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法院解釋文 釋字第八號 補充意見書
學生法官:許仁碩
本號解釋為國立台灣大學學生會學生代表大會(下稱「學代會」),是否具有以決議
針對公共事務表達立場之正當性問題。對於多數意見中,肯認學代會在不侵越學生會長
代表權之前提下,為促進公共議題討論,得於常會討論公共議題,並以決議表達立場,
對此結論,敬表認同。但就代表正當性之來源問題,考量此一問題於近年來,屢屢成為
相關學生自治機關參與公共議題時,所生論爭之一環,多數意見中雖有交代,仍尚有進
一步申論之餘地,爰撰寫補充意見如下。
對機關行為之民主正當性要求,特別是在學生自治機關與學生之權利義務關係,較
之國家可對人民課予義務之情形,學生會對於學生並無任何強制性權力可言,故不宜限
制於狹義具有「決定性」特質之機關行為,而應釐清各類型機關行為之作用性質,探討
其所需之正當性程度。
因此,本案中學代會以決議「發表聲明、鼓勵參與」之行為,即須釐清其性質為何,
如何獲致其所需之正當性。首先,此一行為並無涉於人力、金錢資源之應用,亦不生強制
會員參與之效果。歷來屢有論者認為,若以集體名義表達特定立場,則是「強制」多數之
單一意見於具多元意見之全體會員之上,「侵害」反對者之表意自由,以及不欲表意者之
不表意自由。此一論點看似捍衛民主社會中之多元立場,實則謬之極矣,任何集體名義之
立場宣示,若並不使表示不同意見或不表意者,遭到任何不利益,仍得自由表達,究竟何
「侵害」之有?進一步言,倘若為避免此一「侵害」,因而迴避集體表達任何特定立場,
當公共領域一片喑啞之際,在沉默之中所滋長者,乃是「現狀」之一元價值,得以維繫其
不受挑戰、辯論之霸權,並非其所標舉之「客觀中立」或「民主多元」。
但是,雖無強制可言,這並非主張學生自治機關對公共議題「發表聲明、鼓勵參與」
,不須尋求充分之民主正當性。由於以集體名義發言之代表性之故,會影響外界對集體之
形象認知,對於不同立場者而言,則可能必須承擔相同之形象認知,其正當性是否充分,
仍不可不慎。蓋民主正當性之獲取,取決於人民是否能充分且有效地影響機關行為,可分
為事前與事後兩種,事前即指如選舉、會議多數決等,確保民意授權連鎖之完整。但由於
代議制度之設計,在選舉後即不可能於每一議題上,均進行民意之再確認(如公投),兼以
公共議題千頭萬緒,選民難以在選舉時即於政見當中預期學生代表會討論何種議題,又是
持何種立場;且實務上多是在聲明發表之後,方才得到公共之注目,與引發正反意見之討
論。因此不僅在事前程序方面,除授權連鎖完整,且加強資訊公開與討論程序外,亦須著
重於事後產出之正當性獲取。
換言之,學代會作為民意機關,若以決議做成對公共議題之聲明,究竟在何種程度上
有代表台大學生之正當性,不僅取決於其所獲票數比率,尚有相當程度繫於發表後是否能
獲民意之支持,決議做成的那一刻並非是溝通的終結,而是開始。若有對該聲明立場有所
不滿,提出實質理由加以反對者,學代會亦應確保相關民意反映管道之暢通,方能確保其
正當性之充分,也才真正對促發公共議題之良性討論,有所助益。
在此前提之下,本號解釋所念茲在茲者,即是如何在「弘揚學術,追尋真理,塑造自
由平等之社會,建設民主法治之國家」之目的下,平衡公共議題討論之積極促發,以及正
當性之充分獲取。因此多數意見一方面肯定學代會對外發言的權限,以期學代會能發揮作
為公共議題討論平台之機能,另一方面又期待其與行政部門、會員能多加溝通,但並未增
設強制性程序要求之理由,應在於一則相關程序規範為立法形成之自由,二則倘若逕行增
設相關程序要求,提高事前發表言論之門檻,即便較能確保做成意見之內部統一,但諸如
學生會與學代會意見之一致性,本非規程所欲追求之價值。且在決議有發動公共議題討論
之機能下,反會生遏止討論之效果。因此對決議的做成不設事前之高門檻,而兼重事前與
事後的正當性取得途徑,較為恰當。
學生自治組織,並不只是照搬政府結構的家家酒,而是要能擔負起培力(empower)學
生,使學生願意且有能力進行有意義的公共討論的責任。而公共討論要有意義,並非指
立場不同的雙方,進行著「聾子的對話」後,數人頭決勝負;而是可以在持續性的對話
過程中,根據所獲的資訊與論點,修正原有看法,進而獲致共識,所謂充分的民主正當
性,即奠基於此。當然,這並不是一條簡單的道路,也並非單憑本號解釋即一蹴可及,
只希望得以移除些許對公共議題的討論障礙,揭露部分似是而非,因噎廢食的簡化邏輯
,讓校園內的公共討論能向前邁步,變得更加豐富而有活力,則為台大之幸,亦是台灣
公民社會之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