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ntusa26th (第26屆臺大學生會)》之銘言:
: 標題: [校園] 26th學生會文化部回應 湖說音樂節聲明
: 時間: Sat Jul 12 01:53:49 2014
: 當初EM是由活大PA組成員所介紹,由於EM在校內也舉辦許多活動,所以EM沒有立案我們事
: 先並沒有懷疑。事前我們僅知道EM會請譜鐳代開發票沖帳,於同學詢問後我們也問了EM負
: 責人吳先生,對方表示目前沒有立案乃因其與前一間合夥公司剛拆夥,新的牌照卻還沒下
: 來的緣故。
: 若黑雲指稱的「譜鐳的估價單負責人」是藝術季的那份估價單(http://ppt.cc/Tr6B),顯
: 然黑雲並沒有看清楚,估價單顯示吳先生僅為現場執行,(如圖右上),此部份我們經查
: 是因吳先生為現場實際執行人員,故填寫其聯絡資訊方便聯繫,吳先生並非譜鐳公司人員
: 。
確認幾點事實。
1.EM有沒有立案你們不知道,但你們知道EM會請譜鐳代開發票
2.吳先生不是估價單的負責人,而是現場執行
請問這合法嗎?以及明知可以代開發票,還想拿發票廠商不是EM當證明,又是什麼意思?
以及兩家廠商熟到願意代開發票,幫忙對方現場執行,這真的是「業界正常現象」?
學生會第二篇回應:
此外,學生會知道EM燈光音響公司與譜鐳音響本來就為獨立廠商,經我詢問先前與學
生會有往來的其他廠商,皆表示代開發票在業界實屬於正常沖銷做帳的動作。
(https://www.ptt.cc/bbs/NTU/M.1403452767.A.8B3.html)
: 6.文化部副部長高幼昕正是對話內容的B同學。「發包」一詞是她個人和文化部同學的誤
: 用,6/7我本人已於張凱涵同學的臉書上說明此事(截圖:http://ppt.cc/G627),6/22
: 也在ptt上公開回應並道歉(http://ppt.cc/UWtq)。對話時間皆為6/7之前,且對話內容
: 裡的第一人稱與affogato並非同一人,公佈截圖以前並未再次徵求當事人同意就公開,因
: 此在當事人的反應之下才撤下。當初會有誤會乃是因為與廠商聯絡皆為我本人以及陳家鼎
: 同學,副部長高幼昕負責處理其它活動細節,因此尚未釐清就誤判為EM發包而有該訊息的
: 出現,在我予她說明此事並且讓她完整地了解來龍去脈之前,她以為介紹廠商的EM就是發
: 包商,因此才有「發包」一詞。並非「口誤」而是「誤用」。
: → squall781217:另外 本人確實在二月有開立一份初步估價單 但後來不 07/12 11:22
: → squall781217:做以後就沒有再管這件事 直至五月才又收到文化部通知 07/12 11:23
: → squall781217:希望本人可以介紹廠商給文化部 因此文化部後來找的廠 07/12 11:23
: → squall781217:商本人確實都認識 但當初本人也是介紹數間廠商 而非 07/12 11:25
: → squall781217:圖利單獨一兩間 限制文化部只能選用特定廠商 且其他 07/12 11:26
: → squall781217:類別廠商 本人也只是告知說可以找以前幫貴校承做過的 07/12 11:26
: → squall781217:他們對於貴校比較熟識 可以節省說明時間 僅此而已 07/12 11:28
所以說你們也承認「廠商是EM幫忙找的」只是EM沒有收錢,所以不是包商是吧?
那請問之前的第一篇回應是什麼意思:
由於陳家鼎是先接了音樂節的總召,才於102-2下學年開始擔任EM燈光音響公司的業務。
基於利益回避原則,這次舞台皆由敝部自行尋找廠商
(https://www.ptt.cc/bbs/NTU/M.1402029730.A.F9A.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