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鬥陣特攻板 板規 Ver. 2.6

作者: swattw (Swat-未來模式)   2016-05-18 10:43:03
為保護本板使用者之權利、維持本板秩序、推廣鬥陣特攻,依板主權利義務規範第二章第
一條設立鬥陣特攻(OverWatch)板板規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 1 條
本板為鬥陣特攻討論板,故禁止任何非相關討論,蓄意違反此項規定得退文。
第 2 條
違反規定內容依照程度予以板主權限內之不等的處分。
第 3 條
板主得隨時依情況公告修正或者特殊處理辦法。
公告文應同時備份至精華區備查。
板主應依行政程序法及相關原理原則處理本板板務。
第 4 條
於本板發文,視同同意本板規範。使用者不因不知本板規定而不為處分。
第 5 條
本板板規,違反站規或戰略高手群組規者或線上遊戲小組規者無效。
第 6 條
文章包含標題、本文及簽名檔。
推文包含「推、噓、→」。
第二章、發文規範
第 7 條
發文分類,請依照分類標籤發文,分類錯誤者,板主得要求於一定時間更改。
顯然故意分類錯誤者,視同空白文。
發文分類標籤如下,若無合適標籤,請自行填入:
一、[情報]:所有官方發布之消息
二、[討論]:針對鬥陣特攻討論的文章
三、[實況]:實況鬥陣特攻文章
四、[心得]:遊戲心得或者攻略分享
五、[創作]:遊戲相關之本人創作,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畫、影片剪接
六、[分享]:遊戲相關之他人創作,包括但不限於文字、圖畫、影片剪接或翻譯
禁止使用類似"公告"標籤,或回覆板主公告文章。
第 8 條
禁止一行文、注音文、空白文,內容過於空泛,或其他令人難以閱讀之文字。
前項所稱之令人難以閱讀文字,包含簡體中文,或顯然為簡體中文用字直譯為正體中文
但依一般社會通念顯然無法理解其用語者。除介紹中國伺服器相關資訊者,不受本項之
限制,但建議翻譯為正體中文。
第 8 之 1 條
經板主公告後,內容應於置底文章討論而單獨發表文章者,視同違反前條第一項之規定

第 9 條
禁止未經原作者同意刪除推文。變更原作者之推文者亦同。
第 10 條
禁止於文章、推文內惡意對特定使用者挑釁、引戰、侮辱。
禁止於文章、推文內惡意對不特定第三人挑釁、引戰,致影響本板秩序者。
第 10 之 1 條
禁止發表政治、色情文章。
第 11 條
文章偏離主題,或板主認為不適討論者,得設定結案並中止回應(鎖定)。
文章鎖定後,不得以任何形式規避鎖定並回覆於板面上。
第 12 條
發表新聞或情報文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官方新聞,社交媒體或論壇之消息,應用[情報]標籤。
二、文章需附上來源連結,網址超過一行請用縮網址。
三、若內容為非中文者,需附上簡單大意之翻譯。
四、簡體中文或顯然非台灣一般社會通念所能認知之中文者,應自行翻譯為台灣之正
體中文。
五、文章最後須加入個人心得。
發表創作文者,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標題應用[創作]標籤。
二、文章需附上來源連結,網址超過一行請用縮網址。
三、文章最後須加入個人心得。
禁止重複發表前二項文章。
第 13 條
實況文者之發表時間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每人每日限發表一篇[實況]類別之文章。自刪或經板主刪除者,亦同。
二、同一實況頻道文章間隔需大於6小時。
三、實況文章之範例格式為必填者,不得刪除。
四、文章內容為實況文分類錯誤者,但聯賽或比賽不在此限。
一個月內違反本條二次者,記警告一次。
板主得經公告後,刪除一定期間內所有之實況文章。
第 14 條
發表買賣或交易文者,除其他辦法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交易實體商品者,須至少於本板發表一篇以上文章。
二、文章預設格式不得刪除,且必須填寫所有必填之項目。
三、實體商品限於電競周邊商品,或鬥陣特攻之周邊商品。
四、每14日每一ID至多發表一篇,同IP或其他顯然得認定為同一ID者,視為同一ID。
買賣或交易文,禁止下列事項:
一、不得於推文中販賣物品。
二、售價不得超過商品之定價。
三、自刪文章,刪除售價或其他重要內容者亦同。
違反本條第一項者,原文刪除,得水桶7日以上,30日以下;
違反本條第二項者,原文刪除,水桶30日以上,60日以下,得退文;
同時違反第一項及第二項者,水桶60日以上,併予退文。
第 15 條
問卷文非經任一板主同意,不得發表之。並需於文章最前方加註「經板主同意」。
學術問卷須同時具有研究者全名、指導者全名、研究單位、研究者聯絡方式。
商業問卷須註明研究目的、民調單位或研究單位等。
第 16 條
鬧板、張爸、CP、廣告或有正當理由認定為重大違規者,應特殊處理公告。
第三章、罰則
第 17 條
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板規有明文公告者為限。
行為後板規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板規。但行為後之規定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
利於行為人之規定。
違反本板板規之罰則,除他法或條文中有特別規定者,依本章之規定。
第 18 條
違反本板板規第七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之一條、第十一
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者,刪除之。
第 19 條
違反本板板規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之一條、第十一條者水桶之。
違反本板板規第八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者應視情況水桶。
第 20 條
違反本板板規第一條、第七條第四項處退文。
第 21 條
違反本板板規,但情況輕微者,得記予警告,併處7日以下水桶。
警告記錄期為180日,警告期內違反本板板規者,依本板板規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處斷。
第 22 條
第十九條所稱之水桶,日數為7日以上60日以下。
一文違反多項板規者,水桶日數為180日以下。
一年內曾違反本板板規者,得加重處分至二分之一。
水桶之日數,應考量動機及比例原則。
第 23 條
違反本板板規第十六條者,處水桶一年以上,得情況退文。
第四章、板務處理辦法
第 24 條
本板板規或其他特別辦法,非經板主公告,無效。
水桶須經板主公告,方得設定水桶。
第 25 條
