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轉錄自 NTU 看板 #1HbGswiq ]
作者: garyqqq (哈哈哈) 看板: NTU
標題: Re: [選舉] 針對研協會長戴姓參選人資格爭議一案決議文
時間: Fri May 17 00:47:50 2013
※ 引述《squirrel0105 (笨松鼠)》之銘言:
: ※ [本文轉錄自 NTUSA 看板 #1HbFo_Hx ]
: 作者: NTUSA25th (25屆臺大學生會) 看板: NTUSA
: 標題: [選舉] 針對研協會長戴姓參選人資格爭議一案決議文
: 時間: Thu May 16 23:35:20 2013
: 針對戴姓臺灣大學研究生協會會長參選人是否具有候選人資格之爭議,選委會在5/15(三)
: 晚間八時已召開會議並邀請兩組參選人到場說明,在聽取雙方之立場與意見後,決議如下
: :
: 一、選委將同時依法層轉學生會長向學生法庭聲請規程解釋:
: 1.「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第二項」是否違反比例原則侵害人民參政權。
: 2. 停止學生會選舉罷免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之效力。
: 二、依據選舉公告一之規定,撤銷戴姓候選人之選舉登記許可。
: 說明:
: 一、
: 依照選舉公告及學生會選舉罷免法規定,候選人應於5/10(五)下午6:30前繳交登記所需資
: 料及保證金,然戴姓參選人因故未能於截止時間備齊所有表件(未能於期限前繳交照片)
: ,在了解其狀況後,當場負責收件之選委便口頭同意該名候選人可以補件,但需於當晚午
: 夜十二點前補齊。而後陳姓參選人團隊獲知此事,即於當晚向選委會提出行政訴願,認為
: 戴姓參選人不符合選舉公告上之登記要件,故不應具備候選人資格。
: 選委會受理訴願後,即依據職權以合議制方式討論此案,最後決議選委會需本著行政單位
: 依法行政原則處理選舉相關事務。故依據選舉公告一之規定「凡費用不足或表件不全者,
: 皆不受理其登記之申請」,決議戴姓參選人因未於登記時備齊相關表件,選委會不應受理
: 其登記之申請,故撤銷其候選登記資格。
幾個問題想請問選委會:
一、
依據選委會的說明:
「當場負責收件之選委便口頭同意該名候選人可以補件,但需於當晚夜十二點前補齊。」
但後來以於法不合撤銷戴姓參選人的登記資格,
想請問一開始為何要口頭同意戴姓參選人的補件?
二、
依據選委會的說明:
「而後陳姓參選人團隊獲知此事,即於當晚向選委會提出行政訴願」
可是「訴願」乃是人民不服行政機關處分,而向「上級」行政機關提起才對
所以如果 陳姓參選人團隊對於選委會「同意戴姓參選人補件」之處分不服
應該向「上級」行政機關,即學代會選舉監察委員會提起才是。
選委會自己做出同意補件的處分,又自己處理針對自身的訴願,
可能有球員兼裁判的問題。
以上兩個問題,希望選委會能回覆,
消除大家對這次選舉的疑慮,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