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文規範新增板規草案
第二章 A.發文規範
11.1、政治文規範說明
涉及下列事項者,稱為政治文,除可合理解釋為與本作品相關者,
或依照評析文規範發表,或有D-5之情事者外,一律禁止之。
Φ.政府組織:中華民國政府組織、政黨。
Φ.政治人物:包括民選政治人物、政黨決策幹部、政府組織或政黨發言人、
政府組織、政黨主席、參選人(限於登記參選者),或曾具備以上身分者。
Φ.政治事件:政治相關事務或是討論主題為政府職務、組織、政治議題。
Φ.有影射或偷渡疑慮之字詞,是否已達處罰程度由船長方認定。
第三章 B.推噓文規範
7、政治推文:以非評析文形式偷渡政治人物、政黑用詞相關推文。
初犯者水桶7天,累犯者水桶15天,累積三次者水桶30天
(相關規範參照A-11.1)
第五章 D.其他規範
5、犯意認定與微罪不罰
無明顯犯意者,由船長方認定(需所有船長同意,方可執行)
Φ.如詢問推文之內容的新新名詞等等
Φ.觸犯守則較輕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