經處分者,得於72小時內,寄信向公告處分之板主討論。並視情況減輕處分。
第 26 條
檢舉違規,應具明違規文章編號、可能違反之相關規定,寄信予板主信箱。以其他方式
檢舉者,得不予受理。
使用者得申請板主介入討論串推文警告。
檢舉期為14日,超過者得不予受理。
本板板規第九條、第十條第一項,非經當事人檢舉,不予受理。
本板板規第十條第二項,應具名五ID以上之聯名檢舉。
第 27 條
本板發文限制,應每半年檢討一次。且以不超過前十熱門板為原則。
非經投票,不得變更發文限制。
賽季期間,得逕行公告後申請更改發文限制。
第 28 條
小板主由板主自行任免。
小板主應於其權限資料夾內整理精華文章,並每月整理工作紀錄。
小板主之獎金,以每兩個月一次發放為原則,其獎金之數額依當時公告。
第 29 條
公開投票,投票資格之限制應與本板限制相同,且投票日數最少不得低於三日。
第 30 條
本板板規之修正,應經二分之一以上板主同意,並訂定施行日期後公告。
本板板規之重大檢討修正,應經公開投票,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為通過。
本板板規修正經否決者,板主應召開公聽會,依板友建議修正之,並重行投票。
第五章、板主
第 31 條
增加板主,應經現任板主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並公開徵選之。
第 32 條
板主資格之限制,除依小組規外,由板主公告參選辦法。
接受參選日期不得少於七日,投票日期不得少於七日。
第 33 條
板主之選舉,僅有一人參選時,同意大於不同意者方為當選。超過一人參選時,以票數
高者當選。
第 34 條
板主違反本板第二章之規範者,經其他板主判決後,除執行板務外,不得發文。
板主若有嚴重失職者,得經其他全數板主具名至組務申請仲裁。
第 35 條
板主不依其先後順序而有階級之分。其分工應共同討論,並公告之。
第六章、活動及賭盤
第 36 條
板主舉辦活動,由板主依情況訂定辦法。
第 37 條
賭盤之開設,應依比賽勝利等條件訂定之,板友得寄信建議開設賭盤之事項。
賭盤應詳盡說明賭盤內容,開票序次。
第七章、附則
第 38 條
本板板主名單及分工如下:
swattw
zsp7009
第 39 條
本板小板主名單及職權範圍如下:
┌情報:alen84204
├英雄:DDRMIX
│├攻擊型英雄:darpie0733
│├防禦型英雄:alen84204
│├肉盾型英雄:alen84204
│└輔助型英雄:alen84204
├地圖:DDRMIX
├創作:alen84204
├賽事:cain1187
└其他:alen84204
第 40 條
本板規經投票通過後,自投票結束後72小時施行。
本板規修正者,除特別公告外,自修正公告日起施行
警告名單:
kobe9527 2016.05.09~2016.11.09
cooMaster 2016.05.23~2016.11.23
mykey8585
oz5566 2016.06.17~2016.12.17
zxc33cxz 2016.06.18~2016.12.18
nuggets 2016.06.20~2016.12.20
anglertw 2016.06.20~2016.12.20
samtsai 2016.06.29~2016.12.29
pp771017 2016.06.30~2016.12.30
al199786215 2016.07.02~2017.01.02
z36963zat 2016.07.06~2017.01.06
Kevin10613 2016.07.14~2017.01.14
es1392 2016.07.19~2017.01.19
Kndog 2016.08.02~2017.02.02
aloke 2016.08.05~2017.02.05
llsophiell 2016.08.07~2017.02.07
givemorning 2016.08.15~2017.02.15
dfx753 2016.08.17~2017.02.17
qaz855175b 2016.08.22~2017.02.22
kurtkid727 2016.09.03~2017.03.04
ghghccc 2016.09.14~2017.03.15
修正紀錄:
Ver 2.0.0 2016.05.17 修正通過板規共四十條,2016.05.20施行。
Ver 2.0.1 2016.05.22 修正板規第二十一條錯誤引用第二十條,應為第十九條。修正第
二十六條第三項用語、二十八條第三項用語、第十二條第一項、
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一項文字。自公布後施行。
Ver 2.0.2 2016.05.25 修正板規第十四條第三項標點符號,第二十一條標點斷句。
Ver 2.1.0 2016.06.11 增訂板規第八條第二項,並自公布後三日施行。第二條第二項
移至第三條第三項。
Ver 2.2.0 2016.06.17 增訂板規第八之一條,第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五
項,修正第十三條第三項,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2.2.1 2016.06.18 修正第二十一條文字,並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2.3.0 2016.06.20 修正第十條第一項、增訂第十條第二項,原第十條第二項刪除
,修正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增訂第二十六條第
五項,自公布日起施行。
Ver 2.3.2 2016.06.29 修正第七條第一項,第十八條,增訂第七條第三項第七款。
Ver 2.4.0 2016.07.02 增訂第十之一條,刪除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修正第十二條第一
項第一款、修正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
一條第二項。
Ver 2.4.1 2016.07.19 修正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Ver 2.4.2 2016.07.25 修正款項數字。
Ver 2.4.3 2016.08.01 修正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文字。
Ver 2.5 2016.08.18 修正第二十一條第二項。
Ver 2.6 2016.09.08 修正第七條第三項第七款,增訂第十二之一條,自公布日起試行
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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