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mpep 2173.05(i) 中 有對disclaimer 進行說明
其有述及 以disclaimer 對claim進行限縮時需有揭露基礎
惟其未對揭露基礎進行清晰的定義 故來請教各位先進們的意見
現有申請案甲 特徵為 K之重量百份比為 50%~70%
引證A 揭露有 K之重量百份比為 0~ 50%
若甲之申請人將CLAIM 修正如下,請問其修正是否具有揭露基礎?
K之重量百份比為50%~70%,K不包含50%。
私以為是有基礎的
理由是早前APPLE有一案 其關於在瀏覽器右側顯示文件所在頁於整份文件之何部份
APPLE利用DISCLAIMER 將傳統的移動換頁塊予以排除(未表列於原說明書)但被接受
並准予專利 請各位先進不吝給予意見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