭議,來排除針對
政府經濟、社會政策發動的「政治性罷工」以及聲援其他工會的「同情性罷工」,此外,
更在罷工程序上設下層層關卡,讓許多工人只得打消罷工的念頭,或是走上非法罷工的險
路。不僅如此,法令還規範「罷工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加危害於他人生命財產及
人身自由」,也就是說,你只能不工作,乖乖待在家,等待雇主的解雇通知!令人失望的
是,政府在資方以不合理的勞動條件,威脅工人生命安全時,倒是沒有諸多作為與限制。
這種法令規定,給了工人一個無力的武器,讓工人有不工作的權利,卻還是得以叢林法則
來和資方決勝負。
 相對於其他國家,我們可以說,台灣在罷工法令中種種不合理的限制,才是折損法紀、
阻礙進步的絆腳石!十多年來,在法律的層層限制下,合法罷工僅有十數例,在此情況下
,政府怎敢自稱為民主、進步呢?
以正確的方式看待罷工
 儘管仍有不少人誤解或是否定罷工,我們也看到社會開始以正確的方式看待罷工,例如
「罷工是一種社會運動,有助於刺激民眾思考社會問題」,開始學習一種正確的態度-任
何人不能否定人該為自己的權利而戰。除此之外,我們希望社會大眾能夠省思在罷工背後
,勞動條件的保障與提昇,和社會經濟進步的正面相關意義。不可否認,台灣的媒體、政
府的態度、政策法令以及我們自己的心態還有很大的進步空間。
我要罷工!?不進步的台灣法令
台灣在罷工法令種種不合理的限制,才是折損法紀、阻礙進步的絆腳石。
一、在工會法中對罷工要件的規範之一,即「須有勞資或雇傭間爭議的發生」,表示罷工
對象只限於「雇主」,相對排除了為支援其他工會爭議訴求的「同情性罷工」,或是針對
國家經濟、社會政策,為表達意見或對國家施壓而發動的「政治性罷工」等。
二、合法性罷工必須「經過調解程序無效後,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經全體會員過半數之
同意」,才得以宣告罷工,更是凸顯法令限制與現實上的脫節。法令給勞資爭議區分為調
整事項與權利事項,還規定只有調整事項可以進行合法爭議行為,不過儘管勞資雙方已沒
有協商的空間,還是必須要經過調解的程序,才得以發動罷工,調解程序對實質問題沒有
任何幫助,卻是削弱勞方時機和動員士氣。法令也限制只有工會才可以進行合法性的罷工
,而工會召開會員大會要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以一九八九年被稱為工運的美麗島事件「
遠化罷工案」為例, 政府與資方先是模糊的將爭議認定為權利事項,又退回工會會員大
會的申請,一再的以各種介入推翻罷工的合法性,侵害勞工權利。要求會員過半數的同意
,表示會員大會出席人數一定得達半數以上,對於輪班性、分散的工會而言有現實上的困
難,例如大眾運輸業,去年台鐵為取得合法罷工權,於中秋節當天集結在總統府前召開會
員大會,會員大會的成功以及獲得半數以上會員支持罷工,其實跟實質罷工相當接近,也
正凸顯法令規範上的荒謬。
三、罷工行為如果只是消極不給付勞務行為,對雇主產生的壓力必定有限,法令規範「罷
工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寧,及加危害於他人生命財產及人身自由」,就是限制勞工積極
的行為,但是沒有壓力的爭議行為能有多大的效用呢?政府在資方提供不利勞動條件,威
脅勞工生命財產時,倒是沒有諸多作為與限制。一九九二年基隆客運罷工案,勞方為阻止
資方強行開車,而將部份車輛放氣,因此在高等法院判決勞方部份敗訴,三名勞工遭解雇
,但是行政機關介入要求停止罷工,儘管一百多位工會會員得以撤銷解雇,但資方拒絕履
行仲裁書的內容,行政機關卻毫無作為。
連結第十期勞工與社會版200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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