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為yunglen律師同行,之前有坐在法台上的經驗,同意yunglen律師意見之外,補充一
下看法,提供這波被害人一些方向:
一、這件來說券商應該需要分擔責任:
1.芝加哥交易所於4/16改寫交易規則,商品交易價格可以是0或負數,但臺灣的期貨交易
商還(來不及)修改程式。
2.也跟系統設計有關,損益表停在0.01,不會margin call或強制平倉,用最後收盤價結
算,根本跑不掉這個鉅額虧損。
二、行政或訴訟途徑,要集結眾人之力:
1.券商有以上過失,導致投資人受損害,縱使契約有免責條款,仍應該要負部分的責任,
這點yunglen律師已經說明了。換句話說,投資人的損害應該不用自己全擔。
2.但以我以前的經驗,如果只是單打獨鬥,券商就派出個法務跟你玩,先說訴訟要5年、
再拿著契約條文說免責,就唬住投資人了(含淚)。
3.比較建議的方式是集結眾人之力,一方面走主管機關,一方面走法院,讓券商跟投資人
談,在確認券商有過失的情形下,才會容易取得比較合理的結果。
當然,具體的方向,還是要看投資人與券商間的契約(精美的定型化契約啊!)。但契約
不是不可撼動的,我認為這件來說,很有機會。
※ 引述《yunglen (妳身邊)》之銘言:
: 各位版友好,小弟是律師,先前有辦過期貨交易相關的案件。今天早上看到新聞大概就覺
: 得一定會延伸嚴重的法律問題,
: 針對小輕原油爆炸案,於有限之資訊下,提供之概略法律建議。
: 一、 主張表示券商系統功能不足、有bug,導致投資人於價格變負值後無法及時下單砍倉
: ,向券商主張民法損害賠償。但也有可能因投資人自己也有部分過失(無打專線表示要平
: 倉),而依據民法「與有過失」之規定,投資人也必須自行負擔部分比例的損失,過失比
: 例要在法院認定。
: 二、 主張與券商簽訂之合約屬於民法第247-1條「定型化契約」(即由券商方面擬定,簽
: 約之民眾沒有能力與券商搓昌之契約),某些契約條款對投資人有重大不利益,屬於無效
: 條款。或是依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主張契約條款顯失公平者,該部分條款無效等。
: 如果契約條款關於「負值」之規定有失公平,或是沒有列任何「負值」之規定,容易導致
: 投資人承擔巨大之損失,可以向法院主張契約不公平之條款無效,投資人不需賠付給券商
: 因為目前沒發生過類似本案的狀況,因此沒有過去的判例可遵循,但投資人並非毫無希望
: ,但必須要有跟券商長期抗戰之準備。若有任何疑問,歡迎提供定型化契約、證物等供律
: 師參考並一同研究解套之空間,希望大家都可以挺過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