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andohisade (Seize the days) 2014-04-07 21:27:30
請教各位前輩 有一美國申請案A欲主張一美國案B的優先權 兩案的發明人完全相同 但Assignee不同 A案Assignee為a b c B案Assignee為a b 這樣的情況下,請問需要簽署優先權轉讓證明嗎? 我知道在大陸,若申請案和優先權基礎案申請人不同,需簽署優先權轉讓證明 不知美國是否有相關規定? 另,能否告知此規定在MPEP第幾條呢? 自己有查過了但找不到相關規定 懇請各位高手幫忙了,謝謝!